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傳主與執筆者分享版權的爭議 有關傳主與執筆者分享版權的爭議
傳記文學、口述歷史是評騭人物、臧否是非的作品,自然不免會牽扯到名譽權、著作權等法律、道德等糾紛。
從海峽兩岸現有的幾百種名人傳記看,真正由傳主自己執筆的,像顧維鈞、周宏濤、周而復的回憶錄是由傳主本人執筆外,多數是由秘書、作家代筆的,換言之,這類回憶錄都是口述歷史,各該作品的素質優劣主要取決於執筆者的文史素養與修辭能力。所以唐德剛氏便主張《李宗仁回憶錄》是他與李宗仁的「合著書」,亦即兩人共同享有版權。他的依據是:美國記者斯諾在陝北窯洞訪問毛澤東所寫的《毛澤東自述》,是其名著《西行漫記》裏的一章,也印了多種文字的單行本。斯諾對中國近代史並無深入研究,並未引用其他史料,而百份之百是毛澤東的口述,然而,中共中央有關部門並未把《毛澤東自述》收入《毛澤東選集》,美國作家史沫特萊所寫的《朱德傳》亦復如此,這兩本書的版權都屬於執筆者。
不過,在今日中國大陸,情況恰好相反。十年前北京發生溥儀《我的前半生》的版權訟案,執筆者李文達認為全書由他個人超時工作搜集資料寫成,溥儀本人的口述並不多,他要求在這部暢銷書版稅中至少分取一半。然而,溥儀的遺孀李淑賢認為李文達是公安部屬下出版社的公職人員,寫這本書已領了多年工資,不可以分享版稅。訴訟結果,李文達敗訴。一般認為,該案如不這樣判決,如果李文達勝訴了,那麼幾百種高幹、高級將領的回憶錄都會引起骨牌效應,所有執筆的秘書、作家都會向高幹、老將或其遺屬追討版權收益,茲事體大,有礙社會安定。在這方面,大陸似乎立法跟不上,法制有待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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