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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本該去自殺蘇奴五星鐮刀奴 主题:妖魔鬼怪拜毛賊 地獄冤魂要索命 火湖油湯逃不掉 蘇奴五星鐮刀奴
[文报论坛]
妖魔鬼怪拜毛賊 地獄冤魂要索命 火湖油湯逃不掉 蘇奴五星鐮刀奴
北京狗共不要臉 乾脆全都去跳海 管來管去沒道理 五星蘇奴最該死
五星共賊淫中國 高幹子弟全奸商 莫想發財不要臉 明日殺到你家門
北韓有個pp導彈 傷人害己不要命 金家殭屍今該亡 玩火自焚是報應
最無恥的共產黨 強拆遷佔盡民財 才該全都去自殺 把錢吐還大陸人
共狗最該怕人民 人民最大莫乎悠 綠壩金盾全廢物 自由天性誰能擋
高幹子弟全該死 一黨一胎爛政權 五星紅奴壓百姓 血債血還莫懷疑
零八憲章人民權 自由民主選罷權 中國不是共狗奴 呼籲大家來起義
中國人民要戰爭 血債血還除共狗 一胎血脈向誰要 五星鐮刀蘇奴鬼
反貪熱線沒pp用 想要維權自己來 家家戶戶拿菜刀 保護母胎殺共匪
一黨一胎瞎折騰 簡體錯字一大堆 中國要好滅專政 平等平權選官員
酒店有個pp人權 本該關門莫想錢 共狗淫官全該死 紅包後門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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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共本該去自殺 叛國內亂不要臉 無恥蘇奴狗祖國 全下陰間見馬列
[文报论坛]
中共本該去自殺 叛國內亂不要臉 無恥蘇奴狗祖國 全下陰間見馬列
中共專政最愚昧 一胎一胎不要臉 泯滅人性且犯罪 無恥五星叛國賊
死人中共愛說謊 石首百姓不服氣 人民有權來上街 集會遊行民主權
民主不是西方權 選罷創制與復決 五權憲法中國創 選賢與能是古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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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98 年 09 月 01 日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一 章 內亂罪
第 100 條 (普通內亂罪)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
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1 條 (暴動內亂罪)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2 條 (內亂罪自首之減刑)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98 年 09 月 01 日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 章 外患罪
第 103 條 (通謀開戰端罪)
通謀外國人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
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4 條 (通謀喪失領域罪)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
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5 條 (直接抗敵民國罪)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
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6 條 (單純助敵罪)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
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7 條 (加重助敵罪)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
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
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
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
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8 條 (戰時不履行軍需契約罪)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109 條 (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他派遣之人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0 條 (公務員過失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
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111 條 (剌探搜集國防秘密罪)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2 條 (不法侵入或留滯軍用處所罪)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
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3 條 (私與外國訂約罪)
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114 條 (違背對外事務委任罪)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
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115 條 (毀匿國權證據罪)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
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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