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马里兰政府:人民持有及携带武器之权利不可侵犯 敬告马里兰政府:人民持有及携带武器之权利不可侵犯
金光鸿律师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一支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刚刚看了博讯网转载的博闻社之题为《美国华裔高中生带枪上学被捕 不准保释》一文,据说一名高中生因为携带武器进学校遭检察官起诉,法官不予保释,作为一名律师,不禁使我产生疑问,这不是侵犯了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赋予美国人民持有和携带的武器的权利吗?
我们知道,权力是人民根据宪法赋予的,法无明文规定的都不是权力;而权利是天生的,所谓天赋人权,从国家法律层面来说,法不禁止的都是权利。
宪法载明的权利,是宪法权利,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权力部门只能保障和落实它们,而不是限制其使用,除非在紧急状态下,经国会授权,总统颁布执行令,或者法庭禁止某些特定的人群行使……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人民依然可以通过宪法诉讼、请愿、乃至武力推翻限制或者禁止人民基本权利行使的政府,解散这样的国会,或者要求国会弹劾这样的法官,来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和最基本的人权!
而某些宪法权利,在任何情况下,权力部门都不能限制其使用,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建议:本案涉及的宪法第二修正案权利的个人及其亲友,可以通过向最高法院提起宪法诉讼,请愿……来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并要求执法部门对侵犯人民基本宪法权利行使的政府官员、检察官和法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美国东部时间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2:15于美国首都华盛顿
附:
美国华裔高中生带枪上学被捕 不准保释
| 2018年2月21日
https://bowenpress.com/news/bowen_191058.html
阿尔温‧陈被发现携带右图的枪械回校。
【博闻社】美国佛州一所高中周三爆发枪击血案造成17人死亡,震惊全美。马里兰州一名18岁华裔高中生,在校园大屠杀发生的翌日被发现带手枪及刀子回校,被捕后遭控以藏械罪名。他于周二(20日)提堂,庭上检控官指在被告家中发现多件武器及一份“怨恨名单”,法官不准被告保释,并下令他要进行精神健康评估。
被告阿尔温‧陈(Alwin Chen)是蒙哥马利县克拉克斯堡高中(Clarksburg High School )的学生,上周四下午2时左右,一名校警收到线报,指陈可能身藏武器,于是把陈带离课室问话,陈回答说自己的书包里有一把手枪,恤衫的口袋则藏有一把刀子;校警随后取走该把已上弹的9毫米口径手枪及刀子,并将陈拘捕。陈其后被控以藏枪、21岁以下人士藏枪以及校内藏枪几项罪名。
陈被捕后,校长曾发通告表示不会容忍学生在校内藏枪,违者会送警查办,但校长和陈的代表律师均认为,陈是品学兼优的学生,并无意伤人;律师更指他被捕后受惊,并会以不构成危险及威胁为由,要求准许陈保释。
周二保释聆讯时,检控官在庭上指出,在陈的家中发现了多件武器,包括一把AR-15类型的步枪,这种型号的步枪是佛州校园屠杀案枪手所用的枪械。除此之外,陈的家中还发现一把格洛克(Glock)手枪、一把左轮手枪、一支雷管、一个不会爆炸的手榴弹以及一件战术背心。暂未知陈的家中是否有人合法拥有这些武器。
控方亦指出,在陈的家中找到一份“怨恨名单”,上面写有曾经骚扰或欺凌过他的学生的名字。
虽然辩方指出,陈没接触过家中的武器,他亦不会构成威胁,但法官最终拒绝让陈保释,并下令他要接受精神健康评估。
虽然美国宪法赋予美国人民对枪枝的合法拥有权,但校园持枪法律各州各有不同,在很多州是违法的。即使是允许携带枪枝入校的州,都有一系列的校规限制持枪的区域。例如,大多数高校表示,不允许师生们随意带枪进入教室、宿舍、食堂、校园生活区等人口聚集地。
此文于2018年02月21日做了修改
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to view the comments powered by Disqus.
blog comments powered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