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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制度和文化
徐水良
2016-2-1日
对于本人不赞成网友“文化就是制度”的说法,说:
制度是文化的一种,是特定文化在社会规范中的固化;文化是制度的基础,特定制度建立在特定文化的基础之上。例如,一神教政教合一的专制制度,建立在一神教极权专制的文化和教义之上;中国秦汉以后中央集权的反封建的君主专制(再说一次:左派学者死搬欧洲历史模式,把它说成封建制度,纯粹是胡扯),建立在儒家和法家文化的基础之上,大部分采用儒表法里的形式;苏俄式的共产制度和专政制度,建立在马列文化的基础之上;自由民主制度,则建立在自由民主的文化基础之上。
该网友反驳说:
//很明显,你深受中国式逻辑的困惑,却还不自知。照你的逻辑去进行讨论,最后必然会自相矛盾。
1、什么叫制度?什么叫文化?你可有自己认为比较正确的定义?
2、“制度是文化的一种,是特定文化在社会规范中的固化”——照你的说法制度是固化的文化,而文化可以被固化也可以没有被固化,请问,什么叫“固化”?请把固化的定义拿出来。
3、“文化是制度的基础,特定制度建立在特定文化的基础之上。”——照你的说法,制度必须要靠文化才能产生和存在,而文化却可以脱离制度而存在,因为基础是可以独立存在的,而基础之上的事物则不能脱离基础而存在,所以你用了“基础”一词,你是不是这个意思?
根据以上你的描述,请问,你认为是文化决定制度还是制度决定文化?//
笔者回答:看来这位网友搞不清文化和制度究竟是什么东西,是什么概念。
制度,就是人们的一种社会规范,包括规定,规则,原则,章程,法律等等。
我们平常说的社会制度,一般指社会上普遍执行的那些规则制度。
社会规范多种多样,先给你介绍一下社会规范,我的文章:
自由的界限:多种多样的规范和多种多样的强制力
徐水良
2009-10-21
国家制定的仅仅是法律和政治规范。规范和相应的强制力却是多种多样的,不仅仅是政治法律规范。
自然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的自然规范的强制力就是强大的自然及其规律;
技术规范:国家标准,企业标准等等技术规范的强制力,一方面来自自然和技术规律,另一方面来自制定和执行这些规范的单位和部门。
道德规范:强制力来自社会道德舆论,公众压力;
风俗习惯:强制力来自习俗和实行这些风俗的公众压力;
法律规范,行政规范:强制力来自国家政权和政府,包括警察和军队等等;
规章,制度:包括厂规,校规,公司章程,政党等社会组织的章程等等,强制力来自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的社会组织、单位和部门;
家规:强制力来自家庭成员,以及社会和国家对家庭规范的支持;
族规:强制力来自宗族、家族及社会支持;
语言规范:语言及语言规范一般以约定俗成为原则。对语言规范的最重要强制力,就是必须让别人理解;
文字及文章规范的最大强制力,就是必须让别人读懂;
宗教规范:宗教教规和宗教戒律等,包括不打诳语,不说谎等等。强制力主要来自宗教力量和宗教道德;在政教合一的国家,还有国家强制力保证;
等等等等…………………………
人际关系的许多规范,不仅要受到国家或社会及社会组织的保证,而且还要受到相关当事人的保证。你违反规范侵犯他人利益,就会受到他人的反抗。这也是对自由的一种限制。因此,即使丛林法则统治,也是有这种丛林法则下形成的规范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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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制度,都是根据一定思想和文化来制定的,没有一定思想和文化作指导,作基础,就不可能制定任何社会会规范和制度。因此,任何制度,都是一定思想和文化的基础上产生的。
人类思想的本性是自由的,是不断变化的。但制度,一旦制定实行,就是相对固定的东西。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不断变化。因此,制度是思想和文化的结晶和固化。
