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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枪口高低”的法理探讨

下面是按时间顺序整合的两个帖子。

   【ID取三字母,无关无意义从略,段内用“---”分割的一般是引述,F为在下】

   

***

   

   zyy:

   

发人深省的事件:对柏林墙守卫的审判

    这个故事发生在柏林墙倒塌之后的德国。1991年9月,统一后的柏林法庭上,举世瞩目的柏林围墙守卫案将要开庭宣判。这次接受审判的是4个年轻人,30岁都不到,他们曾经是柏林墙的东德守卫。

    两年前一个冬夜里,刚满20岁的克利斯和一个好朋友,名叫高定,一起偷偷攀爬柏林墙企图逃向自由。几声枪声响,一颗子弹由克利斯前胸穿入,高定的脚踝被另一颗子弹击中。克利斯很快就断了气。他不知道,他是这堵墙下最后一个遇难者。那个射杀他的东德卫兵,叫英格·亨里奇。当然他也绝没想到,短短九个月之后,围墙被柏林人推到,而自己最终会站在法庭上因为杀人罪而接受审判。

    柏林法庭最终的判决是:判处开枪射杀克利斯的卫兵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他的律师辩称,他们仅仅是执行命令的人,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罪不在己。法官当庭指出:“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唾弃暴政而逃亡的人是无辜的,明知他无辜而杀他,就是有罪。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

    评论:在这个世界上,良知是最高的准则,是不允许用任何借口来无视的。自然法永远高于社会法。

   

【不正注:上面引用的故事,尤其是宣判这一块,似乎可以证伪(谣传)。但我们仍可以权当这是一次很好的思想试验,只不过拿来当考据的所谓“德国法官的判例”,已不足为据。】

   

   slr:

   

   这的确是个发人深省的审判。“自然法永远高于社会法”,这句话,更值得品味。如果接受这一观念,那么,当今主流媒体宣传的思想观念,就彻底失去了根基,会随之崩塌。

   

   zyy:

   

   法律是个复杂的问题,但我觉得这个法官的宣判的确能启发人。

   

   yhu:

   

   值得商榷。

   柏林墙倒塌后龙应台去德国正值射杀最后一个偷越柏林墙者的东德哨兵被审判。龙借当地人的口表达那个按命令开枪的哨兵应该被判有罪。“是总理命令他们开枪没错,可没人命令他们一定得射中!”“纽伦堡审判战犯已有先例:你还有别的选择。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道德伦理界线”

   但问题是纽伦堡审判中的罪行在任何一个正常国家都是有罪的,比如屠杀犹太人,比如虐待战俘……但在任何一个正常国家哨兵都或多或少是有权依法射击偷越国境者的。事实上东德翻墙出去被打死的人那么多,那么多以前的哨兵没有被审判,仅仅因为这小子倒霉,他开完枪没多久他服务的国家不存在了,就因为他打了人之后暴怒的民众气还没消之前他落单了,所以他就活该倒霉?所以他就有罪?他就成为许多“义人”彰显正义的注脚?

   

   zyy:

   

   只要可以依法追究,那么是否有罪和犯罪的人是否很庞大并没有必然的关系。比如wg吧,中国的法律如果是真正的健全的,那么就应该对其进行彻底的追究,这不仅仅是对于过去负责的态度,也是一种对于未来负责的态度。

   再比如侵略战争,可以说任何一个参加侵略战争的军官和士兵甚至是支援的大后方都有罪,但只不过这个社会的种种扭曲,而被变得无所谓了。但至少在上帝那里——如果真的有死后审批的话——这些人也终归是在劫难逃的吧!如果这些官兵不是有罪,那拒绝参加侵略战争的官兵就是真正有罪的了,而事实显然不是如此。

   我所说的“法”并不一定和当前的法律一致,它主要是指一种理想化的、上天的律法,它往往很难在现实社会中出现,但它存在于许多人的心中。

   

   yhu:

   

   无论如何不审判下命令开枪的人,而审判执行命令的人,这样的正义让人心寒。

   

   zyy:

   

   这你就想多了,你怎么知道没有审判下命令的人呢?我想连这个士兵都审判的话,那么下命令的人要么已经被击毙了,要么已经下狱了。

   

   yhu:

   

   东德总理没有被审判。

   莫德罗——东德最后一位共产党总理。柏林墙倒塌、昂纳克下台后,他成为政治局委员出任总理,德国统一后曾继续担任德国国会议员,欧洲议会议员。http://zh.wikipedia.org/wiki/%E6%B1%89%E6%96%AF%C2%B7%E8%8E%AB%E5%BE%B7%E7%BD%97

   

   zyy:

   

   那能说明什么呢?说明他们做的不够好。

   

   yhu:

   

   我错了,莫德罗是柏林墙倒了以后当总理的,该负责的是昂纳克,这家伙当时跑路了,92年才被引渡回来,又得了癌,所以没审完就放了。

   纽伦堡有一个现象就是一般士兵甚至职业军人是无罪的,六个最后绞刑的人好像只有一个是军人,真正需要负责人的是发布命令的文官。对当时法律而言,东西德处于冷战之中,是准战争状态,偷越国境前往敌国者是否可以被视为叛国?对正在发生的叛国行为用武力制止是否符合法理?法官提出的你可以“把枪口抬高一厘米”,以这种心理状态去要求他,似乎在说:执行命令没有错,你错的是没有打歪。以这种依据去判决他有罪是否站得住脚?又或许那个士兵只是想打腿,却打歪了;甚至他就想“把枪口抬高一厘米”,但歪打正着了,这又怎么说?

