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颠覆”,要求公理的支持
孙丰 一、宣传、煽动“颠覆罪”发生在“理”内 因为宣传或煽动“颠覆行为”不是去杀政府工作人员,不是出卖情报,不是对政府机关实施扫荡……其前有定语呀,有定语它就修饰出特定的“颠覆”性质——它不是一种直接的发难、攻击,而是一种意志证明。所有的证明行为都不是对意志的直接实现,而是一种对公众的争取,它以被争取者意志自主——有选择的能力为其条件。因而它是一种合于人这一“实是”的公共原则的努力:
1、宣传、煽动者是以人的生命独立性(独立才能选择)为承认的;
2、宣传、煽动要影响的是人的选择:人是用意志来选择,意志是据判断才能作选择,判断是按照理性规则做出的; 3、所以,宣传、煽动是在人类理性原则内的,它是证明活动。
在人类“实是”以内的行为当然合法。人的“实是”性是人的合法性唯一根据。
并不是什么活动都可算为证明的,证明不是随意索取,证明有严格的规则与程式,证明是从被证明材料(思维前件)里的往外抽取,你不能因为证明者从被证明材料里推出不符合你的心意的结论,就指控人家有罪,你只有证明出人家的结论不是被证明材料所包含的,才能说人家有罪。只要结论是出自被证明材料的就是证明。只有在人类理性进序的环节里直观到包含与被包含联系的才算证明的完成,在“是”或“=”后的值必须就是前件,不达到这一点就不是证明的完成,当然也不足以影响别人的选择。必须清楚:宣传或煽动行为不是行为者单方面的,它同时也是被煽动者的求证努力,它是以被最终的证明为落实的。
因而,即便是以颠覆为目的,但只要在方法和程序上是宣传或煽动,其行为就是合法的,因为宣传煽动只能发生在“理”内,只要在“理”内,就要在理的规则的严格约束下才能发生,才能前进,方法程序的合法性必然地足以保证行为的合法。因为人类分子全是理性存在物嘛——不只是煽动者有理性,煽动者所争取的人也有平等理性,煽动是以这种对等能力为条件,被煽动对象不是静物,他们既有选择也有拒绝的独立性!只有煽动者的煽动使用的是公共原则,煽动才被允许;并且又只有煽动者有效地证明了其结论(所谓有效,就是不能被证伪);被煽动者的“上当”才是可能的(实际是依据正确之理的自主选择)。别人我不知道,反正我自己之相信哥白尼、刻卜勒、伽里略、牛顿,就因我一再拿事实来求证(也就是颠覆)他们的结论,怎么证也证不了它的伪,颠而不覆,如果我硬顽固不予接受,哪我的理性作啥解释?
二、所谓“理” 能够揭露事物联系的才是理,也可以说成阐明“实是之所以为实是”者才是理。指出:那是一棵树;那正飞着的是一队雁;从左边走来的是一个人……这都只是指出一个事实,不是理。
基于对树,对雁,对人……的经验,归纳出:凡生命物都是有时间性的(有死),就是一个理——“有时间性”这也是个事实,但这是一个对所有生命物都有效的事实——都有效就是普遍联系,就是一个理。
所有物体都有质量业也是一个理。因“质量”事实对着所有物体(事实)有效。
“每一质点对于另一质点的引力与两点质量的乘积成正比,与其间的距离的平方成反比”,这也是一个理,因它能有效解释所有物体的坠落。
物质是事实,事实可表述为“实是”,“实是之所以为实是”则是理。
再来看刑法中的颠覆罪,它只是一个规范,即它可以算为“实是”,但它本身并没有对这规范所以必要的阐明,即它没有“所以为实是”的支持。但由于它对所有人有效,构成为联系是明摆在那里的,所以这一“实是”需要“所以为实是”的根据:它呼唤一个有效求证——它对所有人都有效所根据的是什么?
刑法仅仅是由国家意志加给人的一种约束,是“实是”;但“理”却是“实是所以为实是”。国家意志宣布颠覆行为为违法,却不能自明颠覆“所以”违法。它不能证明颠覆违法,它的权威就树不起来,社会的正常秩序就难以奠立。
只有在公理里证明了做为行为的颠覆,是违反人的“实是”之“所以为实是”的,才能说颠覆罪是成立的。
因此,我们要让自己明白:国家、政治、制度、法,都是因为人有了“理”才必然地派生出来的,不合于理又哪来的“理的秩序”呢?
我们还必须缕清一个被共产党颠倒日久的关系:这世界是先有人,而后人又有了理的能力,从理的能力里才派生出法来的。因而这后来的法就没有自己的自由,它必须基于派生它的那个原因,根据着先于它的人是种什么“实是”,而后做成一种“所以为实是”的原则,以符合人的“实是”,才能为人提供安全与方便。
人不是为社会,为法而活着。先有人的活,而后才有社会有法,因此是社会是法来服从人这一“实是”的“所以为实是”,不是人来服从法。
只考察“颠覆”并不能独立地得到它的值,发现不了它是正还是不正。
许多国家的刑法都有这一规定,但有的国家得到国民承认,被严格而诚心地遵守,而有的就被国民所蔑视。同一个规定,为什么会有如此悬殊的对待呢?生活的不间断教导,我们终于明白:单纯的“颠覆”,只指人的行为,并没考察行为对象的质量,要知道被颠覆的对象之本身也有质量。法律所规范的虽是行为,但其价值却是在关系中才能被考察到,关系的质量就不是只在行为一方,也在行为对象一方——“颠覆”并不能独立发生,只有对着对象才有可能被唤起,因而“颠覆”的非法性就不是行为单独能够支持起的,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也有性质,倘若它的性质是非法的呢?