文化,可以产生自己的制度,也可以没有自己的制度。例如中国历史上的诸子百家,大多并没有自己独特的制度。所以,文化是基础,可以独立存在。制度是文化的上层和结晶,不能离开文化而独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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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说一下本人已经论述过的、特定思想和文化由特定人创造,多数思想和文化没有产生自己特定的制度,但其中有少数特定思想和文化产生了自己的特定制度,这些特定文化和制度成为一定范围占统治地位的文化和制度,这些占统治地位文化决定制度,又决定受制度统治和规范的一般民众的思想和行为模式、文化和素质:
对本人的一段话:
//举一个例子来批评素质论。
美国的野生动物很可爱。附近公园有一群大雁,人走过它们身边,他们一般不逃跑,相反,常常伸长脖子盯着你,向你讨吃的。这些天纽约大雪,白雪覆盖大地,这大雁没吃的,见人过去,就围过来,神着脖子盯着你,向你讨吃的。附近院子里公园里有不少松鼠,野鸽子,也是如此。
但我在中国时,野生动物见到人,往往是飞快逃逸,逃之夭夭。
这种巨大差别,是中美两国野生动物素质不同造成的吗?显然不是。
其根本原因,是因为美国制度保护野生动物,不准人们伤害他们。野生动物生存在这种保护动物的环境中,就形成了自己适应这种环境的行为模式。如果不是纽约市禁止人们喂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这种讨食现象,就会更普遍。
人是万物之灵,更是有意识地去适应环境。专制环境养成的是人们的专制环境下的行为模式,自由民主环境下 ,人们养成独立人格的自由民主制度环境下的行为模式。
因此,说某国人的素质起决定作用,决定某国能不能建立某种制度,说人们的素质不同决定的行为模式,决定制度。那是倒因为果。把制度的结果说成制度的原因,把造成人们特定素质的制度原因,说成素质的结果。//
有网友说:“说得非常好。实际上,适应环境而形成的行为模式就是常人所讲的文化。文化是制度的结果。”
笔者不赞成“文化是制度的结果”的说法,因此跟帖进一步解释:
具体关系是这样:特定文化,往往先由特定人物创造出来,例如,一神教文化由摩西(犹太教),耶稣(基督教),穆罕默德(伊斯兰)创造出来,儒家文化由孔孟创造出来,马列文化由马恩列斯创造出来,自由民主文化,先由希腊先贤、后由启蒙运动大师创造出来,然后战胜其他文化,产生由这些文化决定的对社会起统治作用的制度,然后,这些制度,反过来又把自己的文化,推广给全社会、或强加给全社会被统治的广大社会成员,决定他们的思想和文化。
文化对制度的基础作用和决定作用,以及制度对民众文化及素质的决定作用,主要是对这些取得统治地位的文化以及在这些取得统治地位的文化基础上产生的那些制度而言
但是,其他绝大部分被创造出来的文化,往往无法取得统治地位,这些文化形成的制度,只能使用于信奉这些文化的私人团体中,无法变成统治社会的社会制度。例如,中国历史上,除儒法两家以外的诸子百家,就没有取得统治整个社会的地位,形成统治社会的制度。道教也是如此。佛教,除阿育王时代和藏传佛教等少数例外,绝大部分时候,也是一种在野的思想和文化。
在野的无法取得统治地位的文化,就不可能有取得统治地位的社会制度,当然也不可能有其制度对民众思想文化的决定作用。
所以,文化决定论和制度决定论并不矛盾,更不对立。正是本人上面说的那样一些具体关系,两者是统一的。
把外来文化的罪责推给传统文化,这只是罪责的转移,这个错误,只能说明转移罪责做法的错误,并不能说明文化决定论的错误。
秦晖等一些学者宣扬文化无高下,否定文化的作用,更否定特定文化对特定制度的基础作用和决定作用,是完全错误的。
但是,与文化决定论及制度决定论两者相对立的素质决定论,却往往是带有反动种族主义色彩的反动谬论。
民众素质,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在复辟和反复辟的情况下,才可能在特殊情况下,起某种程度的反作用,甚至起一定程度的决定作用。
说了上面这么多,不知道这位网友你清楚了没有?
此文于2016年02月02日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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