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宣而戰是侵略,先宣後戰是什麼?--答網友問 大家好:
有一位蕭姓網友問:不宣而戰是侵略,先宣後戰不是侵略嗎?不平等條約可以讓一方任意廢除的?
先宣後戰不是定義上的侵略,而是挑戰.若對方不接受,則宣示就不成立,等同沒有宣示.若還是執意挑起戰事,就是定義上的侵略.
就像說好兩拳擊手對打一樣,若一方不接受挑戰,一方直接開打,那就構成傷人罪.若是雙方站上擂台比賽,則開打就不構成犯罪.
中日甲午戰爭的過程與發展,從藉故出兵台灣與朝鮮,到黃海大戰.從不尊重清政府撤兵的要求,是定義上的不宣而戰的侵略行為,其所侵占的領土不俱合法性.當然不是定義上的法律行為.並不受司法單位的保障.連不起訴處份的法律程序都不配擁有,怎麼還會有任不任意廢除條約的問題.
被侵略一方自行宣告條約失效或單方面毀約.不但有國際法明文規定(附錄),還有國際慣例存在.中國單方面廢除馬關條約,讓台灣回歸祖國的懷抱,有何不可?
附錄:
條約的終止
單方面廢除原則上,凡合法的條約均應遵守。 但在國際實踐中,在下述情况下,單方面廢除條約是合法的:
①廢除不平等條約。不平等條約是帝國主義國家迫使亞非拉國家訂立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顯然不平等的掠奪性的、奴役性的條約。這種條約與主權原則、 領土完整原則、國家平等原則相違背,從根本上背離了國際法,是非法的,自始無效的。但在帝國主義時期,帝國主義國家強迫執行這種條約,受害國祇能於條件許可時予以廢除。例如1914年土耳其宣布廢除領事裁判權條約;1927年波斯(伊朗)對一些國家宣布廢除領事裁判權條約;1951年埃及廢除1936年英埃條約和1898年英埃共管蘇丹的協約。 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55條宣布:“對於國民黨政府與外國政府所訂立的各項條約和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應加以審查,按其內容,分別予以承認,或廢除,或修改,或重訂。”這項聲明也適用於國民黨政府以前歷屆中國政府訂立的條約。
筆者:陳賜麟
地址:台灣高雄市三民區自立一路85巷6號5樓
電話:07-2850484
電子郵址:[email protected]
中華聯邦自治國: http://www.boxun.com/hero/chinafedera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