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湾参访记(1) 2011台湾参访记(1)
2011年7月25日到8月1日,我参加了中国青年团结会组织的“第十九届台湾之旅”活动。中国青年团结会成立于1992年,是台湾非营利的社团组织,致力于两岸青年学者的交流。台湾之旅活动是团结会组办的主要活动,邀请大陆、和港台之外的大陆学人参观台湾,今年已经举办了19届了。我早在1993年就被邀请参加,但是18年后方才成行。此次活动共有22人来自韩国、新加坡、日本、法国、英国、新西兰、意大利和美国的大陆学生学者,其中有的已经是博士毕业当上了教授,有的刚开始硕士或博士学业。向我这样快出中年的“先进”(台湾朋友喜欢用“先进”一词来称呼来访的朋友以示尊敬),的确是罕见。
出发前,本想利用这个机会好好休息一下。不想,组织者安排的行程非常紧张,从早上八点半到晚上八点半,几乎天天是12个小时的活动。更有甚者,在台湾闷热的三伏天,我们还得穿西装。但是,紧张下来,收获不小。组织者安排我们同政府官员、民选的议员、里弄的里长(相当于大陆的居委会主任)以及同性恋书店的创办者、激进的民进党学生、以及山里的土著人领袖们等各种人物见面和交谈。中国团结会会长林奕辰对于这次活动的安排真是“煞费心机”。参访活动达到预定目标,那就是让大陆人了解和理解台湾,增进交流。这也是台湾向大陆海外学者的半官方的统战工作吧。下面就是我在参访中的一点感受。
“我要纠举你”
监察院是我们参访的第一个单位。坐落在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2號的监察院是一座日据时期修建的具有日本人传统(如中间有个庭院)和西方复合风格的建筑群。这个建筑现在被政府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但是给我留下印象的不是这个特别的建筑,而是监察委员给我们介绍的他们如何监察官员的行事风格。检察院的李复甸教授接 待了我们。他是亲民党党员,法学院教授。他给我们介绍了监察院的历史和现状。
监察院在法律上是根据孙中山先生的“立法、行政、司法、监察、考试”五权宪法理念而设立,其功能是继承中国古代御史台工作,监察文武官员,明奏 密劾,扬善锄奸。当然要理解监察院,还是需要更多的研究。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可以将监察院当作像中国的“信访局”、“纪检”、“检察院纪检部门”和国务院的监察部的结合。但是,无论如何当今大陆的各个纪检部门或历史上的御史台都无法和台湾当今的监察院鹿美:监察院的监察委员独立行使职权。
李復甸监委告诉我们,他们可以自己立案,院长和同事不得干涉。如果是来信来访的案件,案件的分配也是抽签和轮流的方式来决定哪个委员来处理。他给我们讲过这么个故事, 有一次监察院的一个委员会开会讨论一个案子,主管案件的监委提出“纠举”,可是一位委员会副主任说,为什么那个监委不提出“弹劾案”。主管案件的监委火了,副主任怎能指示他应当如何办案?如此,他对那位副主任说,“我要纠举你”。纠举什么,纠举那个副主任委员干预他办案。
我一直在思考如何在中国反腐败。我认为反对滥用权力和腐败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是政府官员,不仅是司法官员,包括所有的行政官员,都要在具体办案中独立行使职权。根据行政原理,政府官员是层层授权的。按理,政府的官员一旦予以授权,该官员就应当不受上级或同事的干预而独立办理个案,上级不可以指示下级如何办理个案。这也是“越权无效”( the doctrine of ultra vires)原则一个扩展,即委托授权后就不能收回或越俎代庖。比如一个纪检案件的侦查,只有具体的办案人员有权决定案件是否成立或送检察院起诉,纪委书记不能要求具体办案人员应当如何做决定。否者,书记就可以根据政治或金钱的需要来决定案件的走向。台湾的监察院的监察员们已经对独立行使职权有了深刻的理解并正在实践,这是很值得大陆学习的。
(2011/08/12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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