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腐败的合法化立法! 原题:“三个代表”的天机是为腐败的合法化立法!
“三个代表”批判之17
鲁汉
不能因为老江拉资本家入党就说是进步,也不能用恩格斯是资本家,中共里有一个叫沈鸿的资本家(原一机部副部长),就推出拉资本家入党合法的结论。要问的是:合哪一个法?因为人家江郎是为共产党创新理论,就得合“共产”这个法。我们说共产党不合法,是以“人是什么”来做立法标准的。——立论的出发点不是同一个。从人类立场上,除了对共产党,资本家入什么党都合法;因为资本家可被“人”这个词无矛盾的包含——只要是人,又不以害人为宗旨的话,入什么党都行!
问题是资本家加入共产党,这就不合法——资本家不能为“共产”概念无矛盾的包含。在任何情势下,这两个概念——1、不是等价的,任何一个也不能包含别一个;2、不是相容的;3、也不是交叉的;——即使穷尽了思维方法,都不能寻出它们那怕最微弱的共性,它们是绝对对立关系。所以以“共产党”这个名称为标准,资本家入党违反“共产”法理,当然不违反人类法理。恩格斯是创立学说的人,他是什么家都无妨。且,对他,是个学问问题。沈鸿是资本家,但入了共党后他就不再做资本家了。这两个例子都引据失当。
共产主义做为理论,它就以宣布私人经济非法,并以资本主义的掘墓人身份才建立起自己的合法性的,如果资本家合了法,那么,共产主义、共产党必须正式地、郑重地向全人类宣布:自己非法!自己是万恶之源!并立即解散!比钢铁还刚性的逻辑不允许同一个事物既“是”又“不是”;既“对”又“错”。当然,江泽民可以一意孤行,使在法理上没有有效性的原则进入实践,但孤行不能保证它在实践上的有效——保证实践不出问题,不陷于危机。
法理与我们的主观意识是种什么关系呢?由于我们总是一件一件地去做事,天然地使我们觉得好事坏事都是因为人的“做”才造成的,并不知道我们的意志还听命于背后一种更一般的力量——人的性。我们是服从着它的规定才要去做或不去做的。一切在法理上含有矛盾的原则决不是用人的意志能保证它不陷于危机,不陷于困境的;人的用心再良、再善,都无济于事。因为,一切违反法理的原则从根本上说就是对人性的违反,而人的全部行为又都是对性的服从。从就近的,具体的实践里是觉不出它的有害性的,但积累的结果却是——近百年的共产实践不就陷我们于今天这个困境吗?如果共产原则不是法理上的矛盾,又何需江郎来创新呢?
所以江泽民此举决不是什么开明、进步。也决不要指望进入与共产党的“资本家”会为共产党注入活力,造就出,或带来新气象——这不仅不可能,而事实的发展将恰恰相反!因为,私营经济,或曰处在积累时期的中国资本主义,事实上仍是中共的变种。它不是八十年代前的个体户、二道贩、倒爷。它是共产党权力贵族里孵化出来的,是一个贪得无厌的靠着贪脏枉法成就起来的,其中也有平民出身,但在中国特殊政治环境的作用下,平民出身的资本家实际上不具有自己的独立性。而且,严峻的事实是:方兴未艾的中国贪污腐败事业正乘着“十六大”的东风浩浩荡荡滚滚来,它正在寻找法律的结盟。从此可找到了强力的保护——你看那江绵恒、邓朴方、邓质方,你看那公子小哥薄熙来……你看赖昌星那张网吧……一切的黑钱,一切的贪污,一切来历不明的财产,一切走私,一切从国库偷出的,一切破产国营流出的油水,一切……一切,都因此而可以说得清了,因此而合了法啦……
“三个代表”最大的受益者就是江绵恒!就是中国的贪官污吏,就是李鹏家族,贾庆林家族……从今往后中国的警察可以名正言顺地保护邪气!保护腐败!因此“三个代表”的天机就是为腐败合法化立法!或许在江郎创立“三个代表”的动机里并不包含为腐败寻出路的设计,但是实践将不可抗拒地走到这一步——原因就是在法理上它是个矛盾,那就只有靠人为地去掩饰,掩的结果就是腐败与法律的合流!江泽民对中国的最大“贡献”——用“三个代表”保护腐败,为腐败合法立法!江泽民比周幽王、秦始皇、隋炀帝、严嵩、高俅、秦桧、和珅更恶、更坏、更万古罪人!
新世纪 (2/9/2003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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