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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共福建省委副书记石兆彬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2002年3月18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中共福建省委副书记石兆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石兆彬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对受贿赃物予以追缴。
    在远华案爆出后不久,主政厦门几达十年之久的石兆彬就被调任福建省委副书记,当时官场中人有两种猜测:一是石兆彬脱出厦门这块是非地,可不受远华案牵连;另一种估计是,这是明升暗调查的“调虎离山计”,将其调离厦门,有利于远华案的查处,也显示石氏不能幸免,如此情形与广东查处原湛江的陈国庆一样。事实上,昨天公布的结果证实后一种判断是正确的。也显示中央查处巨贪的决心。在此期间,曾有传媒先隐约透露石氏被查,当时石氏还跳出来指该传媒诽谤,声言要对簿公堂,后来该传媒接获指示,不再跟进,而石氏也未付诸上诉行动,显示“有高层保石”的传言不实。
     石兆彬受贿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石兆彬于2000年12月底被中央纪委“双规”受审查。这是福建省涉厦门远华案的最高级别官员之一。2001年6月15日,福建省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决议,罢免了其人大代表职务。同年6月17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北京市公安局对其刑事拘留,6月29日被逮捕。2001年8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石兆彬受贿案移交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1年9月,中纪委通报说石兆彬涉嫌收受贿赂和干预执法部门对走私案件的查处,并对厦门远华案和厦门市级领导班子成员腐败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中共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撤销石兆彬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职务,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1]。2001年10月18日,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
      2002年3月18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中共福建省委副书记石兆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石兆彬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对受贿赃物予以追缴。
      1990年,石兆彬出任厦门市委书记时是内地五个特区中最年轻的一把手,仕途本来一片光明。石氏是远华案中被查处的最高级别官员之一。较早时,李纪周、姬胜德等一批副省部级、厅级官员已被查处。

   
   石兆彬犯罪事实如下:
   
      一、1993年,港机公司与中厦公司等单位合资成立厦门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港机公司工程部经理陈炳杰作为公司代表参与筹备工作。在该项目引进、建设过程中,被告人石兆彬多次参与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同年5月至10月,石兆彬先后三次在中厦公司提交的报告上批示,同意以优惠地价向陈炳杰出让土地。1994年7月,石兆彬出国考察途经香港时,收受陈炳杰送给的港币1万元;同月,石兆彬妻子林水花到香港探亲,收受陈炳杰送给的港币3万元及金项链和镶钻金手链各一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4358元),后告诉了石兆彬;1997年5月,石兆彬在美国考察期间,收受陈炳杰送给的美元1万元
      二、1995年初,被告人石兆彬接受时任厦门石油公司总经理陈燕新请托,为陈燕新的妻子王桂兰从厦门市罐头厂调入厦门市经委提供帮助。1997年8月至11月,厦门市经委拟任命王桂兰为组织处处长,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根据干部任用的有关规定,未予批准。石兆彬又接受陈燕新请托,要求市委组织部批准王桂兰任职,使王桂兰得以担任厦门市经委组织处处长。1995年4月,石兆彬在澳大利亚考察期间收受陈燕新送给的美元5000元;1996年春节期间,石兆彬在家中收受陈燕新送给的人民币1万元;同年8月,石兆彬在荷兰考察期间收受陈燕新送给的美元5000元;1997年春节期间,石兆彬在家中收受陈燕新送给的美元3000元;1998年5、6月间,石兆彬在家中收受陈燕新送给的美元8000元。
      三、1993年至1998年,被告人石兆彬多次召集厦门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现场办公,研究解决厦门市路桥建设投资总公司承建的集灌路、环岛路、海沧大桥等工程建设及管理中的问题。1999年3月,石兆彬率领路桥建设投资总公司总经理潘世建等人赴美国考察期间,收受潘世建送给的美元3000元。
      四、1997年上半年,由于印度尼西亚国威集团公司与厦门象屿集团公司合作开发的“松柏大厦”工期拖延,被告人石兆彬接受国威集团公司董事长郭国照请托,指示厦门象屿集团公司加快工程进度;1999年7月,石兆彬又接受郭国照请托,要求厦门市土地局及时支付拖欠的“松柏大厦”购房款。1999年8月,林水花送女儿石林赴美留学途经香港时,郭国照通过其弟郭国耀送给林水花一张收款人为石林、金额为3万美元的香港花旗银行汇票,作为石林留学的费用。林水花让石兆彬的弟弟石兆山将该汇票寄至美国,由石林使用。林水花回厦门后告诉了石兆彬。2000年5月,石兆彬得知有关部门调查其问题后,让石兆山代为退款。同月,石兆山将3万美元交给郭国耀,让郭国耀退还郭国照。
   
   石兆彬简历
   
原中共福建省委副书记石兆彬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石兆彬,男,汉族,1945年11月生,福建漳州人。大学文化。1970年3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8年后,任共青团漳州市委书记,共青团龙溪地委副书记。1990年5月任中共厦门市委书记。中共第十四、十五届中央候补委员。2001年6月15日被罢免其人大代表职务。同年6月17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北京市公安局对其刑事拘留,6月29日被逮捕。2002年3月18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中共福建省委副书记石兆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石兆彬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对受贿赃物予以追缴。
   
   
   

此文于2012年02月22日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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