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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传珩:“中国特色”的司法荒唐 ——“公检法密切配合”制造冤案

    来源:《中国人权双周刊》
    目前,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仍保留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互相配合”的规定,即俗称的“公检法密切配合”办案原则。这一原则已经成为当今中国公权力不断制造冤假错案的策源地,但却被当下社会舆论所忽略。在当局政法委统一领导体制下自我封闭的刑侦体制与检察、审判司法制度,一向黑幕重重,环环联动、官官相护,一旦发生问题很难给出一个令公众信服的真相交待。
   
    5年前,佘祥林惊天冤案让民众痛定思痛,反思如何避免出现佘祥林第二;但5年后,佘祥林案再版的赵作海案又出现,人们又开始反思如何避免出现赵作海第二。其实在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下,冤假错案一直都在重复发生:一贯的抓进去就打,一贯的命案必破口号,一贯的政法委协调,“公检法密切配合”,一贯的公安机关及其他公权机关滥用职权,漠视、践踏人权,结果也就炮制“杀人犯”蒙冤11年,出监牢后还要按统一模式被一贯地宣传为“感谢党和政府,感谢各级领导”。
   

    在“唱红”的重庆,“公检法密切配合”一条龙“黑打”,竟成为薄熙来进军中共“十八大”权力高端的资本。震惊中外的律师李庄伪证案,因律师李庄介入被告人龚刚模手腕伤痕内幕,私自调查取证,直逼重庆“黑打”内幕,且违反不知名“机关和人员”的要求,向法院递交了证人作证申请书,直接干扰了重庆刑事案件的公检法一条龙“流水线”作业和重庆制定的“春节前将涉黑案审理完毕”的重大战略部署,便被“带有某种政治目的的整肃”。
   
    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重庆市竟还堂而皇之地公布消息称,因李庄案件组建了“公、检、法、司联合办案组”,公检法三机关合成了一家。由此可见,重庆司法当局为整肃律师已经达到不择手段的地步。李庄于2009年12月12日被警方刑事拘留,13日就被检方批捕,20日即被检方起诉,法院于30日开庭审理。此案办案效率如此之高,可谓是一条龙“从快严打”之“功”。一般来说,律师造假此类情况应先提交给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先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构成犯罪,再由他们转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而重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为了政治任务,“密切配合”,直接抓捕正在行使辩护责任的律师,闹出“原告抓被告”和“原告审被告”的司法荒唐。而后,中国司法部竟又为如此司法荒唐的重庆当局背书,下文要律师汲取李庄教训。
   
    “公检法密切配合”制造冤案更具说服力的经典案件,竟发生在本作者身上,故在此现身说法,引以为证。2001年7月12日,国际奥申委投票决定2008年奥运承办国前夕,有关部门为控制民间持不同政见者行踪,蓄意制造了“燕鹏偷越国境案”(事实已经验证为假案),当即招致舆论哗然。本作者因仗义执言,撰文指责公安部门侵犯人权,随即便遭到了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极其经典的“公检法密切配合”的政治报复。当时青岛公检法在上级意志的统一安排下,青岛市委宣传部给公安当局提供所谓“执法依据”,通过对本人早先撰写的大量文章的筛选、歪曲与断章取义,做出了充满文革遗风的所谓“审读意见”。(这种由官方主管意识形态的宣传部门审读文章观点,制造“执法依据”的做法,不仅是典型的以党代法,而且是让运动员做裁判员。本人文章批判的正是宣传部门的传统僵化观念。)本作者仅因撰写了8篇批判阶级斗争意识形态及传统社会主义错误实践的理论文章,由此经历了长达近两年的超期羁押,被两次违法重复起诉,五次延期审理——检察院“建议”延审四次,法院报批延审一次——上演了一起在权力意志的安排下,由青岛市委宣传部及青岛公检法“密切配合”合伙串通,假意识形态制造“政治敌人”,借法律工具惩罚“思想罪犯”的当代文字冤狱。
   
