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世纪晚期在意大利比萨的一个图书馆重新发现了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于是十二到十五世纪,欧洲出现了《罗马法》‘复兴时期’,许多国家相继采用了罗马法;德国是采用罗马法最积极的国家。德国马克西尼安一世于公元1459年,发出通告‘宣布帝国法院的审判以共同的法律为基础,由十六名法官共同执行’;法官中至少有八名是法律博士,他们必须精通罗马法;另外八名,则是从罗马法赋予其特权而对罗马法深具好感的贵族阶级中选任;罗马法在德国一直被沿用到十九世纪末期,而重新制订的《德国民法典》也挣不脱罗马法深入骨髓的影响;在法国,罗马法一开始曾遭到严格禁止,但在政治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下,从十六世纪起,罗马法逐渐成为法官断案的具有权威性的准则;拿破仑引以为傲的《法国民法典》也是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的,它后来成为大陆法系中民法典的经典之作;英国贵族不满查士丁尼将所有特权均归诸于帝王一人,故纷纷抵制罗马法的采用,但这没能阻止罗马法成为十二世纪英国法律进修科目的讲义;虽然英国的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直接来源于原始的日耳曼法的‘私法’部分——契约原则、遗嘱、信托制度及人法、海商法等方面,没有接受罗马法的形式,但它仍摆脱不了罗马法的影响。”——如果意大利没有找到失传的《民法大全》,欧洲的历史还能这样发展吗?
(2013/08/09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