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宁的言论是“煽动恐怖主义”还是言论自由?
在网上看到一则消息:一位中国人在美国申请庇护,因为他的网上言论,他的庇护被拒绝。拒绝的理由是他的网上言论“煽动恐怖主义”。
“煽动恐怖主义”,这可不是一个小事。如果罪名成立,不但庇护不会批准,而且还有可能被抓捕坐牢。
所谓的煽动言论是什么呢?了解到的情况是,他在网上发布言论:要“刺杀习近平”,如果“不放胡佳就要炸掉北京公安局”。
说实在话,我实在不理解移民官的逻辑,或者怀疑移民官的智商。任何一位理智的人,都可以看出,这位公宁先生的这两句话,都是网上的“口炮”。看了以后只会莞尔一笑,一笑了之。自从2014年发布这样的言论后,至今也不见有人在他的煽动下,把包子干掉了,或者北京市公安局被端掉了。
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但是并不保护煽动暴力的言论。如果针对某人或者某类人为目标,煽动暴力,造成人体伤害或者死亡,这样的言论当然不会受到保护。
但是,在最高法院的案例中,大法官同时又说:"threats may not be punished if a reasonable person would understand them as obvious hyperbole"。 Chaplinsky v. New Hampshire (1942)
公宁先生的言论,正是属于这样的言论,任何一位理智的人都会看出,这是一种痛恨独裁者和司法不公的“显而易见的夸张式”的言论。
如果公宁先生的庇护符合美国的法律,我个人的看法是,移民法官不会因为这样的言论而认定公宁先生是恐怖分子的。如果移民法官真的认为公宁先生是恐怖言论,并且上诉委员会和巡回法庭都认定这样的判决,那么,首先要祝贺公宁先生,只要他愿意,他可以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他将来的判决会成为美国的判例,公宁先生的名字将会永存于美国的判例中,永垂不朽了。
(2019/01/18 发表)
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to view the comments powered by Disqus.
blog comments powered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