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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司法与死刑

   
   【滕彪按:2012 年2月22日,腾讯微博邀请李庄、江天勇、刘卫国和我与网友讨论吴英案,以下是我对部分问题的回答。】
   
   问:吴英并不该死,法律更不会处决吴英,要处决吴英的就只是某些人——某些心怀鬼胎,想要早点平息吴英话题的人,是吗?
   滕:是。但吴英死了,这个话题也不会被平息。我觉得此案的幕后黑手低估了微博的力量。

   
   问:最担心的,莫过于宪法规定和领导批示同时发力。
   滕:最担心的,莫过于宪法法律不给力,领导批示同时发力。
   
   问:如果你的生意做到100万的时候,必须要有县长级别的关系。如果做到1千万,要找县书记。资产到5千万的时候要找市级别关系,当资产过亿的时候一定要找省部级别的关系。过3亿的时候要找更高级别的……
   滕:那还的看运动来的时候你的靠山稳不稳。
   
   问:为什么这种案件,得不到正确的处理,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
   滕: 不是某一个环节出了问题,而是整个政治社会肌体出了问题。仔细研究聂树斌案等一切冤案,就可以看出每一个防错的机制都出了问题。公、检、法、律师、新闻、信访、集会游行、人大……
   
   问:最高法院是否可以完全独立地行使死刑核准权?
   滕: 中国和司法独立的距离,就像是李庄和王立军的距离,说近也近,说远也远。
   
   问:目前看吴英可能死不了,但是高院发回重审、改判无期,有多大区别呢?
   滕:对吴英来说,是生和死的区别。对正义来说,是100%不正义和99.999999%不正义的区别。
   
   问:我觉得吴英案可能要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宪法审查,才能根本上救吴英,救民间资本。不然恶法不除,救了吴英也是个案。请问就此问题可以在宪法范围内解决么?
   滕:宪法审查制度也是现代司法制度和民主政治不可少的。吴英案当然会涉及到宏观的司法独立、宪法审查问题。但吴英案首先是个司法谋杀问题。就算司法不独立、就算立法待修改,那法院也不能明目张胆地参与谋杀呀!
   
   问:吴英被判死刑,孙大午要考虑移民了啊!对于那些搞企业发展得不错的同学,我都劝他们移民!其中一位几十亿资产的,已经移民澳洲了,几千万的,我也劝他们移民……
   滕:裸官。裸商。到最后留下那些买不起船票的人。
   
   问:对于吴英案,最高法院是不是有义务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有关部门是不是有权力向最高法院做出批示?
   滕:宪法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有领导同志说,三个至上。某政法大学不是有个雕塑叫“宪法顶个球”么……
   
   问:吴英案二审宣判后至今,律师和家属多次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吴英,均被拒绝,理由是省上有令,不允许会见。吴英案的背后是否有惊人的故事呢?
   滕:台面上的吴英案就是个惊人的故事。背后也许有个惊天的故事……
   
   问:同样的案情,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判罚的轻重几乎天壤之别,比如吴英案,在某些地区可能根本不会被判死。这是否是大陆法系天然的局限性?转型向”普通法“的国家,是否将是必然的选择和司法公正的唯一出路?
   滕:两大法系有融合的趋势,保证司法公正的大的制度框架和原则是相同的。二者有不同的方法解决司法统一的问题。法系背后有复杂的传统文化因素,完全转型到“普通法”,恐怕既无必要,也无可能。
   
   问:实行陪审团制度,是否能彻底杜绝法院的贪赃枉法问题?能多大程度上带来正义?
   滕: 有些学者呼吁中国引进陪审团制度。我觉得在没有司法独立的背景下,陪审团啥用也没有。在有司法独立的背景下,有无陪审团制度区别不大。
   
   问:中国司法审判错案、冤案这么多,对涉及各政府机构有没有问责制度,国外类似情况如何处理的?
   滕: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网络的一部分。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与我们的在基础上就是不同的。每一个处理问题的机制都和其他的机制连在一起,单独抽出一个来看,没有多大意义。
   
   问:判处死刑需要“民愤极大”,请问法院在审判死刑案件中是如何确定“民愤”的程度?这种带有运动式执法,集会式审判痕迹且难以捉摸的标准是否有必要出现在法律里?
   滕:我反对所谓民愤影响审判。刘涌案、药家鑫案、张金柱案都是恶例。司法和舆论的关系,我相信我在《镜城突围》http://url.cn/4WZ1om 中说清楚了。
   
   问:公安局做什么菜,检察院端什么菜,法官吃什么菜。这是一家法学刊物上的段子。
   滕:公检法关系完全紊乱。我称之为政治乱伦。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检察院同时又能监督法院,公安检察院的侦查羁押手段不能被法院司法审查,法院被当做行政机关,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党政,……唉。
   
   问:严重不明白经济案件怎么可以存在死刑,再者,为何贪污案件,很多严重巨额啊,也很少判死的——体制是怎么了?
   滕:全世界的大潮流是废除死刑。2001年,在法律或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08个,2010年则为139个。仍在执行死刑的国家在2009年仅有18个。保留死刑的国家里,绝大多数情况下死刑也仅仅适用于最严重的暴力犯罪。国际人权条约要求死刑应该仅仅适用于“最为严重的犯罪”。中国原有44项非暴力犯罪有死刑,2011年后剩31项。我主张非暴力犯罪应该立即废死,包括经济犯罪、贩毒、贪污受贿等。对贪官免死,很多人不能接受,但我仍要坚持。
   
   问:吴英案和赖昌星案有本质的区别,然而判决的结果却相差很大,对于赖来说,数额巨大,而吴英案却被判死刑,是否赖受到庇护了吗?
   滕:死刑犯不引渡。为了让赖回国受审,只能承诺不判死刑。另有涉案4.2亿美元的余振东案等。这也是主张废除死刑的一个理由。绝大多数国家都已废死。
   
   问:两会即将召开,能否以此案为契机,推动早日废除死刑呢?
   滕:我主张立即无条件废除死刑。这种声音在中国是一小撮儿中的一小撮儿。但是仍要不断呼吁,现在就做。当然废死任重道远,首要的是尽全力纠正死刑冤假错案。我们北京兴善研究所(CADP,网址:http://www.cadpnet.org)正致力于此。
   
   问:若吴英被判死刑,那么,在现有金融制度下,民营资本的出路在哪里?
   滕:没有什么能对抗市场规律。死刑也不能。
(2012/02/22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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