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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智晟的判决是三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 高智晟的判决是三种力量
共同作用的结果
曾宁
新华社报道:北京律师高智晟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这样的结果,估计出乎很多人的判断,却也是在预料之中。
事实上,高智晟的判决是三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第一,国际舆
论、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结果;第二,胡、温“和谐社会”执政、施
政理念在司法活动与执法实践中具体体现的结果;第三,具体办事的
执法、司法机关“更加老道、灵活掌握”的结果。
什么是“和谐社会”?执法、司法机关不是“制造”、“创造”、
“塑造”“领袖”、“活动家”、“历史人物”或者“政治反对派”
的场所。化解矛盾,把问题消融于无形,才应该被视为是“和谐社会
里、威权体制下”执法、司法机关活动与实践的较高境界。
高智晟先生不过是秉持自己作为一个中国人的起码的道德良知,为法
轮功信仰修炼者说了一筐公道话而已。法轮功的信仰修炼者都是中国
人嘛,都是自己的骨肉同胞嘛;法轮功的信仰修炼者不是来自太空的
外星人嘛,更不是妖魔鬼怪嘛;高智晟先生也只是一个普通的中国
人,一个普通的中国律师嘛。高智晟先生的问题之所以会成为一个问
题,之所以会有那么多的国际媒体不停的报道高智晟及其相关的消
息,不就是因为“历史遗留下来的处理法轮功问题的不当及失误”一
直是、确实是“影响与危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因素与现实紧迫的
问题吗?
如果没有国际舆论、国际社会对高智晟案件高度的关注,难道会有今
天高智晟案件“三缓五”的结果?由此看出,对陈光诚、杨天水、郭
飞熊、郑贻春、严正学等等“因言获罪”的人权个案持续不断的给予
关注,是多少解决这些人权个案并推动中国整体人权事业扎实向前
“进三步退两步”的重点与关键。
高智晟先生何罪之有?给党和国家领导人写信上书、呼吁请命,难道
有罪?接受境外媒体的采访,摆事实、讲道理,难道有罪?高智晟先
生无非就是给党和国家领导人胡锦涛先生、温家宝先生等等写了几封
信,反映了自己目睹耳闻的一些事情;高智晟先生无非就是接受了一
些境外媒体的采访,畅谈了自己经历或感受的一些情况。这样的两件
事,高智晟先生无非就是行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每一个中国
公民的言论自由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被告人高智晟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之所以说,这样的判决,也是“具
体办事的执法、司法机关更加老道、灵活掌握的结果”,就在于,它
既避免了国际舆论、国际社会对高智晟案件关注的持续发酵、不断升
温;又可以软化高智晟,极大程度的争取有利于己的舆论局面;同
时,还能最大限度的达到掌握高智晟、控制高智晟的人身自由,惩罚
或给高智晟先生“画地为牢”的目的。因为事实上,所谓判处“有期
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完完全全的等于就是变
相的判处了高智晟先生九年的徒刑。在这九年刑罚的时间范围内,有
关部门可以随时随地的根据自己或形势的需要掌控与“理麻”“罪
犯”高智晟,它就象一根“套”在高智晟先生脖颈上的无形的绳索,
可收可放、可松可紧。这,正是所谓“有关部门更加老道、灵活掌
握”的“人治”的典型结果。
写到这里,顺便说句题外点的话。我们──所有的中国人──无一例
外都是中国悲剧的受害者;都是中国文化悲剧的受害者;都是中国社
会悲剧的受害者;都是中国制度悲剧的受害者。所不同的区别只在
于,绝大多数中国人都单纯的仅仅是中国悲剧的受害者;而极少数人
则既是中国悲剧的受害者,同时又是中国悲剧的制造者,无人能逃
脱,无人能幸免。
判处高智晟先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既可以缓解国际压力、博取“人权”美名;又可以达到让高智晟先生
“消音”,甚至“销声匿迹”的目的。多么美妙的打算和随心所欲的
主意!高智晟先生最后会象郭国汀律师一样,被迫流亡异国、远走它
乡吗?文化意义上的中国早已经解体,人心意义上的中国名存实亡,
地理意义上的中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深刻的危机。中国人民争取人
权的事业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中国人民的命运和世界的前途已
经联为一体。中国,将步向何方?高智晟先生个人的命运已经融入进
了中国人民、中国社会历史潮流的洪波之中。高智晟个人也好,整个
中国社会也好,最后的结局会怎样?无疑是一个人们普遍关心并会不
断注目的千钧之题。
最后,有人说“胡锦涛和谐理念一出,魏京生做总统无望,李洪志法
轮功无市场”,此话值得严重、严肃的商榷。
(2006-12-23于贵阳)
民主论坛 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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