“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不是共和国 ——对“三个代表”入宪法的讨伐之5
孙丰
因为共和国不仅是一个名称,“共和”是形容词,是国家制度的性质,它必须具备必须的品质,就是我们以上讨论的“宪政”。那么必须具备哪些品质才能算是共和国呢?
1、公民社会
讨论公民社会的文章不少,但多不去做理性的研究,需要一个一目了然的公民社会的给定,在用以评判任何现实社会时,立刻就明了它是不是公民社会。我们的定义就是:
整个社会,只有横向并列关系,没有纵向隶属联系。公民是社会的唯一人格。
我想这个定义足以穷尽公民社会全部特征。通俗地说,就是整个社会里只有分子,没有分母。人人都是主体人格,主体间没有隶属性。官方并不是社会的领导或驾驭力量;官方只是规范的实现职能。
2、“公民社会”还内含着关于社会的归属问题
只看到公民社会里人在联系上的际间性是不够的,还有一个更本质的问题——社会的归属——
公民社会这个概念无庸置疑地规定了社会属于公民。不属于官方。
事实上任何社会都不能没有官方,但公民社会的“官方”却始终是民间的;
第一点:只有临时官方,没有永久官方,任何一个官方都既受到其前,又受到其后官方的限制;
第二点:是不同的民间力量在民间竞争,并且是在“至善”的竞争上争取这个临时有限官方资格的。它不仅享受到期作废,而且即使处在履政期也受到民间力量的有效约制——
官方在高处,管理的是整个社会,但官方却归为自己的党派,它所在的政党却怕在野政党,所以官方怕政党,政党不怕官方却怕民众。这就使共和国的官方不仅仅临时,而且始终如履薄冰。如果改变中国的一个成语来理解就是:螳螂捕蝉,麻雀在后,不知弹丸在其项。所以,相适应于公民社会的一个必须的环节是——
3、政党民间化
我们曾经着力于对政党本质和政党合法性的研究,现在我们把这两个内容综合为一:政党只属于民间社会!政党的合法性就是它的民间性。它那怕染有少许的官方色彩,合法性立刻丧失。
政党不是用来执政的,而是用来争取执政资格,产生政权职能的。
社会属于公民,它怎么属于呢?这就有个机制。这个机制就是政党,虽然取胜政党能产生出全社会的官方,但这却是在竞争中完成的,这种竞争只是政党的际间行为,即它只发生在民间,独立在现实官方之外,即使成功的政党,它只能输送一个官方集团,其本身始终处在他党的攻势之中,没有永远的“安全”,它始终要争取这个安全。因而任何现实官方都没有永久“安全”,都处在永恒的攻击之中,永恒的守势。这里说的攻击以理性为条件。
正是政党唤起并集中了民间的热情与力量,通过自身这个环节使官方牢牢地隶属于民间,没有永恒的官方,当然就使社会永恒地属于民间。
因此,共和国里政党再强大也与公民一个地位,它足以威逼官方。
4、共和国只能建立在民意上
这个问题有两点要谈,其一是人人平等的来自自然,人的存在就是它的资格的天然根据,因此,反抗暴政是天然有理的。“造反有理”在毛泽东的思想体系外没有错。
造反有理,不=占有政权有理。
因此,资格来于生命,履政的资格只能由民意提供。共和就是必须是普选、直选。由程序来支持,否则哪有共和可言?
但宪政程序问题我们谈不好,许多人有议论,且都比我们说得专门,透彻。我们就没有插言的资格。
综合以上,我们更加明确了宪政这个“宪”字的词义:用可靠的机制限制主观意志,同时保护人的客观性。
所以一部宪法是宪还是不宪,只要看看它的精神是保护意志的还是保护客观性的,也就一目了然。基于以上,我要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但不是共和国。它的真值名称应是:中共专制帝国!
新世纪 (9/16/2003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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