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今日中国之甘地/孙中山/华盛顿? 谁是今日中国之甘地/孙中山/华盛顿?
金光鸿律师
导读
正文
今天在我的FACEBOOK上读到一篇文章,题目是《魏京生:赞“重返天安门”运动》,这篇文章是由“Liesof Theccp”脸友今天发布的,浏览了一下,其中最后两段话中关于“暴力反抗”的说法引起了我的注意:
“所以我们老百姓和民主派都必须做好两种思想准备。不放弃和平演变的可能,努力发动各种方式的冲击,说不定哪一次就成功了。像苏联和台湾那种结果不是很好嘛,何必搞成军阀混战或者奇奥塞斯库呢。在遭受镇压和再次天安门大屠杀的前景之下,我们只能进行暴力反抗。就像当年的美国先贤们一样,拿起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创建出一个新中国。用暴力反抗暴政,是人类的天赋人权之一。没有暴力反抗的可能性;就没有和平演变的可能。一切掌权者都是被迫交出权力,所谓的自愿放弃权势只是个远古的神话。”
研究了两个小时,将这个帖子转发了一下,加了一句我的研究结论:暴力在法律上的定义是“滥用武力”,本律师认为,滥用武力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可取的!
觉得言不尽意,就想写一篇文章来详细表述我的观点。
下面跟读者分享一下我的研究过程和结论,谢谢阅读。
我在我的“告别中共再造共和”上写过一篇关于“非暴力不合作”起义方略之一及其它倡导非暴力的文章,我现在仍然是持这种观点,尽管我并不排斥武力的运用!
看了老魏这篇文章中的“暴力反抗”的说法,也看了格桑梅朵女士今天在脸书上留的一个帖子:
“甘地成为‘印度国父’、成为印度人为之骄傲的‘非暴力大英雄’,除了有一班愿意殉道的追随者外,其实最重要的是能够让英雄成长的土壤——大英帝国的良知和文明底线。可以说甘地这个大英雄是强者妥协出来的产物,有了这个大前提,任何意志坚强的人都容易成为英雄,这点容易被忽略。”
我是相当赞同格桑梅朵女士的这个说法的,于是我写了“同意”二字转发了。
然后,我想找找美国独立宣言起草人杰弗逊是怎么说的,我记得以前读关于杰弗逊的中文书刊,读到过类似的话,即,当一个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包括使用武力。我还注意到,“包括使用武力”这句话没有写进《美国独立宣言》里。
我想核实一下英文原文是怎么说的,结果没找到。
于是,我查了一下法律词典(http://www.thefreedictionary.com/)对“暴力”,“非暴力”,“起义”的法律定义,结果如下:
VIOLENCE. The abuse of force. Theorie des Lois Criminelles, 32. That force which is employed against common right, against the laws, and against public liberty.
中文:暴力,滥用武力,即武力被用于针对共同权利,针对法律,针对公共自由!
根据这个定义,中共政权就是暴力政权,杨佳袭警、昆明血案是公众暴力事件,自焚请愿是暴力自戕,都是漠视生命!都是值得谴责的!!
再看关于“非暴力”一词的法律定义,摘录两条:
Novoilence.
1、The doctrine, policy, or practice of rejecting violence in favor of peaceful tactics as a means of gaining political objectives.
中文:拒绝暴力而赞同用和平策略来达到一个政治目标的学说、政策或实践。
2、the policy or practice of refraining from the use of violence, as in protesting oppressive authority.
中文:克制使用暴力来反抗压迫人民的政权的政策或实践。
再看看关于“起义”的法律定义:
Uprising, A sometimes limited popular revolt against a constituted government or its policies;
中文,起义,是指一个反抗政府或它的政策的有限度的人民反叛。
根据这个定义,台湾学生“反服贸”并占领立法院是法律上所定义的起义!这样的起义大陆上近几年每年都有成千上万起,只是规模较小,有的被镇压了,有的取得了部分胜利。这样的起义,一般称之为“和平起义”,英文叫Peaceful Uprising,就是民众的和平起义,也是魏京生先生那篇文章里说的“和平演变”的其中一种,也是格桑梅朵女士提到的印度甘地领导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的一种。本律师发布的《告全民起义书》和《非暴力不合作-全民起义方略之一》《同胞们!上街!上街!上街!》,倡导的就是和平起义!
还有一类起义,叫武装起义,英文叫Armed Uprising,本律师之《告共军官兵起义书》,倡导的就是武装起义!
从策略和方案上讲,民众手无寸铁,只能是和平起义!如果要武装起义,就要先武装起来,就像美国国父华盛顿领导的独立运动以及中国国父孙中山先生领导的十几次旨在推翻清政府的武装起义一样,要真枪实弹的!
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魏京生先生说的“暴力反抗”,其实就是用武力进行自卫。这在法律上是没有疑义的,自卫不存在武力或非武力,用任何可能的方式方法都行!
结论:
本律师反对的是暴力,即法律上说的“滥用武力”的行为。
本律师反对一切形式的暴力即滥用武力,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暴力、滥杀无辜和暴力自戕,哪怕是自卫,滥用武力也是不可取的,法律上的防卫过当就是滥用自卫权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同样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本律师并不反对为了共同利益、为了维护法律、为了公共自由而使用武力的行为,中国古代的朝代更替的胜利者大多是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为了反抗暴政而战,美国独立战争是为了公共自由而战,美国内战则是为了维护美国宪法,其实质是事关黑人的自由和人权。
只是一旦诉诸武力,就会带来一个问题,即,武力的底限在哪里,或者说军人的职业操守是什么,个人认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失去反抗的敌军和对战俘的人道待遇,绝对禁止将战争引向平民和对平民开枪,禁止军人干政等,这方面的国际法和国际条约已经规定的相当完备了,而且历史上的正反两方面的例子也特别多,本律师就不想多言了!
因此,我举双手赞成魏京生先生的观点,并略加补充和完善,表述如下,即:
最大限度地争取用和平的手段,但也不排斥在适当的时候武装一支义军,用武力自卫或武装起义的方式推翻中共暴政!
只是不知谁是今日中国之甘地,或者谁是今日中国之孙中山或华盛顿,吾等拭目以待!
美国东部时间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16:23
美国东部时间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七日星期天下午一点五十三分修订
(2015/12/08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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