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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個中華民國.一個民選政府!!!
主题:评:一个中国,两个国号,两个政府~只有一個 中華民國+一個民選政府!!!
[博讯(博客)文坛评论] 只有一個 中華民國+一個民選政府!!!
沒人選的五星俄雜馬列殭屍死共產黨=是分裂祖國的叛亂份子=黑社會組織!!!
台獨是 台灣人民神聖不可侵犯的公民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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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是在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經制憲國民大會議決通過,民國三十六年元月一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除前言外,全文共一百七十五條條文,計分十四章。憲法本文的主要特色為揭櫫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施行及廢止
我國憲法的制定施行,正值國內戰亂連連,為了使行憲與戡亂並行兼顧,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經由修憲程序,在民國三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議決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同(三十七)年五月十日由國民政府公布施行,並且優於憲法而適用,此後歷經四次修訂。臨時條款的內容要點為規定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得為緊急處分、設置動員戡亂機構、調整中央政府的行政機構及人事機構、訂頒辦法充實中央民意機構等,此外,並規定總統、副總統連選連任不受憲法連任一次的限制。
隨著國家情勢與社會環境快速變遷,以及海峽兩岸關係的緩和,為謀求國家憲政體制的長遠發展,促進社會和諧進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經由修憲程序,在民國八十年四月二十二日議決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在同(八十)年五月一日由總統公布。同(八十)年四月三十日李總統登輝先生宣告,自次日亦即五月一日起,終止動員戡亂時期。
憲法第一次增修
動員戡亂時期雖已宣告終止,但因國家尚未統一,原有憲法條文仍有窒礙難行之處,為因應國家統一前的憲政運作,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在不修改憲法本文、不變更五權憲法架構的原則下,在民國八十年四月二十二日議決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至第十條,同(八十)年五月一日由總統公布,是為憲法第一次增修,主要內容為:
(一)明定第二屆中央民意代表產生的法源、名額、選舉方式、選出時間及任期。
(二)賦予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職權。
(三)明定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得以法律為特別的規定。
憲法第二次增修
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在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底經由選舉產生,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屆國民大會第一次臨時會議決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至第十八條,同(八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由總統公布,是為憲法第二次增修,主要內容為:
(一)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國民大會代表自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起,每四年改選一次。
(二)將總統、副總統的選舉方式,改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選舉產生,任期改為四年。
(三)賦予地方自治明確的法源基礎,並且開放省市長民選。
(四)將監察委員產生方式,由原來的由省市議會選舉,改為由總統提名;同時將總統對考試院、司法院、監察院有關人員的提名,改由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
(五)充實基本國策,加強對文化、科技、環保與經濟發展,以及婦女、山胞、殘障同胞、離島居民的保障與照顧。
(六)明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的解散事項。
憲法第三次增修
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二屆國民大會第四次臨時會議決通過將憲法增修條文全盤調整,修正為第一條至第十條,同(八十三)年八月一日由總統公布,是為憲法第三次增修,主要內容為:
(一)國民大會自第三屆起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
(二)確定總統、副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方式;至於罷免案,則須由國民大會提出,經人民投票同意通過。
(三)總統發布依憲法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的任免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的副署。
憲法第四次增修
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八日,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議決通過將憲法增修條文全盤調整,修正為第一條至第十一條,同(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由總統公布,是為憲法第四次增修,主要內容為:
(一)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毋庸經立法院同意。
(二)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三)對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權改為由立法院行使之,並僅限於犯內亂、外患罪。
(四)將覆議門檻由三分之二降至二分之一。
(五)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四屆起增至二百二十五人。
(六)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七)增列司法預算獨立條款。
(八)凍結省級自治選舉,省設省政府、省諮議會,省主席、省府委員、省諮議會議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九)增列扶植中小型經濟事業條款。
(十)取消教科文預算下限。
憲法第五次增修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日,第三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議決通過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同(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由總統公布,是為憲法第五次增修,主要內容為:
(一)國民大會代表第四屆為三百人,自第五屆起為一百五十人,依規定以比例代表方式選出之。並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數之比例分配當選名額。
(二)國民大會代表於任期中遇立法委員改選時同時改選,連選得連任。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不適用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三)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第五屆立法委員任期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應於每屆任滿前或解散後六十日內完成之。
(四)增訂國家應重視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五)增列保障退役軍人條款。
(六)針對保障離島居民條款,增列澎湖地區。
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司法院公布大法官釋字四百九十九號解釋,宣告憲法第五次增修條文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原憲法第四次增修條文繼續適用。
憲法第六次增修
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議決通過將憲法增修條文以全文修正模式予以修正,同(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由總統公布,是為憲法第六次增修,主要內容為:
(一)國民大會代表三百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應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之。比例代表制之選舉方式以法律定之
(二)國民大會之職權為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議決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三)國民大會代表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國民大會集會以一個月為限。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與集會期間相同。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止。
(四)副總統缺位時,改由立法院補選。
(五)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改由立法院提出,經人民投票同意通過。
(六)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七)增列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依法決議,並提經國民大會依法複決同意,不得變更之。
(八)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九)總統對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等三院有關人事的提名,改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憲法第七次增修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立法院於第五屆第五會期第一次臨時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並於八月二十六日公告,是為行憲以來第一次由立法院所提出之憲法修正案。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國民大會複決通過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及增訂第十二條條文,同(九十四)年六月十日由總統公布,是為憲法第七次增修,主要內容為:
(一)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二)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三)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減為一百十三人,任期四年。
(四)立法委員席次分配如下:
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
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五)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立法院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綜結憲法第七次增修,共有五項重點:
立法委員席次由二百二十五席減為一百十三席。
立法委員任期由三年改為四年。
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
廢除國民大會,改由公民複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改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中華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內容如後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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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這一條 就可以 變更國號! - 羽森 ( 20431 字节) 12/20/2009 (0)
只要有足夠的立法委員~提憲法修正案~~~人民公投複決 就可以了! - 羽森 ( 0 字节) 12/20/200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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