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两会提案 中国的两会是为倾听百姓声音而开还是为了忽悠百姓而做形式实在让人不解
关于制止官、商、法串连勾结损国损民的提案
提案内容:官商勾结,违法占地,法院充当保护伞,在全国已经形成一股不可低估的毒气,这种腐败趋势如不及时查处、追究,将严重影响国家政权在百信心中的威信。
福建省福安市下白石缜里凡村有400多亩护岸林与基本农田, 于1999年起, 被闽东丛贸船舶实业有限公司占用,村民一分钱都没有得到。2005年福安政府才告知里凡村民,该地已于2000年颁证给侵占单位。里凡村民诉诸法律,法院违法枉判,致使农民依法维权竟然换来7年之久的循环诉讼而无果:
2000年,福安政府在没有任何征地手续的情况下,将里凡村农民赖以生存的农地、护岸林地400多亩颁证给闽东丛贸船舶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为248.598亩。
该村村民阻止丛贸公司侵占土地,农民遭殴打;找福安政府又被忽悠称没有给丛贸公司颁证。农民不停地在政府与丛贸公司之间往返呼吁,直到2005年,在一家媒体的介入下福安政府才向农民出示证明该地已经颁证给闽东丛贸船舶实业有限公司。于是,该村遂向宁德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尔后再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不服颁证行为的行政诉讼。
在庭审中,福安政府没有堤交一份与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等有关征地的证据(见附件2),唯一一份似有关联的证据, 是福安市水产局于1977年欲在里凡村成立“渔港指挥部”,曾与里凡村民拟定一份意向性的征地契约(见附件1),但仅只一年时间, 渔港指挥部就“消失”了。渔港指挥部在里凡村只盖了一个小仓库,并没有使用过契约中的厘毫土地,当然也没有支付给里凡村民任何费用。里凡村民依旧照常在那一大片土地里继续耕作,照常向政府缴纳农业税。于是,福安水产局和里凡村民对这份没有履行过的“契约”都弃之不顾。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18个月的审理,作出判决,虽然撤销了福安政府的颁证行为,但却认定1977年的“契约”合法,还认定“契约”内的167.58亩(实际占用400多亩) 为囯有。村民不服上诉, 并強烈要求测量 , 但福安政府与法院都拒绝测量实际面积。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六个月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行政判决不审理实体问题, 而两审判决却对77年一份来源不清的“契约”进行认定, 且其认定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见附件目录3及说明),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款与案件毫无关系。(见附件5及说明)两审法院判决, 更加助长了福安政府的违法气焰,在判决之后化整为零,换汤不换药, 分为8次给丛贸公司颁发了八本土地使用证,共260多亩土地(而实际占用该地400多亩)。里凡村民找福安政府说理,政府官员指着判决书说, 已认定为国有土地了, 可以直接给予发证, 与你们里凡村无关。
里凡村旳土地是里凡村村民的, 被強占就変成国有, 农民群众怎么会心服? 因此, 从2005年到目前,里凡村民向政府提出复议、异议、起诉、上诉共18次。依法一审应由中级法院受理, 中級法院委托其他县市法院审理,各基层法院都在其管辖之下, 怎敢违背其与高级法院判决的定调,因此也都不顾庭审调查的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出与法相悖的判决。法院无视法律规定,把农村农民的集体土地没有任何依据地认定为国有,这是对中国法制的藐视(见附件4)。另外,丛贸公司从 2000年开始,没有向政府申请,先行填海70多亩,并把农民海上养殖的数额巨大的海产品强行填毁,不给农民一分赔偿,直到今年1月21日才申请海域使用权的公告。本提案所提到的土地护岸林与基本农田,都要经过国务院审批的农地,面积巨大,地方政府却可以越俎代庖,无视法律。本案虽是个案,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它却折射出地方政府存在的普片问题。一旦国家法律, 在党政机关腐败和经济活动串连一起的情况下,必然导致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由此产生社会矛盾日益激化,群众不满事件不断激增,从而破坏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与改革开放事业, 动摇政权根基。
法官的渎职枉判,造成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更加肆无忌惮,官商勾结、沆瀣一气将导致社会无法稳定。
为国家的安定团结、为遏制官商勾结、司法腐败。提建议如下:
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建议福安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对里凡村的土地进行测量,并通知有关的土地权利人到现场进行界址指认。
二、根据法律规定,确实符合建设项目用地,基本农田及护岸林该由国务院审批的,依法进行,重新办理征地手续,并责令福安政府自动撤销原颁证行为。
三、责令福安政府及用地单位赔偿里凡农民土地被侵占所带来的收入损失。
四、对法院不依法执行法律,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依法应当一审由中级法院审理的,中级法院不能随意指派下属法院审理。对于高级法院不依事实审理案件枉判的,应予加重处罚,对主审法官有受贿嫌疑的,应当严肃查处,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附件目录及说明
附件1
77年的“契约”(两份)
这两份“契约”只是双方意向性的订立,而且当时“契约”中的“渔港指挥部”并没有盖章。实际也没有“渔港指挥部”这个单位的存在,“契约”没有得到政府部门的确认,所以两份“契约”对同一块地填写的山地、农田的面积却不相同。而下白石公社作为“鉴证”的盖章是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盖的,里凡村民却不知,鉴证为了证明“契约”的合法或者违法,从“契约”上看不出来。(契约的由来见当时签字的大队队长陈述笔录)
附件2
(2006)宁行初字第1号案件中,被告福安政府提交的证据目录表。
该证据目录表可以看出,福安政府颁发给闽东丛贸船舶实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证所提交的证据,没有一组证据与土地权属来源有关,也没有一组合法征地的公告、安置、补偿等相关证据。只有77年那两份作废的“契约”看似可以牵强附会的与颁证强连在一起,但没有法律支持。除了这两份。其他协议都是用来滥竽充数。另外,证据目录表中的一系列证据都是福建省政府与福安市政府的批文,这点足以证明官商勾结、暗箱操作的事实。
附件3
(2006)宁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该判决洋洋洒洒写了23页,最终认定福安政府颁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撤销福安政府的颁证行为,可中间又自相矛盾的认定渔港指挥部与里凡村签订的协议有效,该地属于国有,结果上诉,二审维持。也由此农民经过两审法院漫长的24个月“认真审查”得来一份没有结果的判决书,尔后福安政府又化整为零,颁发8宗土地使用证,面积超越了该号判决的亩数,里凡村民诉诸法院,法院却都认定里凡村的土地为国有,既然,里凡村的土地可以随意认定为国有,该判决就没有必要洋洋洒洒写23页,也没有必要撤销福安政府的行政行为,更没有必要拖延两年多的时间下判决。由此引来7年的循环诉讼,即浪费了执法成本,也给农民带来无法承担的诉讼成本。
附件4
福安政府提交的证据1申请表 2审批表
这两组证据证明申请与审批表明显无视法律、法规。虽然一切都是政府的操作,都是作假,但审批日期在前,假公告日期在后、审批表涂改、土地实际用途填船舶修造、拆解,而审核意见确实住宅用地。申请表的土地权属来源是征地,审批表的土地权属来源即写划拨,又转让。
附件5
福安政府提交的证据7 安政【1987】060号
该纪要第二条证明土地一直都是里凡村民所有与使用,并一直在向福安政府缴纳征购粮这一事实。
(2011/07/3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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