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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但不能剥夺别人的权利 关于刑不上常委的规则,从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直到十七届中央任期结束的二十三年时间里,一直在事实上奉行着。它既是当时中央常委的共识,也是中央常委会的一项规则,一项社会契约。在这项社会契约下,常委们享有人身自由,包括不被逮捕,不被审判的自由。
十八届常委会废除了这条规则。必须说明的是,十八届常委们废除这样规则时,只是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放弃了自己不被逮捕审判的权利,以及规定了将来的常委也不具有这项权利。但是十八届常委会无权剥夺已经退休的常委继续拥有这项权利。已经退休的常委仍然拥有不被逮捕,不被起诉审判的权利。
我们说,“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即使在中国,“法无溯及力”同样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
因此十八届常委会决定废除“刑不上常委”,应该视作放弃了自己的这项权利,并规定了将来的常委不再具有这项权利。但是离退休常委们应当仍然拥有这项权利。
章立凡先生认为,毛泽东不也清理了刘少奇,邓小平,陶铸和林彪这几个常委吗?邓小平不也清理了胡耀邦和赵紫阳两位常委总书记吗?
但是毛泽东清理刘少奇邓小平陶铸林彪的时候,中共中央可有“刑不上常委”这样一个高层共识,这样一个社会契约?
没有!
邓小平清理胡耀邦赵紫阳两位总书记常委的时候,中共中央可有“刑不上常委”这样一个高层共识,这样一个社会契约?
没有!
既然那时没有“刑不上常委”的共识,毛邓就没有这个共识的约束,怎能和后来有了“刑不上常委”共识相比呢?
再则,历史地看,毛泽东当年那样斗刘少奇邓小平陶铸林彪,真的那么有必要吗? 刘邓陶的“叛徒内奸工贼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等等罪名,当初都是人证物证铁证如山,连刘少奇自己的亲生女儿都站出来揭发刘少奇“贪污党费打造金鞋拔”,邓小平自己的女儿也写大字报“揭发批判邓小平滔天罪行”,可真的那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吗?所以章立凡先生的说辞没有任何说服力。
因此,十八届常委放弃自己免于刑责的权利是合法的,他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但是剥夺离退休常委免于刑责的权利是非法的,他无权剥夺别人的权利。
(2014/08/12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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