我们的呼吁是:不受孕既可能因为老婆,也可能同为老公。共产党的反颠覆法事实上就是只荒唐地推给女人。它不知道在行为者立场有个“否定”,那被否定的对象之本身也可能是个“否定”——否定的否定却是肯定,是正值!
以上分析让我们澄清了:人所仗恃的就是一个——理,人人都是理性能力者,这就是人类最基本的公理了,人类世界的任何原则,若不经受这一公理的证明,那它还算什么人类成员?“颠覆罪”是一个社会原则,它能经得起人人都是理性能力者,只要按照理性规则对原则做证明的行为就天然合法,这公理的支持吗?
三、关于“公理” 1、公理必须是一个“理”;
2、公理还得是个“自明”理;
3、公理是人类成员无例外承认的。
什么是自明?——只要它在那里(存在),其理就可以被直观到。存在与理的呈显相同步,不需从前件里往外抽取。比如:“两点之间直线最短”,“点的连结是线”……世界上六十多亿人,只要不是痴巴,还有不承认这两个理的吗?
客观的事实总有“相”,有“相”就刺激人的感官;就被人感觉,只要不撒谎,事实不会错谔,事实即经验,经验无所谓真与假。
但理就不同了,理是关于联系的:在不同事实之间才谈得上联系,所以一个理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比如:“月晕而风”——月晕是一个实是,并且是直观;可那风呢,是另外的实是,它还在将来,并不能被直观到,要等经验到来才能证明。“月晕而风”是一个理,但不是直观的理。只有亲身地一再地验证了它,并且从任何人那里都搜集不到相反的例子,才成就为公理。——“月晕而风”这个理揭示的是不同事实间的联系,且总是有效,因而是真理。任何道理都必须有一个前件,比如:“月晕”,在这个前件里,包含着另一个事实——“风”,虽然它还未出现,但只要前件出现了,它包含的后件是必然要出的。凡具有这种联系的都是理,且是真理。由于人人都经验,又没有反例的经验,也就成为公理。
“理”就是“道术”。所谓“道术”,即揭示联系的普遍性者,“道术有在于是者”——这是说只要“是”其物,则必具其“理”,永恒不变。
一本几何学,传了二千几百年,可它就是不被蔑视,不被颠覆。
几何学不被颠覆或颠而不覆,这其中的道理共产党就不能想一想?
其实很简单——就因为它真!它是真理。
它的所有命题无论多么复杂,都可以纳入那些简单公理下被无误的证明。你怎么去颠覆?你颠它也不覆!阿基米德拿金帽子排出的水就是能够证明腐败不败腐嘛,你颠它它就不能证明啦?三角形的内角之和你怎么颠,它就不是两直角了?人们根据着那几个公理来求证任何图形的值——这叫什么?叫求证。
几何学真理是被少数公理不断地颠覆而证明的。颠覆的功能是证明真理。
是什么在求证?是理性能力。
被党和政府指控为颠覆罪的又是什么行为?还是理性内的,根据着公理在做求证的行为,这与几何学求证是一模一样。几何学不怕求证是因为它做为“理”的为真!共产党怕求证是因为它做为“理”为假,经不起求证。
对于我们的叙述,共产党会耍死赖说:两种不同的事物,一是社会学,一是自然科学,其实几何学不是自然科学,是最地道的抽象科学。而社会学又怎样,它不是关于人的吗?可这人不是自然事实吗?既然是自然事实,它之做为可被直观的事实这本身就是一个“实是”,是“实是”就有“所以为实是”的根据。对人所指望的一切都得出自这个“所以为实是”,符合这个“所以然”。是不是出自,是不是符合这个“所以然”,在实践上就表现为矛盾不矛盾,危机不危机,当矛盾危机出现时,就得让人去证明。若从自我捍卫的顽固上来看人家的证明,就往往认定为颠覆:哥自尼就颠覆了希帕克和托勒密(日心说代替了地心说);爱因斯坦在一定领域里又颠覆了牛顿(开辟出相对说)。可在经典力学的范围内谁颠它也不覆。一切正确的理都颠而不覆,因颠而覆的总是因自己不真。
人天生就是种靠着证明来生活的东西,怎么好说人家证明你坏就是罪呢?
因而我们要为颠覆正名——颠覆不是罪!颠覆乃是对理的真伪的证明。
只要是证明活动,不论行为主体自觉不自觉,它就总是得按照思维规则才能进行,思维的规则是事物的原有联系,并不是由人创造的,亚里士多德只是从事物中发现了它,不是制造了它。一切要批评、要号召人们摆脱社会的努力,都是以对社会原则真伪的证明为指标的,是天经地义的合法。因此,本文着力阐明的是:颠覆不是罪。颠覆是以科学的方法为原则的。颠覆是以公理为支持的。
开明的社会不是惧怕颠覆,不是反颠覆,而是用公理来反省其身,让自己建在公理上。只要是建在公理上的政治,就必能从颠覆中吸收力量。其实,颠覆的价值全是正值的,真理在颠覆中必保持旺盛生命。
无论理是真是假都在颠覆中被证实。难道这还能被证伪吗?
在我们把共产党证明倒之后,我们就要一个建立在互旭颠覆之上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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