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复议决定书
附:劳动教养复议决定书
辽劳教复字(2001)第16号
申请人:李宝芝,女,45岁,汉族,六年文化,现住立山区工业街73栋,系鞍钢房产公司工人。
孙德祥,男,51岁,汉族,九年文化,现住千山区沙河镇西沙河村,无业。
委托代理人:尤东亮,鞍山弘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侯荣山,男,50岁,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台安县黄沙镇侯家村,系台安县黄沙镇侯家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雷,鞍山弘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鞍山市劳动教养委员会。
申请复议主要理由和请求:被决定教养人,在当天的宗教活动中没有违法事实,故撤消该劳动教养决定。
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和依据:李宝芝自1998年10月以来,伙同孙德祥、侯荣山等人组织、参与邪教组织活动,于2000年10月11日上午9时许,在千山区汪家峪村金某某家组织陈某某、马某某、柳某某、李某等100余人参加邪教活动,影响较坏,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对李宝芝劳动教养二年;对孙德荣、侯荣山各劳动教养一年。
三人对其劳动教养不服,于2001年2月20日向省劳动教养委员会申请复议,省劳动教养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受理了复议申请。经复议审查认为:上述三人以非法组织邪教活动为名,妨碍公务,扰乱社会秩序,符合劳动教养有关规定。经省劳动教养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维持鞍山市劳动教养委员会[2000]第798号对李宝芝劳动教养二年,对孙德荣、侯荣山各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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