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英杰案:“慎杀时代”的第一个考验
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如果把这个案例作为法学院一年级的刑法试题,学生们肯定会感到高兴。无论是法理上还是法律条文上再清楚不过。“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崔英杰挥刀夺去城管李志强的生命的行为,构成直接故意犯罪,不成问题。但他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没有受过法学训练的人可能觉得没什么区别;但实际上区别明显,而且事关重大。辩护律师已经从事件起因、刀具状况、心理状态、事后态度等角度雄辩地证明了崔英杰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而绝非故意杀人。他追求的结果只是伤害而非杀死被害人。海淀检察院硬着头皮指控崔英杰为故意杀人,不是刑法课没上好,就是有什么难言之隐。死生为大,希望司法机关能够排除法外力量的不当干扰。
失去李志强是否还要失去崔英杰?
崔英杰的命运牵动着人们的心。人们关注的不仅仅是一个人的命运,还有更深层的社会背景和制度问题。
北京市海淀区城管分队副队长李志强的死是令人痛心的,虽然在人们心中城管的形象并不太好,虽然他只是一个制度的具体执行者或工具。即使他有错误,那他付出的代价也未免太大了。
崔英杰是我们社会的健康细胞:河北省阜平县各老村村民委员会、阜平县平阳镇人民政府、阜平县公安局平阳派出所、阜平县中心小学、平阳中学、71799部队等都出具证明,证明他是一个守法的公民、优秀的学生、优秀的士兵。像千千万万在底层为生存而挣扎的人们一样,在艰辛的生活中保持了诚实、善良和坚毅的品质。可是城管的野蛮执法却一次又一次地使他们失去生存的机会,陷于失望和绝望的境地。他们无数次地受到伤害,却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来生存,更没有以极端的行为来报复社会。
录像显示:十几个城管执法人员围绕在崔英杰周围,崔英杰手里紧握小刀本能地舞动。哀求。争执。崔英杰单膝跪地,左手仍死抓住三轮车不放。崔英杰在庭审上说:“我哀求他们,什么东西都可以拿走,就是请把我的三轮车留下,因为那是我头天刚刚借钱买的。”
——如果说现在讨论的是崔英杰的生与死的问题,那么在2006年8月11日他死死抓住三轮车——他唯一的生产工具的时候,他就已经面临了生与死的问题。
法庭上崔英杰哭了。旁听席上李志强的妻子、崔英杰的父亲也哭了。辩护律师在法庭的问题也在问整个社会:我们已经失去了李志强是否还要失去崔英杰?
对新的“慎杀时代”的第一个考验
因为他们都是这个制度的牺牲品。
政府一方面无法提供人民充分就业,也无法为绝大多数人口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另一方面却用城管制度禁止下层百姓沿街设摊、自谋生计;这就是荒唐、野蛮和悲剧的制度根源。经济学家周其仁问到:明明还有容纳无损他人的小生意的极大空间,就是要加以禁止和限制,或隔三差五演出一场“街道游击战”——我们能不能问一问道理究竟何在?所有的理由——影响市容、社会秩序、卫生标准——都是靠不住的;所有的理由都不能高过人们的基本生存权。我国政府签订并批准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政府应该是有限的,不能什么都管。对摆小摊贩、修车、修鞋的经营谋生方式,城管没收小商贩的经营性财产、禁止他们从事经管活动,缺乏合法依据。政府管理的权限只能是保证卫生安全、处罚假冒伪劣等行为而已。目前这种城管制度和执法实践就是把人往绝路上赶。——到了重新考虑城管制度生死的时候!限制养狗、限制乞讨、限制流浪、限制上访、禁电禁摩、限制小商小贩,——难道这就是中国可以说“不”?!
今年元旦开始,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崔英杰案是对新的“慎杀时代” 的第一个考验。
(发表于新快报2007-2-12,此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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