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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援08宪章,强烈要求停止对《08宪章》签名人的迫害!
送交者: 陈泱潮 于 北京时间 12/12/2008 (60 reads) [累积55925分 给陈泱潮发悄悄话]
回答: “零八宪章”何罪?-- 不得不说的话(鲍彤) (1张图) 洪杰 于 12/12/2008
主题:强烈要求停止对《08宪章》签名人的迫害!
[人权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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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刘晓波先生!
支持张祖桦先生!
强烈要求立即释放刘晓波先生!
强烈要求停止对《08宪章》签名人的迫害!
附1:零八宪章”何罪?-- 不得不说的话(鲍彤) (1张图)
2008-12-11
三百多位公民联署,发起公布了“零八宪章”。 ”宪章“还没有上网,就有两位联署人被当局抄家,传讯和拘留。他们是刘晓波先生和张祖桦先生。我也是当事人,也是这三百多人中的一个。在认真准备和主动等待被抄家,被传讯,被拘留,被判刑的时刻,有几句不得不说的话。

图片:鲍彤近照
(文章只代表个人的立场和观点)
一.我要求当局回答:“零八宪章“有什么罪? ”宪章“的基本理念是自由,人权,平等,共和,民主,宪政。请公仆让十三亿主人明白:自由何罪!人权何罪!平等何罪!共和何罪!民主何罪!宪政何罪!
“零八宪章”提出了十九条主张。这些主张,没有一条是我们这些人自己发明出来的,都是现代文明国家所已经实行了,并且已经起了好作用的好制度。请当局一条一条审查,拿出放大镜,拿出显微镜,拿出哈哈镜来审查。请问,这些主张,哪一条,犯了什么罪?
“宪章”的宗旨,是呼吁所有具有使命感的中国公民,不分朝野,不论身份,参与到公民运动中来,实现国人百年的追求与梦想。这算什么罪!
二.我,既做过前中共中央政治体制改革研究室主任,又当过被前总理李鹏非法诬陷而坐牢的刑事犯,根据我的知识和阅历,我愿意明明白白告诉当局:“零八宪章“没有罪。他的理念,主张和呼吁都没有罪。我们的国家不是中华帝国,中华官国,也不是中华党国。他叫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章“的理念,主张和呼吁,无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宪法”的本义和延伸,套用毛泽东的语言,就是叫做“题中应有之义。 ”即使其中有一百处不完美不准确的缺陷,也丝毫无损于“宪章”的合法性。幸好我们活在“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共和国。他的宪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宪法,是禁止公仆践踏民权的宪法。因此, “零八宪章”联署人被抄家,被传讯,被拘留的消息不能不使人们震惊,与其说是某些官员在向公民挑战,不如说他们是在向共和国挑战,向宪法挑战。
三.抄家,传讯和拘留是当局干出来的。这个当局是谁,我不知道。如果事情出在基层,上层有责任纠正他;如果出在上层,最高层有责任纠正他;如果出在最高层,人民有责任纠正他。共和国应该有纠正错误的机制,将错就错错上加错的共和国,一定不是实符其名的共和国。
四.在静待抄家,传讯和拘留的同时,我也在静待当局的回音。我吁请已经参加联署和将要参加联署的各位同仁:让我们大家继续保持冷静和理智,乐观和坚强。我向已经回家的张祖桦先生和他的夫人田园女士致意。我向尚在拘留中的刘晓波先生和他的夫人刘霞女士致意。敬祝大家平安健康。
附2:零八宪章
2008年12月10日公布
一、前言
今年是中国立宪百年,《世界人权宣言》公布60周年,“民主墙”诞生30周年,中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0周年。在经历了长期的人权灾难和艰难曲折的抗争历程之后,觉醒的中国公民日渐清楚地认识到,自由、平等、人权是人类共同的普世价值;民主、共和、宪政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制度架构。抽离了这些普世价值和基本政制架构的“现代化”,是剥夺人的权利、腐蚀人性、摧毁人的尊严的灾难过程。21世纪的中国将走向何方,是继续这种威权统治下的“现代化”,还是认同普世价值、融入主流文明、建立民主政体?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抉择。
19世纪中期的历史巨变,暴露了中国传统专制制度的腐朽,揭开了中华大地上“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序幕。洋务运动追求器物层面的进良,甲午战败再次暴露了体制的过时;戊戌变法触及到制度层面的革新,终因顽固派的残酷镇压而归于失败;辛亥革命在表面上埋葬了延续2000多年的皇权制度,建立了亚洲第一个共和国。囿于当时内忧外患的特定历史条件,共和政体只是昙花一现,专制主义旋即卷土重来。器物模仿和制度更新的失败,推动国人深入到对文化病根的反思,遂有以“科学与民主”为旗帜的“五四”新文化运动,因内战频仍和外敌入侵,中国政治民主化历程被迫中断。抗日战争胜利后的中国再次开启了宪政历程,然而国共内战的结果使中国陷入了现代极权主义的深渊。1949年建立的“新中国”,名义上是“人民共和国”,实质上是“党天下”。执政党垄断了所有政治、经济和社会资源,制造了反右、大跃进、文革、六四、打压民间宗教活动与维权运动等一系列人权灾难,致使数千万人失去生命,国民和国家都付出了极为惨重的代价。
