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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就是法”
“我们就是法”
据《蜀报》披露,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检察院人为地制造了一起轰动的“贪污案”。检察官知法犯法,滥用权力,口出狂言,让人震惊。
沙湾有色金属选矿经营副厂长刘国军,由于与合作人发生矛盾,被诬陷贪污,沙湾检察院立案进行调查。1995年3月9日晚,刘被检察院拘传。当时,拘传刘的办案人员既未出具任何相关文件,又未让刘及其妻子签字。直到1996年5月,刘才重获自由,整整被拘禁了306天。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被逮捕的人的侦查时间是2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在提审中,办案人员强迫刘承认自己“贪污”,刘拒绝承认。一个检察官一连三次威胁刘说:“什么是法,我们就是法。”还扬言:“反贪局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管空气。”刘表示要申诉,检察官则说:“我们要你生你就生,要你死你就死。”从这位检察官的语言里可以看出,他还挺有幽默感的,一句比一句精彩。他发明了这么多反映自己本职工作的“顺口溜”。每一句都挺有文学色彩,说起来琅琅上口。我想,他一定还有许多相似的“顺口溜”,研究民间语言的语言学家不妨到他那里去,搜集这些最鲜活的“顺口溜”。而在这些“顺口溜”的背后,体现着检察官们对法律的理解。真该把这些话记录下来,让我们的后代们看看,他们的前辈们,在用怎样的一种观念对待神圣的法律。
1998年3月,刘国军就其无罪被关押306天的事实,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赔偿申请。此时,乐山市沙湾区检察院却要求中止赔偿,并撤销了案卷。乐山市检察院的袁副检察长表示,此案正通过市政法委协调,最后按照中级人民法院的办案程序进行。并说,这个案子很复杂,我们检察机关强调在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因此大的问题要请示。这位领导很会官场打太极拳的那一套,用“协调”、“请示”等一系列“行话”来搪塞,而对自己手下们的错误只字不提。除了“请示”以外,他连起码的对与错都分不清、都不表态,他这副检察长是怎么当的?他是一个八面玲珑的好官,却不是一个合格的司法工作者。在他的心中,当然是上级比法律重要。连市级的检察长都是这样的素质,他的手下口吐狂言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什么是法?这本来是一个最简单不过的问题。不过,在沙湾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那里,却像变魔术一样,变出新的花样来。司法人员违反“法”的原则,这是对“法”最大的侮辱。在我们国家的检察院里,到底有多少个这样的“法盲”检察官?我想,有多少“法盲”检察官和法官,就会产生多少冤案。两者无疑是成正比的。对于减少人为的冤案,有人认为应当寄希望于司法人员道德素质的提高,我认为这是一种言不及义的想法。与其提高道德水准来落实法律条文,不如踏踏实实地将法的精神贯彻到每个公民、包括司法人员的心中去。
另外,也有人片面地强调制定法律的重要性。制定法律当然是重要的,但是,在制定法律的同时,不能忽略提高司工作者素质的工作。如果司法工作者素质普遍偏低,那么,我们的法律条文制定得再多、再全,也不会起到任何的作用。因为实施法律的是一群法盲,再好的法律也会被他们糟蹋的。在东北某地农村,计划生育干部为了实施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居然残杀刚刚出生的婴儿,他们振振有词地说,自己在执行有关法律。他们真的在执法吗?在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或者知法犯法、乃至执法犯法的现象屡见不鲜,比钻法律的空子的现象要多得多。当沙湾区的那个检察官振振有词地说“我们就是法”的时候,他是绝对没有意识到自己正站在法律的对立面,正在挑战法律本身。
“法”是天下之公器。法是一种普遍的价值,有权的人和无权的人,司法人员和普通民众,在法律面前是完完全全平等的。在欧美,这种观念很早就已经深入人心。英国国王亨利四世还是太子的时候,他的朋友因为赌博被法庭审判。亨利到法院里去替朋友说好话,裁判官不客气地说:“我在执行国家的法律,不能有任何私情来干扰我。”亨利再三请求法官放宽惩罚,法官坚持说不行。亨利大怒,走上前去打了法官一个耳光。法官大怒说:“这里是我的权力所在,你居然敢在这里为所欲为!”立即命令手下将亨利捆绑起来,驱赶出法庭。不久,亨利继承了王位,这名法官便提出辞职。亨利召他进宫,安慰他说:“当年是我的不对。你能够奉公守法,坚定地行使自己身上所负担的职权,你是一个好法官。你应当留下来辅佐我。当年,我被你捆绑了一次以后,自己对法律有了更深的认识,我还得感谢你呢。”这个故事说明,在英国从皇帝到法官都对法律的价值有深刻的体认,“法”比“人”要大的观念已经被人们广泛接受。
一个合格的司法工作者,在心目中把法律当作自己行为的最高准则。他们不会作出超越法律界限的事情来。而一旦他们有了这样的行为,就意味着的他们身上的正义性的消失,同时也意味着他们职权的中止。只有在专制国家里,独裁者才会把自己当作法律的化身,以为自己是万能的上帝。法律是对臣民实施的,而对自己无效。法学家布丹认为,“无上的君主”不能“受他自己所颁布的法律和法令的约束;因为一个人可以从另一个人那里得到一部法律,但根本不可能自己给自己一部法律。”因此,法治的实现,就是专制的终结。我在沙湾区检察院的那些检察官的身上,发现了封建时代的蛮性的遗留。当然,不只是在沙湾一个地方有这种蛮性的遗留,其他地方何尝没有呢?什么时候这种蛮性的遗留被根除了,什么时候真正的法治时代就会来临。
“我们”决不是“法”。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没有谁是“法”。“法”是人制定出来的,但是“法”又高于具体的个人。那些企图取代法律的言行,必将付出相应的代价。“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是专制时代的象征,而在一个现代法制社会里,决不能容忍任何一个“打伞的和尚”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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