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岁青年被非法拘禁致死 亲属六年申请赔偿无果 【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打成植物人、过度兴奋死、警察抢尸、罪犯仍当警察、六年未得到国家赔偿】
23岁青年被非法拘禁致死 亲属六年申请赔偿无果
杨鑫,男,1983年出生,茶店镇开天村人,身体健康,身故前无有任何疾病,2006年7月21日杨鑫因与贵州铜仁市军安汽车租赁公司姚守益等人因租车发生纠纷,下午五点双方来到铜仁市公安局凉水井派出所。杨鑫被该所所长杨光德和铜仁市公安局刑侦驻所指导员张应权等人非法拘禁至7月27日,期间被殴打成植物人,7月27日杨鑫突然被凉水井派出所紧急送往铜仁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于2006年8月1日10:30分死亡。
杨鑫死亡后,其家人悲痛不已,怎么也不相信年仅23岁、身体健康的年轻人就这么走了,强烈要求公安机关给出合理合法的解释,但是,当地政法委却组织大批警察,将杨鑫的尸体抢走!并对杨鑫家人进行威逼利诱,要求其答应将杨鑫的尸体火化。杨鑫家人坚决不同意在查清杨鑫死因之前火化。在这种情况下,铜仁地区公安局当晚即作出了初步尸体检验报告,认定被害人杨鑫系外力所致造成颅脑和肺部出血死亡(由铜仁市检察院检察长在火葬场当众宣读,现场很多人均听到这一结果);铜仁市检察院当日出具《关于杨鑫被非法拘禁的情况说明》,承认“办案人员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对杨鑫非法拘禁”;2006年8月3日铜仁市公安局驻凉水井派出所指导员张应权被铜仁市检察院刑事拘留。在种种威逼利诱的情况下,杨鑫家人最终同意将杨鑫的尸体火化。火化后,杨家收到铜仁市公安局送来的6万元安葬费。
尸体火化之后,铜仁前政法委书记对家属称杨鑫是“过度兴奋导致血管破裂”而死。在家属并没有申请的情况下,由贵阳医学院出具的《06—100号鉴定书》,经得出结论为杨鑫系“自发性侧脑室脉络膜肿瘤血管破裂导致脑室积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属病理性死亡”。
实施非法拘禁和酷刑者之一——铜仁市公安局驻凉水井派出所四中队指导员张应权,虽被铜仁市法院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免于刑事处分。关押不到三个月就被取保候审,现在张应权仍在铜仁看守所当警察。
2007年4月25日,杨鑫的父亲杨金明向铜仁市公安局递交了杨鑫因被非法拘禁致死国家赔偿申请书,之后两次向铜仁市公安局递交重新鉴定申请书,但是均没有得到答复。2008年6月3日向铜仁市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被裁定不予受理。之后向铜仁地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又被驳回。2008年9月1日又向铜仁地区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赔偿申请书,但是该赔偿委员会拒不接受赔偿申请书,更别说立案。
经过杨鑫家人的持续抗争,铜仁市公安局最终同意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鉴定。并于2010年1月30日作出高检技鉴字(2010)第6号鉴定书。其鉴定虽有若干问题,但相对较为客观、全面,说明杨鑫死亡时不仅脑部,而是多处出血。而“关键的脑部出血尤其易在有激烈的外因激发下破裂”,该鉴定书更加印证了杨鑫有刑讯逼供或殴打暴力致其死亡的可能。
在杨鑫家人和律师提出以上质疑之后,当地公安决定再次进行鉴定,并且声称可以由家属自行决定委托鉴定机构,但当家属提出委托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后,铜仁市公安局又以种种理由推脱,最后说只能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可想而知,又是一个不明不白的鉴定。
2012年2月10日,家属再一次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2年铜仁撤地区设市,原铜仁市改为碧江区。)
