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无沦多么〝特的征〞,一旦〝共同〞也就不是特征! 4、无沦多么〝特的征〞,一旦〝共同〞也就不是特征!
在人类语言中根本就没有〝共同的特征〞这么一回事。
凡共同的就是无例外的,无例外即普遍。凡共同的就是共性不是特征。凡无例外的、共同的都是普遍。普遍、无例外同的、所有的、都、全部……等等,这些都是判断的量的全称概念。只要在判断的量上是全称的,在判断的关系上就是不可抗、不能避免的,也就是因果必然性的。所谓因果必然也就是先前的事件发生了,后继的事件便不能免,或一旦有任何变化发生了,就肯定出先前已有一个事件作为这一变化的原因起到了推动作用。这种关系既是永远的又是无处不适用的,所以说是绝对的。我们常说的〝规律〞其所说就是因果必然性。其实自然界与社会遵守的规律是同一个——即因果必然性。因果必然性虽是同一个,但它表现的领域及对象各各不同,使我们觉得规律也有不同似的,其实不同的只是对象或领域,不是规律。
因而,凡是普遍的、共同的,都是必然的,前者说的是真理的标准的量,后者说的是真理的标准的质。只要有一个为真,另一个也必然为真。
其实语言中从来没有〝共同的特征〞这么一个单位。因为既是特殊的,就是偶然的个别的,既是共同的就绝对不能是特征。可以有共同的方面,或共同的征状,但没有共同的特殊征状。因为特征说的只是属于特殊的、个别的征状,一类事物里的个别分子才有的征状才叫特征,共同的还能叫特征吗?无论是《现代汉语》还是《形式逻辑学》都会讲到这些问题,比如〝方的圆〞,〝无坚不摧的矛与无习不挡的盾〞。〝共同的特征〞至少表现出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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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论什么征状,只要〝共同〞,肯定〝特征〞不起来。因共同是全量,是整体,而〝特〞是个别、是部分,自然界里没有既共同又特殊,既整体又部分这种关系。
(2)此处说的“所有的共产党员,所有的官员,所有的政治局委员都腐败〞,何频在主观上所要告诉人们的只是〝都腐败〞这样一个事实,他却把〝都腐败〞这个事实说成(官员们的共同)特征了。特征是事物呈现出的状态,依附于事物,自身并不独立。而〝都腐败〞却只是陈述出一个事实,以及对这一事实所贯彻的意志在义理上的评价。此话犯了把行为里的德性当成事物的征状来说的错误。
(3)〝共同的特征〞深陷在逻辑矛盾中,既共同又特殊,既方又圆,既长又短,既黑又白……违犯形式逻辑的矛盾律。
(2016/01/0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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