    本案业经青岛市检察院起诉后,其深知“以言治罪”违法违宪,且在舆论压力下,不得不于2002年3月22日撤回起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然而,一个月后(2002年4月26日),青岛市检察院又在权力意志的干预下,不顾程序正义,公然在没有任何新事实与新证据的情况下,又就此8篇理论文章,用同一份起诉书,只字未改地再次对本案进行违法重复起诉,明目张胆地执法违法。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然而,青岛中级人民法院也在权力意志操纵下,竟置此具有法律效力的明确规定而不顾,再次违法受理,并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对本作者判刑3年,附加剥权5年。本案业经上诉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仅未就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歪曲事实、枉法裁判等问题发回重审或改判,反而继续藏污掩尘,超期羁押,拖延了大半年,才下达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而且至今不改。此一系列“公检法密切配合”的违法侵权事实,均有司法文书和法庭记录在案佐证。
   
    在中国特色的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程序中“公检法密切配合”,一直都被作为一个不可动摇的、毋庸置疑的基本原则肯定下来,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即使在前一时期刑讼法的修改争议和论证过程中,也极少对此原则有实质性的抨击。然而,在当今中国,一起起严重侵犯人权导致的冤假错案之所以能一再畅通无阻地被加工、制造出来,无不都是“公检法密切配合”的强力推动,而丝毫也体现不出他们之间的“互相制约”。当今中国大量发生的冤假错案力证,在司法实践中哪怕有一个环节能有监督,都会大大降低此类司法荒唐的频率。
   
    那么,当今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为何要确立“公检法密切配合”原则?对此官方刑诉法教科书有以下几种解释:(1)“所谓互相配合就是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依法给犯罪分子以应得的惩罚,而不是各行其是,互不通气,互相抵销力量。”(2)“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要通力合作,互通情况,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诉法的任务,而不能互不通气,彼此掣肘,甚至互相扯皮,抵消力量。”(3)“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使案件的处理能上下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从以上三种说法中不难看出有三层含义:第一,先分工,后配合;第二,配合即是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合作和维护;第三,为了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任务的目的。
   
    其实,在中国特色刑事诉讼立法制度的设计上,体现出的是强职权主义为特征的程序模式。这种程序模式,是以党权主导下的司法权力为核心,以行政等权力和其它社会力量相配合的维持稳定,打击犯罪的超强机制。无论是按《关于司法独立最低标准规则》的国际通行标准,还是按符合中国宪法体制和一党执政的国内标准,司法独立的基本内容应当是身份的独立和职能的独立。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公检法身份不同,角色各异,职能的内容和行使职能均有区别。因此,公检法三机关怎么可以“联合办案”、“相互配合”?
   
    按普世价值观念理解,由国家权力介入解决社会冲突,不仅是因为国家权力的权威性、稳定性,而且还是因为国家权力在价值取向和立场上是中立的,以及由中立而产生的社会公正性。这种中立性的最基本出发点就是,法官既不应对当事人一方有好恶偏见,也不能代行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果法官既要配合一方又要保持中立,必将陷入逻辑上的“A”又是非“A”的尴尬境地。然而,在当今中国,法院通常都是密切配合帮助公安、检察院在程序上反复退查、中止审理、延期审理等,让公安有足够的时间去抓律师、抓证人、摆平各种关系后再审再判,甚至置法律程序而不顾重复受理起诉。这就是我们一再推祟的“公检法密切配合打击犯罪”的中国特色司法荒唐。
   
    由于“公检法密切配合”的荒唐规定,公检法就会结成三位一体的刑事司法权力系统,与刑事被告辩护方形成实质上的对立关系,结果必然彻底丧失国家的司法独立性,致使公检法沦为权力意志的工具。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的党权高于一切政治的生态中,已经形成了固化的“官强民弱”格局。在这种格局中,“公检法密切配合”便导致权力之间相互靠拢、利用、联手结盟的勾当在法律原则上找到了挡箭牌。由此一来,权力也就得不到制约,被告的权益自然就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冤假错案也就由此被一再畅通无阻地加工、制造出来。
   
    在当局的治国意识上,始终强调“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党的意志就要通过驾驭国家权力和国家法律表现出来,导致社会一切生活领域,都必然要受到党的政治与权力的影响,社会秩序与民众也只能服从这样的统治利益的需要,一切法律也都要为统治利益需要服务,法律仅仅是权力的工具,当然也包括宪法。这也就是公检法要“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任务”的目的所在。如今中央政法委、司法部都一再强调,将“党的事业至上”摆于首位,目的就是要排斥司法界不少人主张的“唯宪法法律至上论”的普世价值观。中共如此统治思维,就是当今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为何要确立“公检法密切配合”原则的根源,由此也就注定了冤假错案被一再畅通无阻地加工、制造出来的中国特色司法悲剧。
(2011/10/2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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