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打官司实录》(25) 法官在看鼻子 Wilentz, Goldman & Spitzer是美国东北部一个著名律师事务所的名字,是美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业务主要集中在新泽西州。有众多的新泽西州各级法院的法官曾经是Wilentz, Goldman & Spitzer的律师,其中有多人先后成为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包括在新泽西州历史上任职时间最长的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来自Wilentz, Goldman & Spitzer的律师还常见出任其他一些要职,像新泽西州总检察长,新泽西州律师协会主席等。
在我写这本书时,Wilentz, Goldman & Spitzer大约拥有160个律师,里沙•克莱纳(Risa A. Kleiner)女士是其中的一位,我对手在2005年7月份雇她为本案被告方律师,当时普通律师的价格约120到150美元一小时,而她收每小时350美元。这还是2005年的价码,克莱纳女士在2007年提交给法庭的一份文件里,声称她代理此案的价格为每小时375美元,我没有去细考从何时起涨到这个价。
除非有数百万美元以上的家财,否则雇用律师进行一场剧烈对抗的离婚大战绝对是得不偿失的蠢事。克莱纳女士总共替她代理了三个动议,一场四天的审判,另外写了很多信,她付出的代价是7万多美元。加上化费在她的前一位律师,我短期雇用的谢克特先生,不计法院方面的收费,双方光在律师身上的总花费就超过10万美元。如果这10万美元化在孩子的成长,花在孩子的教育上,孩子能受益终生。如果我也雇用一个好斗的高价律师,则必定歹戏拖棚,律师费还可以数倍于10万美元。当然就本案来说,如果双方都雇用好斗的高价律师,实际结果将是把双方的财产全部耗完为止,因为律师一边在代客户打官司,一边在计算客户口袋里的钱还剩多少。
克莱纳女士是位很有特色的律师,这种特色在我同她的第一次接触,她的第一个电话,她对我讲的第一句话里就感受到了。她在那个电话里一开口就对我说,法官命令我明天出庭。第二天我到庭后,法官看到我略显惊讶。后来我才知道,这一天我根本不需要出庭,法官安排的节目是签署克莱纳女士要求的“命令前来法庭说明理由”,即命令我到庭说明理由,但不是当天就来法庭说明理由,除非特别紧急状况,法律也不容许这么处理。而克莱纳女士则打算一旦法官签署了命令,就要我在毫无准备状态下立刻上庭说明理由。显然,法官并没有这个意思,那天克莱纳女士是假冒法官的话把我骗来法庭。
克莱纳女士在辩论时,最擅长先引用我的话,但是故意引错、引反;或者编造一个明显愚蠢的论据,说成是我的;或者说我承认了什么事实,但却是我提都没提到过的事;或者无中生有地说我向法庭提出一个要求,这个要求当然是被描绘成无理不堪;诸如此类。随后她同这些“事实”和我的“理论”辩论,大加鞭伐。不过,克莱纳女士最后必定会非常大度地表示:这是因为我不是一个律师,可以理解会犯这样的错误。言下之意,法官只要根据她所述“事实”作决定,不必追究我的“过错”了。
这些事情不胜枚举。但是如果把我同克莱纳女士直接交手的事列举出来,未免有失克莱纳女士大律师的身份,而我则难逃攀附炒作自己之嫌。所以,凡本章具体陈述的事例,用以反映克莱纳女士之律师特色,都是克莱纳女士和法官为主角,我则处于边缘化位置的事件。这么处理又附带来另外一个好处,就是读者马上会认定我不可能演绎出这些事例来。在美国生活过的人都知道,这些事如果没有确凿的法庭记录在案,他胆敢把前后三位审判庭法官牵涉进来,那他一定是太想吃牢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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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本案遗留问题的庭审在2006年12月13日开始。克莱纳女士故伎重演,等大家坐定后,她给法官和我发一份材料。我一看标题是《审前备忘录》,有14页厚,形式和内容是声明和判决意见书的混合体。我立即表示反对。我说,法庭在庭审前从未要求过这个文件,虽然名为《审前备忘录》,但实际上到庭审时才拿出来,连给我读一遍的时间都没有,对我不公平,法庭不应该接受。
