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 傅慧敏律師有關跟進 朱蕭菊圓律師一案 覆 傅慧敏律師有關跟進 朱蕭菊圓律師一案
敬致
香港律師會
香港中環德輔道中71號
永安集團大廈3字樓
DC/VY/CF/am/2012400
調查律師
執業操守組
傅慧敏 律師:
台端2012年7月5日的來信,所附《投訴表格》、《投訴表格指引》及《怎樣申請尋求法律服務》單張;和同年7月23日的來信,我都看過了。
台端的提議,我認為作用上不大…。相信 台端同是律師中人,主要都是維護「律師同儕」的利益,是不會維護社會的公義。
問題重點不在投訴 朱蕭菊圓律師 而接受 貴會填寫表格的規則、程序…。試想 我和四間律師行交手,四間律師行超過70名律師都沒有遵守「法律規則、程序…」。如今 你要 我參考「指引」填寫《投訴表格》…,並介紹「本會在香港各區民政事務處均設有免費的法律咨詢服務。」其真實意義、目的、作用…都非常清楚。繼續「藏污納垢」,包庇犯罪者,使犯罪者得以僥倖脫罪。
「貴會之 執業操守組 是負責監管 律師或律師行 有否違反《專業守則》的操守…;」但是 貴會就連《律師專業守則》的「中文說明」都沒有…,請問 我完全不知道根據那一條「守則」去作出投訴的情況下…;豈不是可以任由 你們這班「律師」玩弄於指掌中,去完成 貴會律師團隊「正直無私」的假象。
根本上,我在 上稟 小額錢債審裁處 向 陳鑑清律師 追索退還律師費時,已向 貴會查詢有關 朱蕭菊圓律師 作為 賣家法律代表的責任問題。
當時 貴會的回覆:
「首先,從 閣下的來信得悉 朱蕭菊圓律師行乃 賣方之代表律師。所以,在法律上該律師行有責任保障其當事人 即賣方的利益;而沒有義務必需要回答 閣下的查詢。」
基於:
1.朱蕭菊圓律師係 賣家鄧流芳 的法律代表。
2.我說明 她介紹的 陳鑑清律師 已經不能作為 我的法律代表;請 她直接向 我清楚交待問題。
3.當日係由一位地產經紀 熊小姐 介紹我買「97村屋」的,係有一張《臨時買賣合約》,但為何失去了;朱蕭菊圓律師有責任直接向 我講清楚。
4.該張《臨時買賣合約》寫明屋價係1百萬;但 朱蕭菊圓律師的英文《臨時買賣合約草稿》則寫成1百20萬,她有理由直接向 我交待實情。
5.根據 陳鑑清律師說「97村屋」重建是由 朱蕭菊圓律師的丈夫 朱鈺生 負責的,她同樣應該直接向 我講明白整個「村屋重建」的事實真相。
但是,我以嚴肅、認真、誠懇的態度…,通過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以《原訴傳票》
「2012 / HCMP 382」號。請 朱蕭菊圓律師作出回應:
1.請 朱蕭律師 證實 3張「本票」的款項 全部確係由 賣家 鄧流芳 簽收;或給 我收取全部款項的1張收條。
2.請 朱蕭律師 提供正確地址 邀請 賣家 鄧流芳 出庭應訊。
朱蕭菊圓律師身為「律師」尚可以通過《傳票》拒絕回應 我相關的問題;亦無需提出具體理由而剔除 我的《原訴傳票》。試問 台端推介 我去找「律師」…;難道 朱蕭菊圓律師不是「律師」嗎?難道其他「律師」不可以避重就輕而使 朱、陳二位律師「脫罪」嗎?這就使 我數年來所有的「傳訊」成了「功虧一簣」,我將從主動變為被動。
朱蕭菊圓律師 既是 貴會的會員,同時 貴會又給與就業《執照》;因此,貴會完全有責任根據本人多次 向 貴會提供有關 朱蕭菊圓律師的信函、案情,所作出的舉證;向 朱蕭菊圓律師查究問題的癥結;並向本人及社會公告事實真相…,以示 貴會「大公無私」;甚者,可以向 本人追究「誹謗罪」…;這就沒有必要接受 貴會填寫「投訴表格」而美化所謂繼續跟進。
現在,我再向 台端說明 我是不懂「英文」的,由於 貴會沒有「中文的律師專業守則」,使 我無從知曉投訴那一條相關的「律師專業操守」,就會流於任由 貴會的擺布,益使「律師」的惡劣行為繼續無從改善,戕賊了「民主政治」的發展…。
謹此 作覆。餘不一一。
順候
大安!
黃碩雄 敬上
日期:2012年8月7日
地址:(略)
(2012/08/0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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