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神本主义专制与世界当代文明的冲突
2006-2-5日
一、不能再逥避神本主义专制的问题 我们主张多元文化,主张思想自由。
思想自由包括信仰自由。
思想和信仰自由包括两个方面:
1、人们有主张各种思想、信奉各种信仰的自由;
2、人们有批评各种思想和各种信仰的自由。
无论是禁止人们主张一定的思想或者信仰,还是禁止人们批评一定的思想或者信仰,都是思想专制。
对于第一种形式的专制,即禁止人们主张一定的思想或者信仰形式的专制,人们往往认识比较清楚;但对于另一种形式的思想专制,即禁止人们批评一定的思想或者信仰这种形式的思想专制,尤其在奉行神本专制主义的地方,禁止他人批评其宗教的行为,或者在思想批评以外,动用暴力、暴力威胁及其他野蛮方式对待批评者的专制主义野蛮行为,却没有得到全世界足够的重视和批评。出于对信仰自由的尊重,人们往往尽可能避开对宗教神本主义专制及其文化的批评。全世界的政治领袖们,往往对这种形式的思想或信仰专制主义攻击,采取道歉,安抚等退让形式,使这种形式的专制主义有越演越烈的趋势。
但实际上,宗教神本主义专制及其文化,与当代人本主义自由民主的人文文化,存在严重的冲突。以9•11为代表的恐怖主义以及这些天穆斯林狂热分子对丹麦和欧洲因为几幅漫画,采用包括暴力在内的疯狂攻击行为,一再向全世界表明,这种冲突是无可避免的,人们不可能一直闭着眼睛自欺欺人地回避这个问题。
二、东、西方宗教和专制问题的对比 西方从犹太教开始,到基督教,到伊斯兰教,前后相继,一脉相承,与以佛教为代表的东方宗教,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佛教以及受佛教影响的东方宗教,如道教等等,主张大慈大悲,宽容为怀,没有西方宗教中的异教徒概念,没有对异教徒的攻击和迫害,没有宗教战争,是一些很宽容的宗教。道教假托道家,道家本身就是主张无为而治的一种哲学,又学佛教慈悲宽容,所以也是很宽容的。而西方宗教,从犹太教到基督教到伊斯兰教,非常不宽容,并且越来越不宽容,一个比一个偏狭,充满了对异教徒的攻击、迫害和宗教战争、及到伊斯兰教教旨提倡消灭异教徒的圣战。西方的专制主义,往往是宗教专制主义,以宗教神本专制主义为代表。而东方的专制主义,除了太平天国等特殊情况以外,一般是世俗专制主义,以中国的法家为代表。
西方的马列主义,表面上非常反对宗教,但实际上,它是西方基督教世界的产儿,骨子里浸透了中世达我内心的观点,而且还由于内心压力和内心里对马克思主义的迷信,使我一直企图调和同以经济为基础,主张经济决定论的马克思主义的矛盾。虽然我从1973年开始集中公开批判专制,主张自由民主。80年代中共以经济为中心的基本路线及“生产力标准”刚出来,我也立刻进行批判,坚持以人和人的发展为中心,“人的全面发展标准”,及生活素质重于经济指标等思想。但及到八九年六四以後,我才终于认识到,必须从根本上批判和否定马克思主义。开始批判实践唯物主义(即所谓“辩证唯物主义”),和经济唯物主义(即所谓“历史唯物主义”),以及在这些哲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全部理论。以後,我一直为我的理论寻找一个合适名称。我的理论实际上分为三个部分,即哲学,意识科学和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则又包括基础理论,专业理论和策略体系(这是从一个侧面划分)。後来我将社会科学体系命名为“新人文主义”或“新人本主义”,英文词就是一个:NEW HUMANISM。汉语两个词是这个英语词的不同翻译。其中,策略体系中,我将我在当代中国问题上的基本策略定为“理性激进主义”策略。但哲学部分,我迄今仍然沿用传统唯物主义名称,反对马克思主义的伪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意识科学,则是我自己使用的新名词,其中的大量术语,也是我自己首先创造使用。
在这里,理论上的一个困难,是给一个理论命名,有时比创造这个理论本身还要难。而且象人的命名一样,有时会有重名现象。要用非常短的名称,揭示理论的本质,又要尽可能避免因为使用历史形成的内涵丰富的词可能与过去的理论及他人的理论重名的问题,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过去人们使用的最简单省事的办法,就是用人的名字来命名。就新人文主义或新人本主义new humanism这个名称说来,几年前,我在网上搜索同名情况时,中文没有结果,英文则得到无数的“new”和无数的“humanism”。我的英语水平很低,实在看不出什么结果。後来知道西方教育界有人用于一种教育理论。近来上网搜索,看到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中的一支“人道主义马克思主义者(Marxist-Humanism)”或者“人道主义社会主义者”(Socialist-Humanism)”,也会偶尔提到new humanism新人道主义(或新人本主义)这个词,但只是普通名词而不是专门名词或术语。我们这里是用作专门术语,来命名一种理论体系,即全面批判和反对马克思主义,横跨社会科学各学科,主张以人为本、以人和人的发展为中心的理论的体系,显然与它们是不同的东西。humanism中文翻译为“人文主义”,“人本主义”,“人道主义”等,在这些中文词中,我比较倾向选择“新人文主义”命名我们的理论,因为这个中文字最能表达这种理论的本质。
二、人文主义或人本主义的简要历史
欧洲中世纪是基督教神本主义思想的专制统治,遍布欧洲的宗教裁判所和火刑架,扼杀一切“异端”思想。七百年前,十四世纪初从意大利但丁等人开始的文艺复兴,和後来的启蒙运动,反对神本主义,提倡以人为中心的人本主义或人文主义,提倡人的解放,自由,和自由发展,在政治上则宣扬民主。逐步把欧美带向现代的自由民主社会。在这中间,当然还伴随有宗教改革,新教的产生,也对天主教思想专制产生巨大冲击。但随着资本主义的的发展,以资为本,即以经济为本,以经济,金钱为中心的思想也逐步发展起来。到马克思主义产生,建立起完全的经济决定论,完全的以经济为本的理论体系,把人类的经济异化提升为人类社会永恒的普遍规律,并不知不觉用这个思想体系去否定和反对自文艺复兴以来的人文主义即人本主义思想,否定由人本主义思想得到的,已经成为人类宝贵精神财富的那些思想,如人道,人性,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等等思想,提倡阶级斗争,阶级仇恨和阶级专政。马克思主义是人类思想史上巨大的反动逆流。
