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死人的立法與判例 上述個案扯出一個「死人有沒有名譽權」的問題。在這一問題上,世界各國的立法迥異。大陸與香港好像沒有這一類判例,台灣卻有。一九七六年台灣發生一宗轟動社會的「誹韓案」,有個文人郭壽華撰文指唐代韓愈因染上風流病而死。韓愈第卅九代孫韓思道在韓氏宗親會支持下,一怒告上法院。地院以郭氏誹謗罪成而科處罰金三百元,被告不服上訴,高院維持原判。
目前在台灣實施的刑法(見陶百川等編《六法全書》,一九九七年十一月臺北三民書局出版,頁928)第二編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312條〈誹謗死者罪〉有云: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其立法理由是:「考外國立法例,多有類似之規定,所以保護死者後人之孝思也。我國風俗,對於死者,其尊重心過乎外國,故不可不立此條,以勵薄俗而便援用。(又本文第二項,以明知虛偽之事為限,其保護之範圍不如對生人之廣,蓋妨礙死者之名譽,實為間接之損害,且已死之人,蓋棺論定,社會上當然有所評論及記錄,其損害名譽,不若生人之甚也)。妨害名譽分侮辱及誹謗兩罪。稱侮辱者,以言語或舉動相侵謾而言;稱誹謗者,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壞他人名譽之事而言。二者之區別,若侮辱則無所謂事之真偽,至誹謗則於事之真偽應有分辨者。
然而,為了賺喪心錢,還是有人敢做出違法犯罪的事。去年初,有人在耶穌身上做翻案文章,推出《達芬奇密碼》一書,由於聳人聽聞,賺了個盤滿缽滿。接著有個高幹子女張戎效法,去年六月在英國推出《毛:不為人知的故事》,此書顛覆了中國現代史上許多重大事件,如宣稱蔣介石故意放紅軍一條生路是為了和斯大林做交易釋回羈留蘇聯的長子蔣經國;說紅軍飛奪瀘定橋全係子虛烏有,未經作戰就過了大渡河;說淞滬抗戰是張治中奉斯大林之命令率先尋釁日軍開啟戰端旨在把西進日寇的兇燄南移;說胡宗南是mole, red- sleeper,他與毛澤東合謀將幾十萬國軍送進火坑等等,等等,極盡譁眾取寵之能事,也確實滿足了西方國家讀者的獵奇、窺秘心理。故此書剛在英倫推出時,八萬冊精裝本便銷售一空,還躍居英國亞馬遜網非小說類排名榜榜首,並成為英國暢銷書第一名。幾乎英美全部主流報刊都對此書讚譽有加,稱此為「震驚世界之作」,迄今已賣出25個國家的外文版權。起初,細心的中國讀者發現,此書中某些言之有據的觀點,都是別人早就寫過的,但張戎沒注明出處,統統當成她自己的原創,而真正屬於張戎的獨創觀點,卻都可以輕易駁倒,其誇張臆造,邏輯混亂,前後矛盾,除了處心積慮想引起爭議以便炒熱此書的市場外,真是乏善可陳。可惜最初半年,國外的平面、電子媒體都拒絕刊登批評此書的文章。到外籍史學家史景遷、紀思道、黎安友、林培樂群起而攻,指責張戎「引用檔案史料極不誠實」「對當代中國研究是一大禍害」「有違事實,曲解史料」時,情況才發生了變化,海外華文媒介也逐漸選載批評此書的文章,我本人也寫了四萬多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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