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权力乱设“义务”──草民篇
治吏与牧民的双簧戏(法律随笔二题)
姜福祯
权力蚕食权利是非民主政体的一种常态。
常识告诉我们:公民的法定权利和义务都是《宪法》和各项法律赋予 的,即使民事约定也有相应的法律原则规定。公共权力必须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内制定各项地方规范,否则就难免侵权。可是一些职能部门 为了“工作方便”,随意作出许多规定,强加给公民许多“义务”。 比较集中和突出的是各地公安部门,此外信访、计生、城管、学校、 机关都有许多法外的“义务”。比如《业主临时公约》、《网络自律 公约》、甚至“禁访令”、“禁令”都堂而皇之登场。
据说为了稳定地方治安,许多措施十分有效,在随意课以公民义务之 后,某某项工作明显好转。近日据报道:“各地公共部门正热衷于向 房东们课加一个个法外义务。继去年福建警方规定把房子租给从事传 销活动的不法分子房东要受严惩,辽宁鞍山规定房东须有房客的准确 信息,北京某区规定房东须与房客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防火及计 划生育协议书后,北京警方近日出台“五不租”规定,“五不租”指 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不租,违背生活作息规律、有利用所租房屋进 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可疑人员不租等,违规房主将受处罚。(9月5日 《法制晚报》)
实际上传不传销,是否逃生,“治安责任保证”,尤其是“违反生活 作息规律”都是法外的规定,作为自然人个体的公民他怎么能成为一 个具备各种职能能力的人?他又为什么要去充当这样的人?他要搞清 楚这些问题需要什么样的成本?况且查验的证件和资料都可能是伪造 的(除身分证外也没有权利这样做)。许多政府不喜欢的行为又未必 非法,非法之前的“非法”如何鉴别!谁的脸上也没有一张贴。退一 步说合同双方又为什么认同有关职能部门的“非法”
实际上关于房东租房法内的责任,仅仅有《治安处罚法》第57条规 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分证件的人居住的,处200元以 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 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实际上这条仅 仅对身分有所要求,至于“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 实际上是与《刑法》相互应的。在这之外添加的种种规定,都属于法 外义务,而这些法外“义务”甚至是侵权的。公民对此可以酌情予以 配合,更可以断然拒绝。
其实种种类似这样荒诞的规定,都是“面子工程”和懒政作怪!面子 工程是常常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懒政常常是能为之、应该为之而不 为。而这两种情况导致的公权肆意扩张,不仅仅乱设法外义务,还往 往与侵权相伴,因此必须清理公共权力乱设的“义务”。
(2007-09-09)
民主论坛 2007-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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