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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天水刑事判決書;楊天水案的庭前幕後
按:杨天水是我们南京的异议人士,我当然特别关注他。90年代,我出狱后,有朋友向我介绍他的情况,他家当时正在我临时住处不远,于是我到他家去看他。可惜,及到我出国,杨天水一直被关在监狱中。我与他,一直未能谋面。后来我到国外,听说他出狱了,就设法与他联系,告诉他由于中共打压,海外很艰难,情况也很复杂,与海外联系必须特别小心。但天水认为海外人士无能,连生意也做不来,搞得那么艰难。他要去做生意,赚钱搞民运。同时,他又与不少海外特线或可疑人物联系。我看他那么自信,又与海外特线和可疑人士来往,我也知道国内人士对海外很不了解,我这些话,国内人士一般是不会听的。不得已,按我的惯例,凡是与特线及可疑人物来往太多的,一般就切断联系。虽然我很为他担心,但没有办法,很多事情,只能让国内人士自己去认识。后来他去参与那个临时过渡政府,那时,我已经与他们先前那个治丧委员会以及后来的临时过渡政府及其主要人士都已经决裂。我为他感到非常担心和惋惜。但这时,我已经与他很久没有联系,我想,我即使去劝说,也是没有用的,只好不吱声,听其自然。
果然,后来杨天水被捕了,我当时不知道他怎么会被捕。因为他们那个临时过渡政府的大总统和其他许多国内参与者,都没事没有被捕,单单他一个人被捕,猜想很可能是有特殊原因特殊事情被告密了。后来的事实发展,证明了我的猜测,杨确实是被特线出卖的。而杨案与众不同的是,竟然被定为国家机密,估计应该就是案件涉及这些出卖杨天水的重要特工,并且应该是海外特工,否则此类东西不会定为机密。他们提供的证词和其他东西,甚至连他们提供的所谓的犯罪事实,都可能被隐瞒,不出示,不上判决书。
杨天水是狭义民运圈民运中,少有的一个一心一意为中国民主事业献身,勇敢而无畏的勇士。他的死,特别让人惋惜和痛心。同时,也告诉我们必须吸取教训,特别提高警惕,不要上那些钓鱼组织的当。
——徐水良2017-11-18日
(楊同彥.楊天水)刑事判決書
〔2006〕鎮刑一初字第12號
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訴機關: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同彥,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於江蘇省泗陽縣,漢族,大
學文化,無業,戶籍在:江蘇省南京市白下區慧園街9號201室,暫住
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太平花苑10幢2單元203室。1991年7月因犯組
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2000年5月3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05年12月23
日被監視居住,2006年1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鎮江市丹徒區看守
所。
辯護人李建強、蘭芳,山東華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檢察院以鎮檢刑訴〔2006〕0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
人楊同彥犯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0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
院遵照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立案受理,並依法組成合
議庭,於2006年5月16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鎮江市人民
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董建新、檢察員陳東、代理檢察員金慶華出庭支
持公訴,被告人楊同彥及其辯護人李建強、蘭芳到庭參加訴訟。現已
審理終結。
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2年5月至2005年12月,被告人楊
同彥以“楊天水”、“中華淚”的網名在境外《大紀元》、《博訊》
等網站上發表《十一是中華民族的災難日》、《敦勸中共的當權派》
等大量文章,攻擊中國共產黨領導,稱人民民主專政政權是“專制政
權”,意圖推翻現行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其中在《十一是中華
民族的災難日》中稱:“10月1日,中共命之為國慶節日。這是專制
中國的國慶,十一應該是中華民族的災難日。”在《敦勸中共的當權
派》中稱:“赤貧、落後、野蠻、暴虐籠罩了大陸。專制是人性的公
敵!”《在人人有權反對專制》中稱:“專制制度本身是一種絕對的
獨夫民賊。這樣的獨夫民賊,人人得而誅之。”在《我們對民主大黨
的期待》中稱:“我們認為目前威脅中國國民幸福生活的主要勢力不
是台獨,而是大陸的專制勢力。”在《反思中國民運》中稱:“中共
共產主義運動,本質是暴民運動”,“眼前的舊體制,將徹底走向它
的墳墓。”
2005年3月,被告人楊同彥在境外人員發起的《中國天鵝絨行動》網
上投票選舉“民主中國過渡政府”的活動中,被告人楊同彥當選為
“民主中國第一屆臨時過渡政府”秘書處成員和各省市政權和平交接
工作委員會江蘇省接受成員,並在《大紀元網》網站發表《劃時代的
天鵝絨行動》一文,鼓吹“《天鵝絨行動》是劃時代的,其以一個新
式的民運方式,在網絡上通過自由民主的選舉來產生的‘民主中國過
渡政府’是合法的政府。”
2005年4月,被告人楊同彥遵循敵對組織“中國民主黨的綱領、章
程,秘密“組建中國民主黨蘇皖分部籌備組”,並發展組織成員。
2005年2月,被告人楊同彥接受境外“民主中國陣線”副主席盛雪等
人的資金500歐元。同年12月,接受澳大利亞孫立勇的資金500澳元。
所接受的資金部分用於資助曾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的王文江等人
及其近親屬。
為了證實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人當庭詢問了被告人,宣讀了證
