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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人联署《公民建议书》持续开放签名
开放征集签名说明:
中国现行的“工龄归零”政策,野蛮剥夺了劳动者工龄权益,非法侵吞了公民合法财产,特别是对当今中国那些仅仅因行使表达思想、言论等合法权利而被单位除名或刑事处罚的,更构成了终生侵害,导致其无法安度晚年,形成了一个被断后路的“‘工龄归零’受害群体”。
有人认为,在如此“以党治国”的现实中与他们讲法律没有意义。而我们强调的是,在“权力任性”的蹂躏之下,沉默还是发声两者之间必须选择。选择沉默,则等同任人宰割的羊羔;选择发声,就是捍卫公民精神。因此我们选择发声!正因为公权力不讲法,所以我们必须讲法。不与非法者合作,正是公民精神的体现。让我们以实际行动来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与公民社会的生成!
无论您是否“工龄归零”受害者,只要您的亲人、朋友、同事、同仁、同学也有同样的遭遇,或者您仅仅就是一位主张公道、公正的“无利害关系”仁人志士,都请您能伸出援手,签下您的名字,共同捍卫公民精神。
百人联署《公民建议书》持续开放签名
信箱: [email protected]
微信:qdjfz2014
首批签名人
山东
青岛:王钦德、牟孝柏、陈增祥、李协麟、卢树义、史晓东、张海、张本先、朱继金
济南:孙文广、秦志刚、车宏年、邵凌才、巩磊、张世军、郭全芳、于新永、韩卫生
烟台:张忠顺、张恩广、张恩民、王江峰、厉广强
潍坊:刘济潍
临朐:张铭山
临沂:王金波
山东:王展
北京:何德普、查建国、高洪明、李海、刘京生、陈斌
重庆:王明、庹克忠、胡成、刘亚旋
贵州: 吴玉琴 、廖双元 、申有连
湖北:王新红
浙江:吴高兴、吕亚锋
海宁:鲁滨
深圳:李华刚
(未注)陈新浩
美国:滕彪、徐文立、
法国:任畹町、薛超清
澳洲:孙宝强
第二批签名人:
美国:杨建利
北京:王藏
上海:秦林山、张汝隽
安徽:马粮钢、张有为
江西:徐高金
东莞:牟文伟
辽宁:王玉民、张广军
内蒙:苏和
江苏:任协华
重庆:何兵
山东:杨林、扬明玉、褚庆界、殷会龙
临沂:李向东
浙江:祝正明、戚惠民
西安:郑云
陕西:谢文凯
南京:毕康
第三批
加拿大:盛雪
美国:陈立群
法国:王龙梦
澳洲:孙立勇
北京:严正学、齐志勇、王小宁、赵常青
安徽:侯文豹
山东:刘鹏飞
济南:张廷夫
石家庄:朱欣欣
胡北:杜导斌
湖南:罗茜
河南:刘二安 王新旻
山西:独光达
西安:师涛
浙江:傅权、殷蔚鸿
福建:范燕琼
成都:罗开文
上海:李硕
贵州:曾宁、莫建刚、赵芳祥
辽宁:王茂林、张爱国
青岛:王音、牛天民
黄诚斌
泰国:李毓、王嘉辉
发起人:
牟传珩、电话13698698102 信箱[email protected]
姜福祯、电话13573820148 微信:qdjfz2014
张霄旭、电话1 8661637606
姜春元、电话13854272875
附:提请人大审查废除([59]内人事福第740号函)公民建议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国大陆65年来,在不同时期,不同历史条件下制定的政策五花八门,眼花缭乱。特别是中共建制初期,在无产专政与计划经济背景下政府的一些批示、指令甚至信件,至今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被利益部门利用。最为典型的就是1959年6月19日内务部([59]内人事福第740号复函)。此复函答复,对“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即“工龄归零”政策,一直在秘密执行,从不公开说明。这种未有任何依据、未经任何授权、未有任何程序,就由一个民政部门(早已不存在)的临时性答复信件,就剥夺了劳动者的劳动收益权利,做出如此违宪非法、野蛮、不人道的财产处罚,本来就是中国大陆在最荒唐的年代,产生的最荒唐的“信件法规”,却在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年104号)中,再次以信件的非规范性答复确认,至今还在改革开放30多年后的中国,在“依法治国”口号下,心安理得地推行。
我国刑法从未附加剥夺犯罪人的工龄处罚;国家更未授权任何部门可以自行立法,行使剥夺犯罪人工龄的处罚权力。如今的人社部门推行的“工龄归零”执法依据何在?劳动者基于工龄的长短领取退休金养老,本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国有企业劳保制度的设计。当年中国,实行统一就业分配、“低工资、高积累”的劳资制度,职工劳动收益多被以国家名义截流,由政府承诺其中的一部分用于职工退休福利。因此,政府对所有在计划经济年代为国家工作的劳动者,负有义不容辞的养老责任。现行《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职工工龄是已经完成的劳动贡献,是无可否定的事实,其积累的养老金,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合法收入”部分。因此任何政府职能部门都无权剥夺。既然今天政府高调提出“依法治国”,“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就不能用行政手段否定劳动者已然的劳动贡献事实,剥夺相关者的合法财产权利,强行实施野蛮的“工龄归零”处罚。
“工龄归零”处罚,野蛮剥夺了劳动者工龄权益,非法侵吞了公民合法财产,已致使大量被劳改、被开除、辞退、自行离职(包括出国离职人员),晚年因无法享受劳动积累养老金与医保待遇而陷于哭诉无门绝境;特别是对当今中国那些仅仅因行使表达思想、言论等合法权利的异见人士、维权人士、宗教人士而被单位除名或刑事处罚的,更构成了终生侵害,导致其无法安度晚年。反观如今那些够级别的贪腐官员,出狱后的晚年生活大都由政府包养,而全国成千上万弱势群体中的“工龄归零”者,却因被剥夺劳动积累晚年陷于绝境,形成了一个被断后路的“‘工龄归零’受害群体”。世界上最伤天害理的事莫过于断人后路,无法安生。在我中华民族这个立于现代文明之林的国度,如今却偏在“依法治国”名义下推行如此违宪非法,伤天害理,断人后路的“工龄归零”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即使曾经的罪犯,被处罚过后,依然是一个公民,应享有与其他社会成员同样享有的权益,不应再承担其他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老年法》第四条规定,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鉴于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和《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关于新旧法之间的适用原则,在应当选择新法时执法者选择了旧法就构成适用法律错误,以及《立法法》关于“法律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的规定,事实上已经构成了对(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复函的明确否定。
《立法法》第九十七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第九十九条第2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复函这个怪胎时代产生的个案答复,连部门规章都谈不上,现在却被视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财产处罚的行政法规在执行。为此,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特借助媒体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致函,提请审查[59]内人事福第740号信函的非法违宪性并予以撤销建议。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给予我们书面答复。
(2016/08/09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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