   

   zyy:

   

   我想这是要结合被审判者的证词来审判的,如果被审判者在咬定自己只是在执行命令的同时,也承认他这样做是不对的,只不过不应该负全部的责任……那么审判的结果就应该是正当的。

   许多时候我们不是不知道对错,只是我们缺乏反抗错误的勇气罢了。而当被审判的时候,承认自己犯错误是因为懦弱而不是无知,这其实也是一种勇气,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这种勇气的,擅长逃避责任的中国人尤其如此。

   

   slr:

   

   楼上这段说得好。

   再说说我另外的一点感受。首先,谈谈自然法和社会法。所谓自然法,它和任何一部现存的可以写在纸头上的法律都不相同。自然法存在于任何一个心智健全的人心中,而现存的法律,也即社会法,则是一种表达。老子说,道可道非常道。人心中的法就是道,而社会法就是非常道。正因为是非常道,所以,社会法需要修改完善。政策、制度、法律的前提是存于人心中固有的善。人心中的善,或者说良知和道德,才是唯一可以依靠和指望的。

   再说说命令和良知。有悖良知的行为就是犯罪,尽管这些罪不一定导致被审判入狱。执行命令不足以开脱罪责。只有这样,也就是说,只有把公正放在人的良知之上而不是放在由具体人或人群的命令之上,这个以良知为基础的人类社会才可能适宜于个体人生存的。关于命令和良知这个问题,康德在《什么是启蒙》一文中曾经有所涉及。我记得,康德的意思是:当你意识到教会或者其它组织的命令和要求已经违背了良知,而且,执行命令就意味着违背良知时,你就应该辞职。

   道德、良知,是最说不清楚的东西,同时,也是最真实最可靠的存在。

   

   zyy:

   

   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似乎是专门讨论道德的书,我觉得这本书应该很值得看。

   

   yhu:

   

   6月19号你回复我说:“我想这是要结合被审判者的证词来审判的,如果被审判者在咬定自己只是在执行命令的同时,也承认他这样做是不对的,只不过不应该负全部的责任……那么审判的结果就应该是正当的。 ”

   ——你难道看不出问题吗?法律是讲证据的,确切的说:论证一个人有罪必须有确定的证据,但论证一个人无罪只要有充分的怀疑就可以了。你认为他有罪,你不能随口"如果"一个他的证词来进行论证,这根本站不住脚。再者你的假设就根本不成立,当事人本来争取的就是无罪判决,从没有争取只付一部分责。看看清楚:判了三年半好不好,哪来你说的“审判者在咬定自己……不应该负全部的责任”。他如果是承认这个的,那三年半都已经是最少的刑期了,还用得着费时费力为自己辩护吗?

   你们知不知道你们在谈论一个司法案件吗?在司法中我可以完全不认同当事人的做法,但必须在法律之内去讨论其是否应被判有罪。

   回到案件本身。查看其是不是应该被判刑,并不能自己说自己的,最关键在于看“判词”(大陆法系),即使罪行是正确的,但判词是错误的,我们依然应视之为错判。你不能因为一个人放了火,为了判他刑用“他没有放火执照”把他关了。虽然他可能确实罪有应得。

   看清楚判词“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唾弃报症而逃亡的人是无辜的,明知他无辜而杀他,就是有罪。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

   

   ——

   

   1 作为执行者我根本无义务判断我所要杀的人是否是有罪的。如果这成立,所有执行死刑的狱警,都必须先了解一个死囚的判决是不是合理的,是不是某一天发现这个死囚是错判,这个枪决犯人的狱警就应该受审?

   

   2 你法官呆在西德站着说话不腰疼、拍脑袋一想:哦“打不准是无罪的”!谁告诉你的?你凭什么这么说?在一个失去个人基本自由的国家,一个人人自危毫无人权可言的国家,一个人可能仅仅因为没足够出色地完使命而得到悲惨的命运!!在文革的时候,那些确实是不小心让阶级敌人跑了的甚至自杀的,马上有可能被认为是同情阶级敌人。一个人在这种情况下本能的反应就是必须打中,你凭什么要求人在那么短的时间上权衡清楚这其中的细微差别,以确定打不中不会带来可怕的后果?

   

   slr:

   

   楼上,楼主的这篇日记并不是一个案件卷宗,所以,不可能从中找到足够的信息可以让法官做出判决。我对判决结果感兴趣,是因为这个结果暗示了一些重要观念,而这些观念是我认同的。退一步说,即使这个案件是杜撰出来的故事,也有其价值。具有真实价值,已经使得这篇日记值得阅读,所以,我并没有深究案件的真实性。

   当然,像司法人员一样探讨审判结果也是可以的,只是我个人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对于你最后举得两个例子,我想说说自己的看法。

   狱警执行死刑的时候不需要了解判决过程,对判决是否合理又自己的判断。但是,如果狱警碰巧知道被自己执行死刑的人是无辜的,那么,他就不应该执行这个死刑。换句话说,他执行这个死刑就违背了自然法。明明知道和不知道并不相同。设身处地地想一下,因为我并不认同死刑,所以,不会把当这样的狱警当做自己的职业选择。

   让阶级敌人跑了,可能会被视作同情敌人,甚至会以通敌罪受审,下场悲惨。可以想见,这种故事切实发生过。但是,我依然深信,遵从良知总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的确,我看到的很多小说、影视作品都在讲述恶人的强悍。我一直在想,恶势力真的有那么强大吗?!为什么我们的艺术家就没有写出一部个人良知战胜邪恶势力的作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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