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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自由和规范体系的基本知识(六、七)
六
本节就自由和规范体系问题,简单谈谈本人新人本主义理论与马列主义及新自由主义理论的根本区别。
本人的新人本主义理论,反对马列主义和自由主义在经济决定论基础上建立的一系列理论和主张,认为人类社会,人是根本,主张以人为本,以人和人的发展为中心;提出并坚持区分公共领域(公域)和私人领域(私域),主张现代文明社会、自由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是“公共领域公有化、民主化,私人领域私有化、自由化”,反对将公域私域混为一谈,更加反对马列专制国家,包括中共,实行“公共领域私有化、专制化,私人领域公有化、禁锢化”的原则,在公共政治领域,霸占公共权力为一党和暴君寡头所私有、所独霸;但在经济、思想、文化、甚至在两性夫妻家庭生活和休闲娱乐等各种私人生活方面,在私人领域,则相反,搞“公有化”,对民众实行“全面专政”和全面禁锢的做法;既反对马列主义的全盘公有化、不顾一切公有化的主张,也反对新自由主义的全盘私有化、不顾一切私有化的主张。这些,是本人的新人本主义社会科学理论,与马列主义和自由主义理论的根本区别。
因此,公共领域的自由和规范体系,与私人领域的自由和规范体系,有着根本的区别。例如,对于私人领域和一般民众,自由民主国家实行“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但对于公权力,却实行“法无授权即非法(违法)”的原则,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只有认识并且坚持这个区别,才能把公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才能保证民众享有法律许可的高度自由。
此外,在这方面,新人本主义的理论,与马列主义及自由主义,还有其他一系列区别,等今后有时间或需要时,再继续谈。
七
现在来谈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的问题。
我在《理论界学术界再度让我震惊》一文中,谈了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三种定义:
第一种,就是把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定义为做什么的自由和不做什么的自由。
第二种,把消极自由定义为从外部束缚中解放出来,把积极自由定义为从自己内部内心束缚中解放出来。
第三种、以赛亚·伯林和他在中国理论界学术界追随者的定义,把消极自由定义为免于限制的自由。而与消极自由相对对称的积极自由,就变成人们干预或限制他人的自由。
我已经多次论证,这第三种概念和定义,是错误的。这种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定义,容易把自由与违法犯罪、做坏事、甚至不受限制地搞专制混为一谈。同时也与积极、消极的概念不相符合。
但是,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差别,确实是一个客观存在。自由体系,确实可以从积极消极这个侧面,加以区分。而在理论研究实际中,很多人逐步把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概念,转向做什么的自由(积极自由)和不做什么的自由(消极自由)。持第三种定义的人们极力反对这种定义。其实,恰恰是这种定义,最符合消极和积极,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类概念及其本质。很多人转向这种定义的原因,正在这里。而且,这种定义,很简单、很明瞭,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互相对称,界限清楚,没有逻辑矛盾。
至于第二种定义,两种自由互相对称,界限清楚,也没有逻辑矛盾。但是,它与积极消极两个概念不太符合。它应该是从另一个侧面,即从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的侧面,来划分自由。它应该是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的定义,而不是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定义。
(待续)
(2016/06/3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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