按照美国的法律,除非法庭特别允许,庭审期间当事者本人不得向法庭提交书面声明。当事人如要在庭审期间发表声明,必须以口头形式进行,接受对方的盘问,然后这种声明或陈述就作为证词在法庭存案。克莱纳女士耍了个花招,不用被告的名义,而是以她自己来署名这份《审前备忘录》,但是在备忘录的一开始又开明宗义地表示,是代表被告提交这份文件。对于克莱纳女士当庭提交这样一份违反庭审规则,而我又明确表示反对的文件,法官示意他的秘书收下,却对我的反对之声不置一词。
克莱纳女士的这一招很厉害。她先前对法官说过她认为庭审有一天时间就够了,选在这么一个时间点拿出这份她精心准备的,无判决意见书之名却有其实的材料,就是要让我措手不及,使我在庭审期间没时间看,没机会回击反驳。用意是用这篇充满了捏造的事实,但我没机会反驳的材料影响法官,让法官庭审结束后参照这个材料写判决。
但是,克莱纳女士没料到庭审的进程不像她所预料的。这一天的庭审,她完全处于被动挨打,快到法院下班时间了,还有很多问题不断涌出,她也不能让审判就这样结束,有失她的颜面。于是,当法官在这天结束前宣布了一个改天再审的日期,大家都同意庭审将在那天继续进行。
在后继的庭审中,当我盘问被告时,我向法官要求,让被告读《审前备忘录》第7页的最后一段。我说,这一段很短,只有4行字4句话,对这4句话我有几个问题问被告。克莱纳女士立刻反对,她说这是她写的,不能问被告问题。我对法官说,克莱纳女士是代表被告写的,这份东西是在庭审期间提交给法庭的,不给我有时间在我作陈述前看一遍,以至于我从没机会回应,因此我有权利问被告这上面的有关问题。
法官大约觉得很难一方面接受被告方单方面缴的这份文件,另一方面却不让原告询问,于是有意放行。说时迟,那时快,我直觉得耳边一阵风响,忙回头看时,只见克莱纳女士满脸通红,气鼓鼓地倚门而立,这身体的语言明白无疑地表示,一旦我开始问,她就离开这间法庭。
我又赶忙抽回身,仰望高高在上的荣耀的阁下,发现法官正在看自己的鼻子。
“法官在看自己的鼻子?你不要记错了!”我虽然印象深刻,但写到这里时,还是禁不住对自己这样嘀咕。
我不敢大意,忙查找了一阵。好在法官用自己的话证明我没搞错, 显然法官当时是在看鼻子,所以虽然坐得高高在上,但还是没有看到克莱纳女士倚门而立的情形。法官在评论这件事时说:“原告或者是被灌入了错误的信息,或者是错误描述发生的事,在当事人作证期间,被告律师从没有威胁要离开法庭。”
自从我在法庭第二次昏倒后,每次出庭我都启用法院的翻译服务,这天是位年轻的女翻译。当这位女翻译听到我说下面的话时,顿时花容失色:
“如果我有同样的行为,荣耀的阁下早就下令法警把我铐上逮捕了。我要求荣耀的阁下责令被告律师立刻返回她的座位,并控她藐视法庭罪。”
我忙对她说,这是我的话,你只管照实翻译,没你的事。尽管我再三劝说和要求,但她就是一个字也说不出口。
这时的情景煞是有趣:克莱纳女士满脸怒气地倚门而站;被告僵在座位上;法官只顾低头看自己的鼻子;女翻译吓得不能翻译;而我因为使用了法院的翻译服务,被规定出庭时不准说英语,见女翻译不肯替我翻这句话,只剩下叹气的份。
“咳,咳咳,”荣耀的阁下清了清喉咙,终于打破了这古怪的沉寂,看着鼻子对我说,“你可以把你要问的问题写在结束陈词(Closing Statement)里。”
法官话毕,克莱纳女士悄无声息地回到她的座位。
我在庭审时提问题是为了得到被告的回答,即被告的证词。把问题写到结束陈词里,就只有问题而没有回答,还有什么意义?对于克莱纳女士的《审前备忘录》,我想询问的还远不止这一小段里的内容,但由于克莱纳女士离座冲向门口这一混乱事件,我连一个问题也没能问。
克莱纳女士的《审前备忘录》,充满了对我的攻击,谎言,和捏造的事实,而且特意设计了提交的时间点,使我只有挨打,没有还手的机会。克莱纳女士的逻辑是,她是代表被告向法庭提交《审前备忘录》,但当我要询问被告《审前备忘录》时,她又说这是她写的,不能向被告问其中的问题;而克莱纳女士在本案的身份既不是被告也不是证人,我是没法向她提问的。
要是其中没有鬼,何必这样。
(2010/06/14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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