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书
2013-8-1注:作为基督徒,我写了《为圣经公开出版致信美驻华大使》和《为圣经公开出版出售祈祷》。作为医生,我写了《前额叶使人具有信仰又是灵魂居所》和《北京一良心犯致信大陆国民党(民革)》。7月初,我的博客《徐永海》登出这几篇文章后,不仅这几篇文章,而且自2007年6月之后的文章都消失了。我不得不重发被消失的文章。7月中,连2003年3月后的文章也消失了。我被“撒旦们”黑了,为此不得不重发被消失的文章。
《为圣经公开出版致信美驻华大使》和《为圣经公开出版出售祈祷》见:
http://www.godblesschina2008.org/bencandy.php?fid=64&id=9680
《北京一良心犯致信大陆国民党(民革)》和《前额叶使人具有信仰又是灵魂居所》见:
http://www.godblesschina2008.org/bencandy.php?fid=64&id=9632
三、上诉书
上诉人:徐永海,男,196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大学文化程度,北京市福绥境(平安)医院医生,住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59号。
因不服(2004)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
1、事实经过:辽宁省鞍山市李宝芝等人被当地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他们是普通的基督徒不应受到此对待,即使是杀人犯也不应受此对待。他们如何被刑讯逼供、被毒打,请看刘凤钢的文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直没有否定此事,他们被刑讯逼供、被毒打应是事实。鞍山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宝芝的行政诉讼,我请刘凤钢参加旁听。刘凤钢回京后写了《我所了解的辽宁省鞍山市李宝芝“邪教”一案的事实与经过》,我写了《就鞍山市基督徒被警察马毅刑讯逼供一事致全国人大的一封信》(此信被保存在我的电脑中,在一审时被出示)。作为公民,我将此信寄给了全国人大;作为公民,我将此信寄给了我的老师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何鲁丽;作为同是基督徒,我将刘凤钢的文章发给了美国的华人基督徒。
2、刘凤钢的文章不应是情报:揭露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我将辽宁省鞍山市公安人员马毅刑讯逼供李宝芝一事写信给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何鲁丽时正确的,将刘凤钢的文章发给美国的华人基督徒也应是正确的。看看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等各种媒体,他们无时不在做这样的工作,尽着他们作为公民的职责。他们能做,为什么我不能做?目前国家在重点打击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之类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尽一个公民的职责,不受表扬、鼓励,反遭判刑入狱,天理何在。所谓情报,是有损国家利益的事情,我将公安人员马毅刑讯逼供一事揭露出来,难道有损国家利益吗?难道公安人员马毅打人、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是国家让他这样做的吗?
3、情报属于专门性问题,应由专门性机关来鉴定:是不是情报,我说了不算,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说了也不算。《刑事判决书》中写到:“本院认为……,是否为情报,属于专门性问题,而国家保密局是‘国家秘密’的法定鉴定机关,‘秘密’与‘情报’有相同的性质。”我同意这一观点,既:情报属于专门性问题,应由专门性机关来鉴定。
4、国家保密局并没有提供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报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有特殊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规定是一定要有鉴定人签名。我的作为医生、精神科医生接触过此类鉴定工作,鉴定过程需要有专门的鉴定人员、专门的鉴定标准,《诉讼法》对此无特别的规定,在实际鉴定工作中是一定如此的。但对鉴定人的签名时有特别规定的,是一定要有的。(请原谅,我在看守所,手中《诉讼法》这本书,不知是诉讼法第几条,请你们自己查一下。)本案中,国家保密局出具的仅仅是一封复函,不是正式的鉴定报告书,没有鉴定人签名,这封复函不应具有法律效力,以此复函来作为本案的定案标准,是完全错误的,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个国家法律的。
5、在本案整个过程中,公安局、检察院、中级法院一直在回避此问题,此案在公安局过程中,作为嫌疑人,我们没有过此复函,在检察院过程中,我们与律师还是没有见过此复函,直到在开庭审理时,我们才第一次见到此复函——这个定案的最主要依据。此案在现在并没有出现过标有“国家秘密”的文件,可是却不公开审理,违反了《诉讼法》中规定的只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才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在不公开审理时,律师与检察员辩论,有一重要部分,就是此复函没有签名一事。关于此复函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标准,检察员表示同意,称“可以作为参考”,可是在《刑事判决书》中没有提到这一重要部分。
上诉要求:根据以上观点,主要是根据国家保密局出具的复函中没有签名,不符合《诉讼法》中关于专门性鉴定报告中必须有鉴定人签名的这一规定,鉴定应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因此提出以下上诉要求:
1、撤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4)杭刑处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宣布无罪。
2、如需要开庭,应公开审理,以保障公平、公正。
3、请国家保密局有关人员出庭或出面答复,得出“情报”的结论的依据是什么?这个依据是否是由人民代表大会或国务院、法院等有关部门通过的?(如伤残鉴定一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轻伤、重伤诊断标准》,轻伤3年以下,重伤3年以上)。依据是理应写在鉴定报告书上的。
4、如维持原判,请在判决书上或裁定书上写上复函是否有鉴定人签名这一部分。请不要回避。
5、如维持原判,请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中写上我的第3项上诉要求是否合法。
此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徐永海
2004年8月12日
(2013/09/04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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