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犯家属贾建英等人提出《失去人身自由的监视居住期应折抵刑期》的立法建议 【关注中国中心(CCC)北京2010年3月6日消息】
政治犯家属贾建英等人提出《失去人身自由的监视居住期应折抵刑期》的立法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位人大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十一届三次会议即将召开,我们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上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失去人身自由的监视居住期应折抵刑期》的立法建议,请予以重视和采纳。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7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被指定的居所,所谓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精神,监视居住属于刑事诉讼中限制人身自由而并非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可是,目前,据我们了解和经历,有许多犯罪嫌疑人,在正式逮捕前后,都曾经历过监视居住这一程序,但是,在这些不细致的法律条文下,他们都因种种理由在监视居住期实际被剥夺过人身自由。
根据198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羁押的行为系同一行为,不论羁押在何处,只要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即可折抵刑期,羁押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或者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可是,目前,据我们了解和经历,有许多犯罪嫌疑人,在正式逮捕前后,都曾经历过监视居住这一程序,并且因种种理由在监视居住期实际被剥夺过人身自由,可是在法院宣判时,却并没有将失去自由的监视居住期间折抵刑期。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失去自由的监视居住以及“双规”也侵害了一些嫌疑人以及被“双规”的党政干部的应有权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据我们所了解和经历,有些嫌疑人被强行羁押在非固定居住地,由于执行部门不向家属出示任何法律手续,导致嫌疑人的家属长时间不知道他们的亲人在哪里,是生、是死?亲人们整日生活在担心、焦急中,不能正常地工作和生活,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甚至出现到处上访、寻找,给政府部门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度。
据我们所了解和经历,还有的嫌疑人被监视居住时被单独羁押在黑屋子里,几个月不能见到太阳,被长期固定一个姿势,限制吃饭、睡觉,还要不时地遭到办案人员的恐吓、威胁。使嫌疑人的身心遭到了严重的迫害,一方面致使当事人违纪、违法,同时侵害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甚至造成冤案。这种作为2005年被联合国酷刑专员诺瓦克先生界定为“酷刑”。
限制人身自由的 “双规”的负面影响也开始被社会所意识,如【百度知道】“什么叫‘双规’?”中就写到:“四、‘双规’‘两指’的危害。‘双规’‘两指’不同程度的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现象,并且有演变成强制措施的趋势,其危害极大。违背了宪法和法律关于公民人身权利保障的有关规定,破坏了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失去自由的监视居住并不折抵刑期的负面影响应当被社会高度关注,受害人已不仅仅是我们政治犯和他们的亲属。对任何个人的人权侵犯,都是对全人类的人权侵犯。为此,我们利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届三次会议召开的机会,上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失去人身自由的监视居住期应折抵刑期》的立法建议,同时,希望引起各位人大代表的重视并欢迎联名致函常委会予以研究。
上书人:贾建英 联署人:高洪明、胡石根、徐永海、朱虞夫
(2010/03/06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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