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構建兩岸經貿平臺的整體規劃(18)
五:如何收拾台灣高鐵這一個爛攤子?(三)
大家好:
收拾台灣高鐵的第一步為有法源依據的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四十三條(情況緊急之處理),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管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理:
一、限令定期改善.
二、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停止其興建或營運一部或全部.
三、受停止興建或營運處分六個月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興建或營運許可.
前項之處理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之虞者,得令其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依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其營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運許可時,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運輸服務,不使中斷.必要時,並得予以強制接管營運,其接管營運辦法,由交通部另定之.
其中交通部已著手訂定《強制接管營運辦法》,做為未來政府接管BOT案的作業依據.
台灣高鐵從二○○七年一月通車至今(2009年7月),累計虧損即達六百七十五億元,屬嚴重經營不善,按該條例完全符合政府接管條件,雖台灣高鐵一方面透過雜誌散佈年底前倒閉的訊息,一方面又否認要求政府接管.顯然在玩弄自抬身價的奸巧戲碼.
政府方面默默做接管辦法的訂定,但又要進行財務評估,可謂投鼠忌器,陷入進退兩難局面.
但先接管再做打算,總是解決爛攤子的第一步.(待續)
筆者:陳賜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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