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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游行示威法》违宪性问题之我见 《集会游行示威法》违宪性问题之我见
金光鸿律师
由滕彪律师撰稿,中国近80位教授、学者、媒体人和律师联署的《对〈集会游行示威法〉提起违宪审查的公开建议书》,要求中共全国人大对“集会游行示威法”提起违宪审查。
首先我完全赞同你们提出的希望中共当局落实“集会游行”的宪法权利,但是不同意你们用“违宪审查”这种方式。
因为在我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中共宪法”)不是一部真正反映民意的宪法,而是一部旨在确立和维护“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下简称“马列毛邓江”)的国家意识形态地位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的宪法,你们提出违宪性审查等于间接承认了“中共宪法”,也间接承认了中共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意识形态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我为什么这么说呢?
我们先来看看中共宪法序言,鉴于原文太长,仅引用其中最关键的一段。
请看原文: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在这里,中共宪法确立了两个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
其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国家意识形态。一切与这个国家意识形态相符合的思想、言论、信仰和行为都是合宪的,是受宪法保护的,反之,就是违宪的,就要受到宪法和法律追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二,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一切与这个原则相符合的思想、言论、信仰和行为都是合宪的,反之,就是违宪的,就要受到宪法和法律追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国宪法序言长短不一,据张千帆教授《宪法序言及其效力争议》一文中说:“1982年宪法序言1792字,仅次于大洋洲的巴布亚新几内亚、南美洲的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据该文说,“世界各国现行141部宪法中,有序言的94部”。
就说中共宪法序言的长度居世界第三位,但不论长短,宪法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的一国的立国之本,文本中的任何一个字、任何一句话都具有同样的宪法效力,因此宪法序言的宪法效力是勿庸置疑的,只是效力大小的问题。
个人认为,从宪政角度来看,在一部有序言的宪法中,宪法的序言是整部宪法的灵魂和总纲,宪法正文文本的具体内容都不得与宪法序言违背,宪法序言的效力是在宪法正文之上的,如果说宪法是母法,则宪法序言是母上之母;如果说宪法是总纲,则宪法序言是纲上之纲。而且在进行违宪性审查时,宪法正文有的,从宪法正文,但对宪法正文的解释和适用不得违背宪法序言所载明的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宪法正文没有载明的,从宪法序言所载明的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
我们来看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序言
“序言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宁,完备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我们自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这就是美国宪法所体现的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你也可以说它是美国的立国之本!美国宪政历经二百多年,就是逐步确立和完善这个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的一个过程!
中国宪法序言所载明的“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不管你是宪政学者也好,教授也好,律师也好,普通公民也好,你都是绕不开的,你再怎么去完善它,也必须遵守和落实它!如果你不承认它,你就必须否定它,否则没有出路!
我曾在我的《简谈中共八二宪法》中有这样一段话:
“试举一例:中共八二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是你在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不得违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得违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则就是违宪的,宪法文本的其他内容都可以作类似的理解。”
我现在仍然是持这个观点!
事实上,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只要是出于“马列毛邓江”的国家意识形态的权威,只有是出于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就是在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因此,立法部门也好,法律实施部门也好,法官也好,只要它们认为他们干的事是在维护“马列毛邓江”,是在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那就是合宪的!
我们再来看看《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违宪性问题。
个人认为,除非全国人大认为现行《集会游行示威法》与维护“马列毛邓江”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无关或者无损于“马列毛邓江”的国家意识形态权威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他们才会考虑修订或废止它!
所以,我跟各位关心中国宪政的朋友们出个主意,如果你们想要全国人大修订或废除《集会游行示威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个宪法权利,你们只需要证明《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相关条款与维护“马列毛邓江”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无关,或者说即使修订或废止《集会游行示威法》也不会影响“马列毛邓江”的权威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也许中共的全国人大会考虑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个宪法权利!
问题是,你们这些关心宪政的学者也好,律师也好,普通公民也好,你们需要一部确立了“马列毛邓江”的思想为国家意识形态,以及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永久领导地位的宪法吗?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我无话可说;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我们就一起来做一些要求中共执政当局重新修订宪法的工作,修订一部真正反映民意的、没有政党偏私的、没有确立国教或国家意识形态的宪法,然后交付全民公投!
谢谢!
金光鸿律师
美国东部时间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19:24于美国华盛顿DC
(2015/12/1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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