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存在是两个世界的进程
——对“统战”的思辨之2 孙丰 一、社会是两个世界的进程 本节的任务是阐明在任何情况下:社会都是两个世界的进程,这共产主义却是从单方面为人设计的制度,就因它只从单一有效性出发,结果就是全无效,无效就是非法。
制度、法律、理念所面对的是来自两个方面的力量,必须都予满足。 人受经验的限制,只能感知其中一个——精神世界的自由选择。原因是:是精神在感知,它当然只能在自己以内完成感知,所感的只能还是其本身。社会从一开始就只是冲着这单一力量提出原则的。
社会是意志(精神)世界的产物;
人却是存在(客观)世界的事实。
存在世界的事实怎么能不服从存在律呢?
共产党不知这一点,它就凭空想像出一个单一世界的制度——只用于规范意志如何做选择。它不知道只凭感觉由自由意志的选择所完成的满足也是被必然律规定了的,人所感觉到的自由其实是必然律内的自由。选择的自由是不能超出必然律的,一超出就导致实践上的矛盾。
来检验中国社会制度的各项设施,它所针对的只是关于意志如何做选择(比如:宪法中的四条原则、共产主义的远大目标,党性,相信组织相信党……这些都得用意志去选择才能做到)——所以说中国的制度是以人的精神能理解为唯一条件的:制度、立法、理念都是理解对像,通过理解完成的选择就是对法制的遵守,共产的制度就成立在这种单一性上;可人不是有了精神就不再是物质了,它还是物质——胡仔是一个人,这事实是他选择的结果吗?他是一个人,他能不满足一个人所必须的生命可能性吗?生命只有服从物质律的一面,并且这是根本的又是终极的一面。这物质律里哪来的自由选择?!
研究共产主义制度,就会发现它许给人的选择空间满足不了生命受必然律的支配所需。意志能量再大,也跳不出自然律这个玉来佛的手心!——就连这选择能力之本身也是必然性之果。可共产党只看到人有理解能力,意为只要能理解就能通过理解完成选择,调整行为,使之符合法律的规范。他们为统治的愿望所驱使,也不问问“人到底是什么事实”就急匆匆地认定:只要对着理解做出规范,他们幻想的秩序就是当然。
共产主义制度所以遭到普遍抵制就因它只是为精神准备的,没有为自然必然律留下空间。
共产党犯的这个错误,从社会学角度上看,有客观的一面:因社会是精神的产物,就只能直接从精神出发,若不做反观它的触须伸不到精神外的物质上去。社会知觉若不意识到精神背后的物质才是人的根据,它就只能对着精神展开活动。
我们着力强调了人的物质统一性,存在的无差别性是制度、法律的根据,是宪政的出处。只要社会原则所基于的是人在自然品性上的无差别性,这个社会就是正义的,充满活力的。
我们强调我们的批判是理论,就是说它不是基于经验、事实,它纯粹只是对文字(语言)的拆卸。这一批判只是对着“统战”这个概念。“统战”既是概念,就是载理的,无论什么人,什么集团只要它想到需要去统战,它在自己的机体上设计这一职能,就证明它已经发现了裂隙、相异,基于此:
我们推出共产主义,共产党都是非法的。
非在哪里?
非在价值观上。我们马上就为价值观或意识形态的研究奠一个基——弄请合法非法的这个——法。
二、共产党非法的纯理证明 1、只有在理里才有法 说共产党非法,首先是说“共产”、“党”、“法”都是一些理,只有理里才有法。理是揭示联系的,联系为真(能够自圆)为合法,联系不到一起,含着矛盾是非法。只要是道理就有个真不真;这真不真是从法的立场上做的评价,因而理的真不真就是法的合与不合,法的合不合就是理所揭示的联系通不通。
2、共产党“非”的哪个“法”? 或以什么为“法”来指控它“非法”?
这几年有许多合法性的讨论,鄙人年前初上网时首先关注的也是这个问题,有兴趣的读者可到《新世纪》、《大纪元》去查阅。这个问题潘岳先生有较深透的把握,但因他还是共党,其文就没能肆意透彻。由于日常心理受法律、法治、立法等经验的先入规定,人就把“法”理解偏了,只看到它的外力强制性、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忽视了它在源泉上的根源性、存在性、客观性、做为原理的不移性……我们常讲的“法则”,其中的“则”字,说的就是“理所揭示的联系是不移的”——则,就是不移之理。“法”做为“则”的定语,揭示这个不移之理的品质——它虽然是主观精神用于理解的,是一个思想(道理),但却是个有客观源头的思想,不是只凭精神的想像,而是从存在里抽取出来的,不是精神认为它这样,而是它在存在里原本如此。所以说“法”不只是个通过什么形式来制定,被赋予什么样的权威,更根本的是:它做为原则得从存在世界里寻出,揭示的联系不因意志的不同而不同,其成立不是因人对它的确立,而是客体事实的包含。
可见,法不是出于意识,只是由意识所发现,法出于客观世界。精神世界里没有法,精神只能发现法,符合法。
合法性就是精神去符合客观世界的不移法则。
3、什么是矛盾?何为内在矛盾? 只有人类才有社会,有制度,有理念,有立法,这个事实告诉我们的是什么呢?它告诉——只有一种懂得理,能动地遵照理来完成其存在的东西才需要法,且必然会制定出法来。
那么,法的作用是什么?
