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海:我要坚持申诉请朋友给我引见郑恩宠律师、蒋美丽女士、高智晟律师 徐永海:我要坚持申诉请朋友给我引见郑恩宠律师、蒋美丽女士、高智晟律师
2013-8-1徐永海注:作为基督徒,我写了《为圣经公开出版致信美驻华大使》和《为圣经公开出版出售祈祷》。作为医生,我写了《前额叶使人具有信仰又是灵魂居所》和《北京一良心犯致信大陆国民党(民革)》。7月初,我的博客《徐永海》登出这几篇文章后,不仅这几篇文章,而且自2007年6月之后的文章都消失了。我不得不重发被消失的文章。7月中,连2003年3月后的文章也消失了。我被“撒旦们”黑了,为此不得不在《祷告中国》中重发被消失的文章。
《为圣经公开出版致信美驻华大使》和《为圣经公开出版出售祈祷》见:
http://www.godblesschina2008.org/bencandy.php?fid=64&id=9680
《北京一良心犯致信大陆国民党(民革)》和《前额叶使人具有信仰又是灵魂居所》见:
http://www.godblesschina2008.org/bencandy.php?fid=64&id=9632
我要坚持申诉请朋友给我引见郑恩宠律师、蒋美丽女士、高智晟律师
2006年5月30日
徐永海
2003年11月9日我被抓,后被判有期徒刑2年,2006年1月30日我才出狱。现在刘凤钢弟兄还在狱中受苦。我们的案件在宗教信仰问题上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是明显的冤假错案,是莫须有一案的当代版。
我的案件与郑恩宠律师的案件基本相同,都是刑法第111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只是郑恩宠律师的是“秘密”,而我们来秘密都够不到,是“情报”。
是不是秘密,是不是情报,在法律程序上,应由专门的鉴定人员做出鉴定,写出《鉴定书》,并在《鉴定书》上签名,以表示要为这个《鉴定书》负责。《鉴定书》上一定要有鉴定人签名,对此国家的一些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在我们案件中,只有一个国家保密局的“复函”(起诉书原话),在“复函”上,没有鉴定人签名,缺乏正式《鉴定书》,缺乏确实的法律证据。郑恩宠的案件与我们的案件在这方面是完全相同的。
这个“复函”最多说明什么,最多也就是说可能是情报,可能是秘密。“可能是”翻译成文言文就是“莫须有”。我们被判刑的地方——杭州市中级法院——在杭州的西湖边上,岳飞当年被杀也在西湖边上;郑恩宠律师的案件发生在上海,也离杭州不远,我们的案件都是“莫须有”一案的当代版
入狱后,我和刘凤钢弟兄一直在申诉。狱中,我妻子在探视时对我说,家中实在是没有钱再给我请律师了,二审上诉的律师费还欠着哪。没有钱请律师,我只能是自己申诉。可是一直到我出狱,也一直没有答复我,根据法律规定,理应在6个月内答复我。
出狱前,刘凤钢对我说,他会一直申诉下去。现我出狱了,为了牢里的弟兄,为了法律的公正,我要申诉下去。我还要劝说刘凤钢的妻子,劝说她以妻子的身份为刘凤钢申诉。根据法律规定,直系亲属有权申诉。
听说,郑恩宠律师也表示,出狱后要继续申诉。我很希望能联系上郑恩宠律师、或者他的妻子蒋美丽女士,我们共同申诉。可是我不知道如何联系上郑恩宠律师、蒋美丽女士,还请朋友们给予介绍、引见。我很想请高智晟先生做我的辩护律师,可我不熟悉高智晟律师,也请朋友们给予介绍、引见。
我的联系方法是: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新风南里10号楼6门501室,邮政编码:100088,电话86-10-82082198,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徐永海
2006年5月30日
议报
(2013/08/16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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