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地痞流氓的区别就是有无执照的区别 (二十二) 这边总算把福安政府再次违法勾结的企业颁证的行为告上法院。在此,我不能不说一句题外话,都说社会上有些低三滥的地痞流氓贪得无厌,可是作为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为了某些当权者的私欲,贪婪的行为比什么无赖都更加龌龊与卑鄙。 由于我村被侵占、掠夺的土地有400多亩,而福安政府当时哪里捡来作为违法颁证理由的协议只有167.58亩土地,于是,又来个公开的抢劫行为。公然在地方报纸刊登我村的土地属于违法企业所有。此类刊登明显违反了征地公告办法,我村村民也没有订任何报刊自然无法得知事实。当向福安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权属登记时,被告知我村的土地已经全部颁证给这个违法企业了。于是,我让国土资源局给我出示已经颁发的证件号时得知,他们化整为零又分七宗地给违法企业颁发使用证。
2010年3月3日,我村向福安法院递交了确认土地权属的起诉状: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福安市下白石镇外山村里凡自然村村民小组
住址:福安市下白石镇外山村里凡自然村
代表人:王秀英 村民小组长
被告: 福安市国土资源局
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赵伯毅 局长
诉讼请求:
不服安国土资信处字【2009】第52号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福安市国土资源局履行原告向其申请的法定义务---确认土地权属。
事实与理由:
原告位于福安市下白石镇里凡村(现丛贸公司厂房内)的宗地被侵占,于2005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至2007年底,经过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分别作出了(2006)宁行初字第1号和(2007)闽行终字第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了福安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2月颁发安政国用(2000)字第034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福安市人民政府颁证的165635.79平方米(约等于248.45亩)土地中,两级人民法院均认定其中的23.72亩土地颁证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另外,被侵占的宗地从中国解放以后,一直由原告所有与使用,对于土地实际面积虽然没有准确的数字,但原告清楚实际面积大大超越了被告2000年2月为闽东丛贸船舶事业有限公司颁发的165635.79平方米。为此,原告于2009年11月8日向被告呈交《土地权属确认申请书》。被告于2009年12月3日做出的【2009】第52号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原告认为被告做出的决定是错误的,于2009年12月29日,向宁德市国土资源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至今未作出任何决定。
原告向被告申请确认土地权属的请求是:
1、请求依法勘测、丈量位于现闽东丛贸船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丛贸公司)用地范围内的实际土地亩数。
2、对重新勘测、丈量的土地亩数及被撤销[安政国用(2000)字第034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23.72亩土地重新为申请人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
被告做出的【2009】第52号的意见书称:
一、原告得的申请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也不符合《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
二、被侵占的土地不属其管辖范围,建议提起侵权之诉。
三、被告认为申请勘测、丈量可依法委托有资质得专业技术单位测量获取。
对于被告处理意见一中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是: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是: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根据以上两条法律条款规定,原告向被告递交申请书时,一并提交了相关证据:1、土地权属确认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提交了土地权属证明(77年得协议),以及(2006)宁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和(2007)闽行终字第38号《行政判书书》。对于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这是申请人无法取得的证据,因此在申请确权中请求被申请人组织丈量。
本案争议的宗地(闽东丛贸船舶实业有限公司的厂房用地)除了部分属于英岐村委与下岐村委的以外,其他都是原告所有,这是不争的事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这是法律规定,作为政府执政部门履行义务是不可推脱的责任。
对于被告决定的第二项,要求原告自行依法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测量获取,原告认为被告此决定更不负责,原告所有的土地被侵占,是由于被告的给侵占土地者合法的保护,致使侵占人把属于原告所有的土地用围墙围住。因此,就算原告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丈量,也未必能顺利取得丈量结果。
从被告《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被告的滥用职权又引发了另案。在原告收集另案证据中得知被告对原告申请勘测、丈量的地块已经丈量过。从证据 9中可以看出原告的土地被侵占的事实,而被侵占的原因是被告颁发安政国用(2000)字第034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渎职所造成,因此,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依法履行其法定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特依据《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们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福安市人们法院
原告:福安市下白石镇外山村 里凡自然村村民小组
组长:王秀英
2010.3.1
附:本状副本两份
证据10份
本次确权起诉福安法院没有受理,理由是我村向福安政府申请确权申请,福安国土资源局作为信访答复,这种忽悠办法高明吧?让全世界认识认识,作为行政机关竟然不知道行政申请事项与信访事项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样的国家不觉得很讽刺吗?
(2011/07/25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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