答曰:法的作用就是用于保障人类存在不陷于矛盾。
至此,我们必须弄清矛盾到底是什么?——
矛盾就是用人类心理来看反映事物联系的道理不通,不能自圆,各个部分或与系统不能相容。要注意的是:只有用“人类心理”而不是别的才能看到矛盾。这样,我们终于澄请了:所谓矛盾,也是一个理,我们是说某个道理矛盾不矛盾。
人类是理性动物,这意思是:人懂理(理解)、遵理(能动地服从理)。
这懂理,遵理的本质又是什么?
答曰:理是反映事物联系的思想,懂理就是能意识事物是怎样联系,遵理就是按照联系的原则去行为。
可是,问题又来了,人怎么凭白无故的就能意识联系,人是怎么成为理性动物的?
答曰:是通过语言。
这样我们终于探寻到一个再也不能前追的结论——无论是制度、理念、法、政党、共产、矛盾……其实全是一些理(道理)。而道理无不是用概念或对概念的组织承载出来,因此:内在的矛盾就是纯粹语言里的矛盾。
开宗明义我就坦白自己,是反对共产党的,但科学的严肃性使我们的研究陷于了这样的尬尴:我的理论不仅是反共产的,其实它也陷于与我的朋友们所持立场的深刻冲突:我们对理的追踪追到最后只剩下概念,我们常常说的“不可克服的矛盾”是什么矛盾?就是概念的,如果联系在概念那里无法相通,自圆不了,那是不能再寻找出路,用尽三十六计也不能勾通。因此一些很可敬仰的朋友正在倡导的“和解”、对“政治改革”的呼吁与献策,强调根本的矛盾是制度的矛盾;寻找党内民主的可行性探讨、对言论自由的呼吁、对司法独立的期待,对公民直选的的喊……统统都是不切实际的。这个实际是什么?就是“共产”这个语言单位自身是矛盾,是中国社会所有矛盾的总根据,总源泉,所有矛盾都是由它直接或间接决定出来的。怎么可能在保留根本矛盾的条件下,克服由它派生出来的二级三级矛盾呢?就是当真动手去克服那些矛盾,势必是引发和加剧出更多矛盾。
我的结论是:对共产主义只有一条方针:粉碎!
这胡锦涛、温家宝是人,因此存在对话的可能性,事实上他们俩公承认从互联网上获取信息。但对共产党就不能对话,它不是有理解力的人,它只是可以被理解的概念,它载着理,它是个理,但它不能发生理解。我们不是看到胡仔许多言谈都如咱一样吗?可共产党的行为照旧在恶,两个在许多方酉如咱们执一样看法的人,且是党的领袖和政府首脑,为什么不能使党照他们看法去行为呢?这个问题至今没进入我们们思考,我要说:那些与咱们一致的看法是人的,他们俩也是自然人,就有受激必应的性质,我们就有共同性可寻。可他们的角色人格是对党负责,就扭不动那条僵死的大腿。——人无法与“共产”对话,对共产党里那些人的对话不足以改变概念内含的矛盾。
“合法性”的意思就是:社会、社会力量、社会原则都得出自客观,符合客观。
合哪个法呢?
答曰:法是为什么东西所用的,就合这东西的天然品性。
就是说:要人用精神创立的制度、理念、立法符含人的天然性质。因为:法所规范的是人的精神,而精神仅仅是生命的组成部分,是隶属于生命的,精神当然得服从并服务于生命。
只有经历了慢长的进化,人才从直观跃升到反观,到了近代才终于发现——人的社会存在不过就是对自然存在的完成。
那么,社会的标准当然是人的天然、自在!
4、人既是意识存在又是世界存在 “宪政”、民主制度、自由、人权,统统都是据于人是大自然肚肠里的一物,在这里所有成员都无差别,绝对平等,从这种绝对平等的物质里滋生出精神,精神造成社会。由精神制定的社会、社会制度、立法所服务的,还是人的客观性,当然就不应该损害客观性里的独立、平等。由于人有了意识才感知自己,就只冲着感知内容立法,就忽略了物质性。
试问“是”同一的物质,能不能有多种多样的“形态”?这就直逼社会的意识形态或价值观,我们就扑捉到社会价值观的本质就是--人之“是人”的那个“是法”。可以写成:
自然的人从意识里的通过。
那么,就得问;在自然事实这个质上,人都是一样的,一经了意识是不是就成了不一样的?
这样我们就在纯粹理性的范围内粉碎了共产神话。全人类的人都是一样的人,价值观也只有一个——让人自由自在的是它自己。
这就可以看出:“统战”的必要性就是由共产原则是一种不让人自由地是它自己所引发的,去“统”就是“把要自由地是自已的人逼到不能自由地是自己”上来。是共产原则不能满足生命还是物质事实还服从必然律的证明——纯精神的共产原则是对纯物质的人的背离。
因而我们做判断说:共产党统战的必须性就自揭露共产党的非法性——人原本是通着的,原本相通的东西不通了,正是贯彻共产理念所造成。
三、真实的价值观只有一个 为什么肯定价值观只有一个呢?答案再请楚不过了——人只是一个种。
只有多个价值观才需要“统战”,“统战”针对的是精神,是要被统的人也具有共产党所要求的那种价值观。这个“统战”做为一个道理就否定了“人是一个种,种的分子同一”,它就自我揭穿自我是破坏者,它不破坏了“人是一个种”哪还用统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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