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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当局操控的“司法磁悬浮” 在中共中央发出为反日风潮全面降温的信号之后,上海当局表现得尤为卖力,甚至卖力卖得丑态百出,与中央的态度和北京等地的降温基调颇不协调。 4月27日,上海市委机关报《解放日报》报道:“本市居民汤晔被批准逮捕”的消息,仅仅五天后的5月2日,东方网就爆出汤晔先生被起诉、被判刑五年的消息。法律根据是:“编造虚假信息,酝酿组织非法游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 曾经默许“4.16反日游行”的上海司法当局,居然会在4月17日变脸之后,如此快地完成了对汤晔的逮捕、侦察、审讯、起诉和判决的全过程,其神速堪称“司法磁悬浮”。不免让我想起文革时期从上海高升到北京的一个个“火箭干部”。 从观念上讲,我不赞成和平时期的民族主义,无论这民族主义发生在哪个国家。在无外敌入侵的情况下,膨胀的民族主义,不但是恶棍的最后避难所,也是对世界和平的最大威胁。最近,东亚三大国的民族主义情绪相互激荡,很可能导致了东亚局势的不稳定,如果不加以反省、抑制、引导而任其发展下去,那么,对东亚地区乃至整个亚洲和世界,绝对是恶兆。所以,在此前的相关文章中,我对发生在中国的反日风潮多有批评。 尽管如此,我尊重任何人自发地表达爱国主义的权利——只要其表达是和平的而非暴力的,无论是个人发言、网络签名,还是走上街头的游行示威。人与人之间的不同观点,可以争论得面红耳赤,也可以通过其他的和平方式来加以表达,但切不可强制对方闭嘴,更不能强行剥夺每个人和平表达的权利,个人不能,社会组织不能,政府就更不能。正所谓:“我可以反对你的观点,但我要坚决捍卫你自由表达我所反对的观点的权利。” 严格的讲,言论、游行、示威、集会等自由权利,与是否爱国无关,而是必须加以保障的公民权利,在理念上爱不爱国的选择,在行动上参不参与反日游行的选择,都不应该是强加的,而应该是个人的自由选择。即便在中国这样的专制国家,这些权利也被明确地写入了宪法,不仅每个成年人应该尊重,政府就更应该尊重,任何对这些宪法明载的公民权利的干涉和剥夺,都是违宪的。 我反对街头政治中的暴力行为,赞成以司法手段来管制和处罚打砸等暴力行为,但我尊重爱国者们自发走上街头的权利,坚决为公民的和平游行示威权利作辩护。所以,我抗议上海市司法当局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审判25岁的汤晔先生。 同时,鉴于中国特定的政治环境,我也不能不从政治的角度来抗议上海当局粗暴地践踏汤晔的基本人权的野蛮行为。因为,现在呈现出来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地显示:发生在4月的民间反日风潮,完全在官方政治需要的全方位操控之下。 我曾在《被官方操控的反日风潮》(BBC中文网4月20日)《召之来挥之去的反日风潮》(《人与人权》2005年5月号)两文中,分析了中共如何操控反日风潮的规模、力度和过程,如何操控舆论导向,如何把民间爱国情绪变成当局手中的政治工具,招之即来而挥之即去。 本文将侧重分析:在党权至上的体制下,党权的政治需要如何操控司法来熄灭民间的反日火焰,司法又是如何沦为党权压制民意的工具的。 为汤晔先生的权利辩护 即便抛开中共制定的相关法律是否涉嫌违宪的论辩,而是在承认“恶法也是法”的前提下审视“汤晔案”,上海司法机关也无理由逮捕和审判汤晔先生。也就是说,上海司法机关对汤晔的审判,完全是政治审判而非司法审判,正如中共司法机关根据党权的政治需要制造的其他冤案一样。 一,在上海“4.16反日游行”中,无论是通过互联网和手机发布《上海地区抗议日本右翼活动的详细说明书》,还是他本人参与游行,汤晔先生的行为都是和平的而非暴力的,并没有逾越法律界限。对此,汤先生在事前发出的《说明书》和上海警方的调查结果都可以作证。 汤先生的《说明书》的“六项最重要提示”中的三项,都是关于遵纪守法和防止过激或暴力的提示:“1、此次活动不针对任何在华日本友人、仅仅针对日本右翼势力和其支持者,所以在活动中请不要过激地针对友人;2、警察是人民的公仆,在游行过程中,他们和我们一样也是爱国的,只是因为他们有他们的任务——保证活动的安全性,所以大家配合警察叔叔,特别是在使馆门口,如果警察叔叔看着你,就不要乱丢东西,如果没有人看着你,就丢一个鸡蛋或者一个番茄,万一丢完了被警察叔叔发现,就朝他笑笑;3、沿途经过日本人投资的商店、公司等,不要给予破坏性打击,因为破坏了以后,日本人会向中国政府索要赔偿的,所以大家届时理智一点;” 另据东方网5月2日消息称:经警方调查,在4月16日上海部分学生、市民举行的涉日游行示威活动中,“本市某公司员工汤晔根据网上零星传言,炮制出包括游行线路、时间、注意事项等的所谓《上海地区抗议日本右翼活动的详细说明书》,群发后广泛传播,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 也就是说,汤晔仅仅有酝酿组织行为,而没有任何打砸之类的暴力行为。 二,逮捕和审判汤先生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相关法规:“凡举行游行示威活动,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并在获得公安机关依法许可后,依法举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或未按照公安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等进行的,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均是违法行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互联网和手机短信发起组织游行示威的,也是违法行为。” 