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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人权观念的普及,是中国完成社会转型,走入现代公民社会的根本要素,是中国和平崛起的根本保障。不管我们有怎样的GDP,不管我们有多少高楼大厦,不管我们将宇航员送到月球还是火星,只要人权理念在中国没有普及,中国就不能算是完成社会转型,说得耸人听闻一点,若在人权理念没有在中国普及的前提下实现了中国的经济腾飞,我们的社会就有可能,我说得是有可能,不是一定,有这种危险,那就是,我们有走向法西斯的风险,这种风险,我们民族是不可想象的,中国的有志之士,每一个热爱中国的人,对这个问题一定要认真思考,没有人权理念在中国的普及,中国的发展就可能迷失了方向,而迷失方向最可怕的风险之一就是有可能走向法西斯道路。不管是习近平李克强,还是刘晓波莫言,让我们大家一起努力,让人权观念走入中国人内心深处,在中国,不管左派,还是右派,不管是改革派还是保守派,都有做人的尊严,都有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尊严,都有自由表达自己声音的权利。我们期待,不再为了所谓国家发展而侵害个人的合法权利,不再为了所谓治理执政方便而出台恶法,不再发生为了铲除政敌而在肉体上精神上对持不同理念的人进行毫无人权底线的迫害。即使你有张志新的理念,也不会被割喉管,即使你有薄熙来的罪行,也应该受到公正的审判,即使执政者认为赵紫阳犯了罪,你不应该没有任何理由的拘谨他16年而没有任何的审判,这种行为这已经是突破了做人的底线,但是中国人却是安之若泰,这使我忧心如焚,而且,中国政府至今还在软禁刘晓波的妻子刘霞,没有任何理由,没有任何的审判,刘霞到底触犯了中国的什么法律?中国政府凭什么限制她的人身自由?这是否已经突破了做人的底线?中国人还能容忍这种政府的非理性行为,这种突破做人底线的执政行为多长时间??而中国的社会居然很平静的对待这件事,这真是深深的感到人权的理念在中国执政的过程中还没有得到尊重,我深深的感觉到中国的社会距离现代公民社会的遥远,亲爱的同胞们,你们是否认识到,刘霞的命运和我们每个普通公民的命运紧密相连?刘霞的命运和我们每个普通中国人的命运是联通的?我们又能为刘霞做点什么?我们为刘霞做点什么,实际上就是相当于为自己做点什么。目前政府还大言不惭地大声喊的民族复兴,没有人权理念作内核的民族复兴到底是什么货色,能说清楚吗。
即使你是温家宝,如果纽约时报揭露是事实,你也要给人民交代清楚。人人享有天赋的人权,不得以任何原因被剥夺。
人权理念走入中国人的内心深处,人权理念在全体中国人心中生根,人权理念成为中国的立法基础,执政基础,是我最大的梦想,我们需要付出长时间的持续努力,需要有信心有勇气面对人权理念普及过程中的巨大困难,要做到不急不躁,不温不火,不屈不挠,持续改进,哪怕有一点改进也要庆贺我们的进步,将人权理念渗透到我们的日常工作生活中,我们的春天愿意做人权理念的传播者,倡导者,思考者,天天躬身反省自己,唯恐以自己目前的水平,连做一个现代社会的普通公民也还不及格。
我们的春天编辑手记
世界人权宣言
序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
大会,
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 ㈠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 ㈡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 ㈠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 ㈡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 ㈠ 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 ㈡ 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 ㈠ 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 ㈡ 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 ㈢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 ㈠ 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 ㈡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 ㈠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 ㈡ 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 ㈠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 ㈡ 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 ㈢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 ㈠ 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 ㈡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 ㈢ 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 ㈣ 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 ㈠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 ㈡ 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 ㈠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 ㈡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 ㈢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 ㈠ 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 ㈡ 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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