在中国,神本主义的神学一直没有占过全社会的统治地位,相反,诸子百家,如儒家的孔孟思想,大多研究人。儒家学说就是一种以人的伦理道德为主干的理论。到董仲舒等提倡天人合一,最多也只是人神并重【注】。这期间,孟子的民本思想,“民为本,社稷次之,君为轻”,占有想当重要的地位。这种民本思想,虽然仍是专制思想,但至少比以君为本的法家极权思想,宗教的神本思想,要进步得多。它与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一起,对中国两千多年的文明,起过很大作用。曾经使中国长期领先于世界。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有时,或者在某种意义上,对于分封割据的制度,例如欧洲中世纪和日本明治维新前的制度,是一种进步。西方只是在很久以後,在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作用下,在人文主义指导下,建立起自由民主制度,才开始超过中国,那已经是满清入关造成中国大倒退以後。
不过,许多学者把中国的“民本主义”称为“人本主义”,并不是很恰当。因为“人本主义”(HUMANISM),也即“人文主义”,是在西方历史中产生的一个名词,有约定俗成的确切含义。它代表的是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和人道,人性,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等等思想。而民本主义仍然是一种君主专制或全社会)与极少数特权官僚专制主义者
的矛盾。解决这後一矛盾的方法及形式,将以实际的具体情况为转
移。马克思主义者应该尽量争取开明的专制主义者。那些与人民为敌
到底的专制主义者,需要以危害祖国、危害人民、危害国家罪治罪的
专制主义者,只是极少数。(取消反革命罪,改为危害祖国、民族、
人民、国家罪的问题,见本人过去文章。)马克思主义者务必避免苏
联及我国在过去处理矛盾方面的极"左"及过火行为。尤其应该保护那
些有专长的知识分子及治国人才。
八
特权官僚专制主义者一直用多种借口回避、反对或拖延实现巴黎公社
式的民主制问题。他们以克服巴黎公社缺点为名,大肆否定巴黎公社
的民主原则,推行他们自己的专制主义。他们以生产力落後为名,把
实行巴黎公社式的民主制推到遥遥无期的将来。似乎他们的"社会主
义",还不如一百年前小农的法国,和基本上是手工业,尤其是小手
工业(机器大工业极少)的巴黎。
历史已经证明,在我们现在的条件下,尤其到今天,不解决取消特权
官僚专制主义、实现巴黎公社式的民主制这一关键问题,我们就无法
再继续前进,不解决这个问题,一切重大社会问题的解决,都将是不
可能的。企图回避这个问题而先去解决工资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及其
他一系列问题,完全是本末倒置的做法,是不能成功的。即使物价改
革这样并不很困难的问题,也因为特权官僚专制主义的干扰(例如官
倒)等等,而大大增加了难度。由於这个难度,再加上更为重要的、
治国者对物价改革问题的无知,使得过去在物价方面的一系列做法显
得极其轻率可笑。(我们的治国者根本不知道,物价改革的主体部
分,必须在一至两年内完成,少於一年,时间短完不成,超过两年,
难度增加,损失增大,也可能完不成或难以完成,当然他们更不知道
完成物价改革所必须采取的一系列正确措施。)
我们早已指出上述问题,在八四年关于改革问题的论述中,又再次强
调这一点,(记得当时再次指出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在於解决人民
群众当家作主的问题即民主问题,指出鼓吹一包就灵,企图把农村大
包干简单推到大工业来解决工业问题,是荒谬的,等等。)这里我们
又一次强调这个问题,供有关理论及决策部门研究参考。
九
社会主义必须确定一条重要的民主原则:根据公民平等的原则,公民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任何公民(包括公民个人,公民的社会
组织、社会团体,其中也包括政党,公民的思想等等)一律平等,个
人和组织不得享有垄断政治权力、社会权力的特权,法律不得规定或
承认这种持权、政治权力的垄断,是专制腐败的根源。所有公民、公
民组织、团体、政党,只能行使人民或一定范围内公民委托的权力,
而没有超越公民及人民委托的垄断特权(不许他人竞争的特权)。社会
权力、政治权力、如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对社会的领导权等
等,都必须由人民选择的公民或公民组织来执行;而公民或公民组织
只有以其先进性,以其符合人民利益的一切,来赢得人民的拥护,而
不得依靠强制规定的垄断权。
法律不得强制赋予任何个人,任何社会集团,社会组织(包括政
党),任何一种意识形态,以凌驾於社会之上的特权,尤其是对行
政、立法、司法、社会及公众的指导权、领导权,以及领导、统治或
垄断地位等等重大特权。历史证明,强制规定某某个人的领导特权,
必然产生个人独裁,强制规定某个政党的领导特权,必然产生一党专
制,强制规定某种意识形态(包括宗教、主义等等)的领导、指导地
位,必然产生思想专制。
十
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的国情来说,一个特别重大的问题,未引起
理论及决上一页][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