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的法理基础及其对中国的政治冲击 http://www.rfa.org/mandarin/zhuanlan/zhongguotoushi/panel-07182016104637.html
南海仲裁的法理基础及其对中国的政治冲击
2016-07-18
RFA
一、 南海仲裁法庭对菲律宾南海仲裁桉的裁决决定的基本要点
1) 前提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要点:
2) 概览:仲裁法院五名仲裁法官通过一致裁决,全面否定了中国长期坚持的“九段线”内对南海海域和岛礁拥有的历史权利,并几乎全盘认同了菲律宾方面提出的一应诉求。
3) 仲裁权:(对中国一贯坚持的“海牙仲裁法院无权对领土主权问题作出裁决”立场的回应)裁决认为,依据公约附件七的规定,仲裁法庭有权对南中国海的历史性权利和海洋资源所属权作出裁决;裁决同时表示,公约附件七也同时规定,如果“仲裁桉一方缺席或无法为己方辩护,无法对仲裁程序构成障碍”。裁决指出,最终确认有权仲裁的法律依据是公约第296条,以及附件七的第11条。(裁决称,仲裁法院“不对任何陆上领土主权问题作出裁决,也不划定各方之间的边界”。不过,裁决否定了中国方面有关仲裁法院“无权”仲裁南海纠纷以及菲律宾单方提出仲裁桉“违背”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说法。)
4) 否定“九段线”:中国长期主张的对“九段线”范围内南海海域拥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历史权利说法与公约有悖。中国主张超越了公约允许的海洋权利,因此不具法律效力。
5) 争议岛礁属性:裁决认定,“没有任何一个南海岛礁”可以拥12海里的领海,而所有南海岛礁即使“共同作为一个单位”也不能享有专属经济区权利。
6) 批评中国填海造岛:裁决最后也对菲律宾南海仲裁桉提出以来中国方面的所谓“导致纠纷升级”和“破坏海洋环境”的行为提出了批评。
7) 第三国佐证与合法性:除判定菲律宾胜诉之外,裁决书还特地列出一些向仲裁法庭佐证的第三方国家。(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台湾)
二、 仲裁的法理依据
从裁决书所演绎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逻辑看
从北京反对裁决的理路看:(中国参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已同意接受其他国家单方提起的仲裁; 法庭有无管辖权由法庭决定,不由当事国说了算; 即使中国缺席,法庭仍会继续程序,作出裁决; 法庭缺席的裁决,对中国一样有法律拘束力。此外,既然中方理据十足,为什么还要拒绝出庭?)
三、 中外各方的反应
北京:“废纸一张”(在其眼中的真实分量?)
中国网民:
菲律宾、越南……
美国: 白宫
国际法专家孔杰荣
俄国:意味深长的沉默
四、 中共的可能应对:言辞上高调反对,实践上低调不逾矩
五、 中国外交失败对中国国内民情的冲击
茕茕孑立 国际孤立 穷兵黩武 内政高压 民怨沸腾 道路以目
六、 南海发生局部战争的可能性?
(2016/07/18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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