二十世纪后期的“改革开放”,使中国摆脱了毛泽东时代的普遍贫困和绝对极权,民间财富和民众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个人的经济自由和社会权利得到部分恢复,公民社会开始生长,民间对人权和政治自由的呼声日益高涨。执政者也在进行走向市场化和私有化的经济改革的同时,开始了从拒绝人权到逐渐承认人权的转变。中国政府于1997年、1998年分别签署了两个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全国人大于2004年通过修宪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今年又承诺制订和推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但是,这些政治进步迄今为止大多停留在纸面上;有法律而无法治,有宪法而无宪政,仍然是有目共睹的政治现实。执政集团继续坚持维系威权统治,排拒政治变革,由此导致官场腐败,法治难立,人权不彰,道德沦丧,社会两极分化,经济畸形发展,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遭到双重破坏,公民的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得不到制度化的保障,各种社会矛盾不断积累,不满情绪持续高涨,特别是官民对立激化和群体事件激增,正在显示着灾难性的失控趋势,现行体制的落伍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二、我们的基本理念
当此决定中国未来命运的历史关头,有必要反思百年来的现代化历程,重申如下基本理念:
自由:自由是普世价值的核心之所在。言论、出版、信仰、集会、结社、迁徙、罢工和游行示威等权利都是自由的具体体现。自由不昌,则无现代文明可言。
人权:人权不是国家的赐予,而是每个人与生俱来就享有的权利。保障人权,既是政府的首要目标和公共权力合法性的基础,也是“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中国的历次政治灾难都与执政当局对人权的无视密切相关。人是国家的主体,国家服务于人民,政府为人民而存在。
平等:每一个个体的人,不论社会地位、职业、性别、经济状况、种族、肤色、宗教或政治信仰,其人格、尊严、自由都是平等的。必须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落实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权利平等的原则。
共和:共和就是“大家共治,和平共生”,就是分权制衡与利益平衡,就是多种利益成分、不同社会集团、多元文化与信仰追求的群体,在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共同议政的基础上,以和平的方式处理公共事务。
民主:最基本的涵义是主权在民和民选政府。民主具有如下基本特点:(1)政权的合法性来自人民,政治权力来源于人民;(2)政治统治经过人民选择,(3)公民享有真正的选举权,各级政府的主要政务官员必须通过定期的竞选产生。(4)尊重多数人的决定,同时保护少数人的基本人权。一句话,民主使政府成为"民有,民治,民享"的现代公器。
宪政:宪政是通过法律规定和法治来保障宪法确定的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的原则,限制并划定政府权力和行为的边界,并提供相应的制度设施。
在中国,帝国皇权的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了;在世界范围内,威权体制也日近黄昏;公民应该成为真正的国家主人。祛除依赖“明君”、“清官”的臣民意识,张扬权利为本、参与为责的公民意识,实践自由,躬行民主,尊奉法治,才是中国的根本出路。
三、我们的基本主张
藉此,我们本着负责任与建设性的公民精神对国家政制、公民权利与社会发展诸方面提出如下具体主张:
1、修改宪法:根据前述价值理念修改宪法,删除现行宪法中不符合主权在民原则的条文,使宪法真正成为人权的保证书和公共权力的许可状,成为任何个人、团体和党派不得违反的可以实施的最高法律,为中国民主化奠定法权基础。
2、分权制衡:构建分权制衡的现代政府,保证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确立法定行政和责任政府的原则,防止行政权力过分扩张;政府应对纳税人负责;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建立分权与制衡制度,中央权力须由宪法明确界定授权,地方实行充分自治。
3、立法民主:各级立法机构由直选产生,立法秉持公平正义原则,实行立法民主。
4、司法独立:司法应超越党派、不受任何干预,实行司法独立,保障司法公正;设立宪法法院,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维护宪法权威。尽早撤销严重危害国家法治的各级党的政法委员会,避免公器私用。
5、公器公用:实现军队国家化,军人应效忠于宪法,效忠于国家,政党组织应从军队中退出,提高军队职业化水平。包括警察在内的所有公务员应保持政治中立。消除公务员录用的党派歧视,应不分党派平等录用。
6、人权保障:切实保障人权,维护人的尊严。设立对最高民意机关负责的人权委员会,防止政府滥用公权侵犯人权,尤其要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任何人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传讯、审问、处罚,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7、公职选举:全面推行民主选举制度,落实一人一票的平等选举权。各级行政首长的直接选举应制度化地逐步推行。定期自由竞争选举和公民参选法定公共职务是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
8、城乡平等:废除现行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落实公民一律平等的宪法权利,保障公民的自由迁徙权。
9、结社自由: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将现行的社团登记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开放党禁,以宪法和法律规范政党行为,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确立政党活动自由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政党政治正常化和法制化。
10、集会自由:和平集会、游行、示威和表达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自由,不应受到执政党和政府的非法干预与违宪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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