人證言、提取證據記錄、現場勘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並出示了物
證照片、書證、現場攝影照片等證據。據此,公司機關認為,被告人
楊同彥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這會主義制度的活動,
罪行重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一款,
應當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同彥與境外機構、組
織、個人相勾結,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犯罪活
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6條之規定,從重處罰。被告
人楊同彥曾因犯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
行完畢以後,再犯顛覆國家政權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65條、第66條之規定,以累犯論處,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楊同彥對起訴書指控其在境外網站上發表文章以及參加《天鵝
絨行動》和接受境外資金後部分用於資助曾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
的王文江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事實不持異議,但辯稱:
1、撰寫文章在境外網站發表自己的見解,是自己追求民主的一種表
達方式,因而不構成犯罪;
2、起訴書指控自己秘密組建“中國民主黨蘇皖分部籌備組”的事實
證據不充分,自己僅有組黨的意圖,僅寫了《中國民主黨蘇皖籌
備組宣言》,並沒有發展組織成員;
3、自己接受境外資金,用於資助曾因危害國家安全被判刑的人及近
親屬,屬於人道主義救濟。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
1、被告人楊同彥撰寫文章批評、攻擊我國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
制度,不是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而是思想表達的一種方式,其
不具有顛覆國家政權的主觀故意;
2、被告人楊同彥發表文章支持《天鵝絨行動》以及與中國民主黨毫
無關係的準備組黨活動,不是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3、被告人楊同彥接受海外資金部分用於資助他人的人道主義行為不
是顛覆國家政權的組成部分。
經審理查明:2002年5月至2005年12月,被告人楊同彥以“楊天
水”、“中華淚”的網名在境外《大紀元》、《博訊》等網站上發表
大量文章,攻擊中國共產黨領導,意圖推翻現行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
制度。
2005年3月,被告人楊同彥在境外人員發起的《中國天鵝絨行動》網
上投票選舉“民主中國過渡政府”的活動中,被告人楊同彥當選為
“民主中國第一屆臨時過渡政府”秘書處成員和各省市政權和平交接
工作委員會江蘇省接受成員,並在《大紀元網》站發表文章,鼓吹
“《天鵝絨行動》是劃時代,其以一個新式的民運方式,在網絡上通
過自由民主的選舉來產生的‘民主中國過渡政府’是合法的政府”
等。
2005年4月,被告人楊同彥遵循敵對組織“中國民主黨的綱領、章
程,秘密組建“中國民主黨蘇皖分部籌備組”,並發展組織成員。
2005年2月,被告人楊同彥接受境外“民主中國陣線”副主席盛雪等
人的資金500歐元。同年12月,接受澳大利亞孫立勇的資金500澳元。
所接受的資金部分用於資助曾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的王文江等人
及其近親屬。
認定以上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證據證
實: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公安部確認“中國民主黨”為敵對組織的
說明,證實“中國民主黨”在國內外設有分支機構,該組織敵視
我國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組織策劃實施危害國家安全
的活動。
2、鎮江市公安局在互聯網上進行電子數據提取、固定記錄,並經被
告人楊同彥辨認、簽字認可,證實被告人楊同彥以“楊天水”、
“中華淚”的網名份別在境外《大紀元》、《博訊》等網站發表
的《十一是中華民族的災難日》、《敦勸中共的當權派》、《人
人有權反對專制》、《我們對民主大黨的期待》、《反思中國民
運》、《鐵窗思考錄之五〈組建新黨,擴大聯合,增強海外民運
的戰鬥力〉》等大量文章。
3、鎮江是公安局電子數據提取、固定記錄,並經被告人楊同彥辨
認、簽字認可的《劃時代的天鵝絨行動》文章,證實被告人楊同
彥參與了“中國天鵝絨行動”。
4、重慶市公安局對罪犯許萬平的電腦及電腦軟盤進行數據提取、固
定記錄,證實被告人楊同彥在《中國天鵝絨行動》中,被當選為
“民主中國第一屆臨時過渡政府”秘書處成員和各省市政權和平
交接工作委員會江蘇省接受成員。
5、鎮江市公安局從被告人楊同彥的電腦進行電子數據提取、固定記
錄,並經楊同彥辨認、簽字認可,由其撰寫的《中國民主黨蘇皖
籌備組宣言》,該宣言證實被告人楊同彥遵循敵對組織“中國民
主黨”的綱領、章程,秘密組建“中國民主黨蘇皖分部籌備
組”,並發展組織成員。
6、鎮江市公安局從被告人楊同彥的電腦進行電子數據提取、固定記
錄,並經被告人楊同彥辨認、簽字認可,由趙昕撰寫的網絡文章
即《為知行合一的楊天水鼓與呼》,證實2005年4月,被告人楊
同彥和陶士季在南京市中山陵與趙昕見面時,曾將秘密組建“中
國民主黨蘇皖分部籌備組”的計劃告知過趙昕。
7、未到庭證人林小衛的證言:證實2005年3月上旬,林小衛聽陶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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