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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提委』選舉需體現『普選』精神 香港『提委』選舉需體現『普選』精神
紐約《世界日報》 2014-10-21論壇版
嚴家祺
我在『佔中運動』開始前的9月1日,在紐約《世界日報》上發表了《請讓『佔中運動』慢慢消退》。我祈求的是,在長期安寧的香港,千萬不能發生類似1989年6月4日的大屠殺、大鎮壓。
《人民日報》海外版10月11日指責『佔中運動』是一場『動亂』,這是有意擴大事態、在香港重滔『六四』的企圖。事實上,『佔中運動』是香港迄今歷史上最理性、最波瀾壯闊的民主運動,它充分表達了香港民眾捍衛《基本法》關於香港實行普選行政長官的決心。
現在,從街頭回到家中的『佔中運動』的參與者,已經有時間來思考一下,2017年香港的『普選』如何進行,香港立法會應當通過怎樣的、新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我因『六四』流亡國外25年,其中20年是在美國度過的。在美國歷次總統(美國最高行政長官)大選時,我注意了總統候選人的『提名過程』和普選投票過程,現在還保留著當時的剪報。美國每個公民都有總統候選人提名權。這種分散的提名有良好的『篩選』機制。《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的決定,沒有排除『公民提名』。但『公民提名』必須有一個『篩選』候選人的機制。在美國,這種機制由兩黨的黨代表大會來進行。由於香港沒有美國式的政黨制度,《基本法》第45條才規定設立『提名委員會』。
美國『選舉人團計票制度』,是為了照顧小州利益而設計的。小州懷俄明州選民投出的每一張選票,其分量比加州選民重4倍。應當說,這違反『同票同值』原則,但美國認為是可行的,至今沒有改變這種制度。
在最後一人一票投票時,美國總統候選人,總是二至三人。當選總統不是要取得全部投票人的半數以上票,而是要取得美國總統選舉的『選舉人團』538張票的半數以上。 美國一方面實行普選,另一方面用『選舉人團制』記票。1824年的亞當斯、1876年的提爾登、1888年的克里夫蘭和2000年的高爾,都贏得了『普選』的多數而輸掉了『選舉人團』票。2000年,高爾普選得票比布殊多54萬張票,也沒有當上總統。
《基本法》大多數條款體現了《中英聯合聲明》。其中第54條通過『提名委員會』普選產生行政長官的條款,是香港政治逐步民主化的條款。我在10月1日《世界日報》的文章中說,2017年香港普選是否『民主』的關鍵是,1200位『提名委員會委員』如何產生。美國選舉總統的『選舉人團制度』,對香港普選『行政長官』是有參考價值的。在經過『佔中運動』後的香港,現在完全有條件,按《基本法》和有關2017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規定,研究設計出新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包括『提名委員會』選舉辦法。在香港立法會看到香港人民的偉大力量的今天,未來的立法會完全會通過一個《體現『普選』精神的『提名委員會』選舉辦法》。
經歷過『佔中運動』洗禮的香港,現在,可以說,
抗爭是後盾,智慧出民主。
讓我們迎接2017年香港普選時舉港歡騰的場面吧。
(寫於2014-10-18, Washington DC郊區)
(2014/10/23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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