经过我们多年调查跟踪和依据现有证据来分析,杨鑫之死显然是办案民警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所导致:
1、杨鑫在被抓前身体非常健康,无疾病史。杨鑫的父母对杨鑫的健康特别清楚,杨鑫自幼身体健康,没有任何重大或遗传性疾病。
2、杨鑫没有任何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其与贵州铜仁市军安汽车租赁公司姚守益等人只是发生了民事纠纷,双方到铜仁市公安局凉水井派出所要求解决,并没有上升到刑事案件的高度。在没有对杨鑫依法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关押杨鑫长达六天之久,在这140多个小时里,杨鑫完全是在张兴权等办案警察的控制之下,而且只有办案警察接触杨鑫。(法院认定张应权构成非法拘禁罪,铜仁市法院(2007)铜刑初字第6号判决书中也承认了公安机关对杨鑫“没有任何羁押手续”。)
3、证人姚守益的书面证言可以证明,杨鑫进派出所时身体情况一切正常,没有病状,到了7月24日,办案警察和姚守益、杨鑫一起去怀化找车时,“杨鑫的精神很好,能吃饭喝水”。“到怀化没有找到车子,押杨鑫的两个公安说:‘今天拿不回车子回去一定要打死你,往死里打……”。作为手握执法权力的办案民警,既然敢这么说,就敢这么做。
4、在杨鑫被抓后,办案警察张应权不仅四次打电话要杨鑫家人交钱(其手机号13595675530),前三次说3万元,第四次说2.8万元。还让杨鑫亲自给家人打电话,说交了钱就可以放人。最终,杨鑫家人没有凑齐这笔钱,(杨鑫母亲说:“如果杨鑫犯了罪,交钱也要判刑,如果没犯罪,凭什么交钱?况且普通家庭也拿不起这么大一笔钱。”)办案警察极可能恼羞成怒,对杨鑫采取刑讯逼供或殴打等暴力行为。和上述(3)警察在寻车无果后对杨鑫说的话相对照,真相一目了然:警察正在寻车无果、索财未遂之后,(即7月2?日从怀化押回铜仁之后,)开始对杨鑫实施酷刑。
5、杨父亲眼所见,杨鑫死亡时其头部、颈部和嘴唇等部位多处有伤,该伤害明显是外力所致。对此,四份鉴定书均有清晰的记载:“本例死者左颞顶部头皮擦伤、下唇粘膜擦伤、左颈部擦伤存在……”等等。
6、铜仁第二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上写明“颅脑出血和下腔出血导致抢救无效死亡”。铜仁地区公安局在杨鑫死亡当日就作出了初步尸体检验报告,认定被害人杨鑫系外力所致造成颅脑和肺部出血死亡,这个报告由铜仁市检察院检察长在火葬场当众宣读。
7、铜仁市检察院当日出具《关于杨鑫被非法拘禁的情况说明》,承认“办案人员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对杨鑫非法拘禁”。后来又据据铜仁地区公安局某法医对杨鑫家属讲,“政法委、政府开会确定了是‘非法拘禁而且死亡是外力所致’,但这个书面报告,我不敢拿出来。”
8、四份鉴定书存在多处问题,不全面、不客观公正,疑点众多。比如贵阳医学院的鉴定书,既没附上《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的签名处也没有主任医师签名,也看不出其他签名的鉴定人具有法医类鉴定资质;关键的2张病理切片没有送检;而且出现不同的两份鉴定书,等等。四份鉴定书不但不能证明杨鑫死亡属于自发病理性死亡,相反基本能够证明杨鑫受刑讯逼供或殴打等激烈外力伤害导致死亡。(详见《对杨鑫被非法拘禁致死案四份鉴定的质疑》)
杨鑫家人持续六年的努力,至今没有能为杨鑫争取到应有的国家赔偿。实施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我们强烈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此事,给杨鑫家属一个满意的说法和合法的赔偿!
代理人: 滕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189 38026372
李春富(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133 01103197杨鑫的父亲:杨金明(138 85627061)



(2012/04/16 发表)
blog comments powered b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