所以,司法机关认定:在“4.16游行”中,汤先生的事前酝酿组织行为,即自行发布《上海地区抗议日本右翼活动的详细说明书》,“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但是,汤先生通过互联网和手机发布号召游行的《说明书》,是公民应该享有的宪法权利,一没有造谣,二没有攻击政府,三没有煽动暴力,警方的指控也没有拿出过硬的证据,以证明汤晔的和平行为造成了那些具体的“十分严重的后果”,更不能证明他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扰乱社会秩序”。 既没有煽动暴力也没有暴力行为的汤晔,不应该为“4.16游行”中其他人的暴力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三 最为吊诡的是,官方发布“禁止非法游行”公告的时间错位。 无论是上海当局还是北京等地方当局,都是在反日游行完成后才发布“禁止非法游行”公告。北京游行是4月9号,北京公安局14号才发出公告;上海游行是4月16号,上海市政府17日才发出公告;中共公安部的公告是22日发出。但号召反日游行的信息,早在网上广为流传,可以说是事先张扬的“游行示威”,官方不可能不知道。为什么官方不在游行前发布警告,而要在游行后发布? 另外,既然“4.16游行”违法,那么,违法者就不止是那些实施暴力参与者和组织策划者,而是所有参与者全部非法了。根据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什么不全抓起来? 具体到上海的“4.16“游行,事前,以上海当局对民间自发游行示威的严防死守而言,汤晔通过互联网和手机来发布《说明书》,上海市公安局不可能不知道,但当局并没有发布任何公开信息告诫社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或未按照公安机关许可……均是违法行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互联网和手机短信发起组织游行示威的,也是违法行为。” 既然如此,对于“4.16”游行的发生、游行中出现的暴力行为和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以及造成的“十分严重的后果”,作为执法部门的上海市公安局,起码应该负有如下主要责任: 1,对事前张扬的非法游行示威,有关当局既没有预先告知游行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在得知即将发生非法游行的情况下,也没有预先禁止。这种明知非法行为即将发生而警察部门却不加禁止,在一个法治国家是难以想象。 2,境外驻中国的各大电视媒体全都播放这样的画面,在日本驻上海领事馆前,众多的示威者向日领馆大楼投掷石块、砖头、玻璃瓶,涂料弹和烂水果等,大楼外墙被漆弹涂得面目全非,窗户玻璃被砸碎,地板上全是示威者扔进来的垃圾,曾经瑟瑟生辉的领事馆顷刻间满目疮痍。 然而,上海政府派出的防暴警员却全都袖手旁观。 对游行中发生的违法暴力行为和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负责维护游行秩序的执法者,既没有当场劝阻和制止,也没有当场逮捕不听劝诫的施暴者。 作为对比,我们大都在电视上看到过西方国家的游行示威场面。即便在这些街头政治如同家常便饭的成熟法治国家,民众自发的游行示威中,也时有过激行动和火爆场面,也会造成某种程度上的财产损坏、甚至人身伤害。但负责维持秩序的警察们,只要在现场碰到暴力行为,他们总会当场制止,强行带走那些不听劝阻的激进者,只为了防止酿成更大的暴力事件和造成更大的损坏。 3,在“4.16反日游行”的整个过程中中,上海当局出动了大量警力,一些警察还负责引导游行的参与者,但面对近在眼前的暴力行为,在现场维持秩序的警察却袖手旁观。境外媒体上有大量现场照片和图像为证。这说明,是上海警方放弃职守在先,而以法律的名义算“政治帐”于后,无异于陷人入罪。 上海公安局的以上行为,显然是在默许、甚至纵容违法行为,均属于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起码是犯有不作为之过:面对非法行为,执法者居然不闻不问。所以,应该被追究司法责任的不是汤晔,而是失职渎职的上海市公安局。 更令人不齿的是上海当局的政治无耻,事前默许和放纵,而事后又根据政治需要搞“秋后算帐”,不能不让人想起毛泽东在1957年玩弄的引蛇出洞的“阳谋”。 司法是党权政治的工具 鉴于中国特定的国情,讨论上海当局对汤晔的审判,就不能不涉及法律层次之外的政治层面。换言之,上海当局对“4.16游行”的先默许、后追究的处理方式,不仅负有失职渎职和违法审判的责任,更负有深层的政治罪错的责任。 众所周知,1949年中共掌权后,这一政权在本质上敌视任何自发的民间诉求及运动,除非是由政权发动或操控的群众运动,否则的话,官方决不允许任何独立的民间组织存在,也不允许任何自发的民间街头运动,对民间的爱国行动也不例外。所以,一有自发的民间群体运动,走上街头的人们经常高呼“爱国无罪!”的口号。显然,高呼着“爱国无罪”的人们,必定有着极为明确的所指,那就是针对认为“爱国有罪”的政权。在中共治下的中国,严格的讲,凡是真正自发的民间爱国运动,从来就没有过“爱国无罪”时候;凡是可以“爱国无罪”的民间运动,又都不是真正的自发民间运动,至多是官方恩准的“准官方”群体运动。而那些得不到官方恩准的民间自发爱国运动,肯定都是“爱国有罪”的“动乱”,比如被民间定义为“爱国民主”的八九运动,就被邓小平政权作为“动乱”和“暴乱”加以血腥镇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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